追繳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廠有限公司應繳未繳的“五險一金”難于上青天
①勞資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和繳存公積金,這是法定義務。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的員工繳納基數和應繳比例均由相關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屬于法定強制性規定,并不屬于可由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內容。當然社保征繳部門和公積金管理中心更無權私自降比,更不能低于法定下限征收。
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既是個人享受保障權利的基礎,也是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的法定義務,具有公法性。是否依法繳存不僅影響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個別利益,亦對國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實施、居民住房保障制度具有重大影響,系非由當事人可以協商自由處分的民事權利義務。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若員工認為其社會保險繳納基數和比例被用人單位或征繳機構違法降低,其直接可以通過相關投訴、舉報予以解決,無需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②本人于2023年11月在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火炬開發區辦事處投訴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廠有限公司追繳公積金,我于2006年至2010年在其工作期間公司未力我繳存公積金,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10月28日短信通知我去中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字確認補繳金額,過去一看確認書上的核算繳存比例明顯不對,請問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你們是污辱人的智商嗎?把職工當冤大頭你們不覺得貽笑大方嗎?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下限是法定的5%,哪條法律、法規讓你們從5%的下限改為0.5%的?修訂律法是要全國人大審議批準的,請問中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崇高公司的私下協議隨意更改法律規定通過全國人大審議了嗎?憲法規定修法必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才可實施,這樣一味維護個別企業的違法行為,使其獲取不法利益,可以隨意私自更改法律規定究竟是為了什么?這注定是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存在,唯獨在中山有這種天下獨一份的違法違規獨創操作。因為公積金要么不繳,要繳最低不能低于5%這是早已深入人心的常識性法定規定,既然從5%都敢降為0.5%,直接克扣了90%的公積金,怎么不直接干脆做個一毛不拔的鐵公雞算了,扣人90塊給人10塊和扣人100塊跟一分不給區別也不是太大。對此補繳數額確認書提出異議不簽字,公積金中心給的解釋是當年公司申請降比繳存,公積金中心是同意了的。那么請問是誰賦予你們權力可以審核通過同意崇高公司公積金繳存比例低于5%的下限的?這個權力在全國人大,迄今別無分號!據當年的眾多工友普遍反映,涉及崇高公司的“五險一金”補繳維權都是難于上青天,為何在法治逐漸健全的今天還有公司膽敢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肆無忌憚以身試法,為何本應秉持中立公平、公正立場的中山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僅不嚴肅法紀、不嚴格執法,而且不惜違法也要拉偏架偏袒廠方,甘愿充當幫兇、馬前足和帶刀侍衛的角色,共同不斷侵害職工的法益?是什么動力驅使中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主動放棄本職工作監管職責、 不秉公依法辦案,屬于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丟棄權限、不主動履職、不作為、亂作為、有意識的瀆職失職,沒有矛盾人為制造矛盾,沒有糾紛制造糾紛,是沒有問題制造問題的典型案例,增加了當事人維權過程中的對抗情緒和可能的訴累,純粹是浪費有限的行政司法資源,唯獨包庇崇高公司如此違法操作的,難不成有保護傘?還是有人在為虎作倀搞利益輸送?高度懷疑有人為干預因素搞暗箱操作,為所欲為犧牲員工個人利益,讓廠方獲取不義之財,否則從邏輯上解釋不通。請問中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伙同放任公司明目張膽違法,多年來將員工利益私相授受,一再突破法律底線,你們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知法的同時,不僅沒能做到嚴格執法,而且是在執法犯法,放棄了原則和底線跟違法企業一同侵害職工權益,這無異于是在共同違法犯罪,這是典型的權大于法,濫用職權的惡劣行逕,是誰給你們的底氣?你們這樣擅改法律、法規規定,敢為天下先的法理依據是什么?中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犯法,公然擅自篡改法律、法規,妄圖對抗代替全國人大行使職權,膽敢挑戰最高法律機關的權威,肆無忌憚踐踏法紀的嚴肅性,置黨紀國法于不顧一邊倒的庇護用人單位,目的性非常明確:就是中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公權私用與公司方串通一氣共同侵犯勞動者正當合法的權益,既沒有法理依據,也沒有底線思維,著實令人意外!公權力機關明目張膽公然參與侵犯個人權益比純粹的勞資糾紛性質更惡劣,影響更大更深遠,危害也更嚴重!
③給廣大崇高公司工友的印象是: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廠有限公司在中山當地就算違法也要特殊保護的企業一樣,作為曾在其工作過的職工,在其工作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沒有得到依法公平對待,因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執法征繳管理機關的嚴重不作為等等多方面原因,雖然多年以來我們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多種途徑和救濟渠道向有關部門投訴,但是其結果并不盡如人意,始終是困難重重、舉步維艱,其結果也是一地雞毛并不盡如人意,效果并不理想。關于追繳祟高玩具公司的“五險一金”難度和阻力在當地不是一般的大,因監管征繳部門的不主動擔當、信息滯后、認知差異,與預期利益比較維權成本高得不償失等等諸多方面的關系很多人都無奈放棄了,多年來在眾多崇高工友中口口相傳的口碑極差,都說是中山港上鎮當地ZF的保護企業,影響廣而深遠且極其惡劣,無疑造成影響ZF威嚴及公信力的下降,對法律更是望而生畏,失望透頂。既便如此我們仍然堅信烏云終會被陽光穿透,陰霾終有散去的那一天。法不能向不法讓步,讓正義“不委屈也可以求全”,我們絕對不能向不法屈服。法律的權威來自哪里?來自老百姓最樸素的情感期待。法律不能讓守法者寒心,更不能讓違法成本太低,否則只會縱惡,只會使違法者更加器張。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侵權就要負責任承擔后果,更不能從違法活動中獲利而受益,因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終究才是大家公認的普世價值體現,同時也是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④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存住房公積金不是應付工資之外的額外福利,是勞資雙方必須共同履行的法定義務。
1、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2、職工公積金強制性繳存,不可擅自處分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義務性、專項性,用人單位負有將住房公積金按時、足額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的法定義務。
不因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約定或勞動關系解除而自然免除,未經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免于繳存,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3、公積金追繳、補繳是否存在時效限制?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與職工共同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它與勞動報酬或社會保障的性質不同,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受理范疇,也不適于勞動法規規定的訴訟時效。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住房公積金存在追繳的時效性,而根據《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六條“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的規定,原則上,住房公積金追繳、補繳應追繳至1999年4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生效之時。
4、作為進城務工人員,是否屬于公積金繳存的人員范圍?
在境內登記注冊的公司都屬于《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應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企業,公積金繳存的人員范圍,應以該職工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作為判斷標準,而不能以職工戶籍性質作為認定依據而區別對待。是否屬于進城務工人員并不影響勞動者與公司之間勞動關系的成立,也不影響其作為該公司在職職工身份的認定,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進城務工人員,只要具有勞動關系,屬于在職職工,該公司均負有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④附:有關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法律法規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指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的條例
第十五條的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規定: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2002年5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第四項的規定,“各地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提高歸集率,依法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略)
3、《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二、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
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
4、《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第十九條 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于20%。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的繳存比例。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公積金中心在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計入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應當安排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頭條幫忙#中山#@頭條幫忙 @廣東經視 @廣東民聲熱線@南粵清風 @廣東政法 @中山頭條@中山#廣東省中山市身邊事##廣東省中山市##中山身邊事##中山發布##中山頭條##中山##中山同城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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