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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為4倍LPR,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2024年10月21日,央行發布的1年期LPR為3.10%(4倍LPR為12.4%)。
2021年8月2日,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各地消費金融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將個人貸款利率全面控制在24%以內,并設置了過渡期進行調整。
當存量房貸利率降至3.3%,5年期存款利率降至1.55%,借款年化利率達36%就顯得尤為“扎眼”。
近日,開甲財經注意到,同樣是互聯網借款平臺,螞蟻信用借(原借唄)給小編的授信高達60400元,且限時年化利率(單利)只要9.49%,貸款服務由中信銀行提供。作為對比,58同城-58好借匹配的借款方——小花錢包授信額度18000元,年化利率高達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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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下載“小花錢包APP”登錄發現,小花錢包可用額度與58好借頁面顯示的18000元授信額度一致。小編在嘗試借款的過程中發現,默認勾選購買888元尊享權益包,頁面顯示綜合年化成本為24%(單利),如果取消勾選購買888元尊享權益包,頁面顯示綜合年化成本變為35.99%(單利)。
另據借款頁面披露,小花錢包與大興安嶺銀行、億聯銀行、湖南三湘銀行、海爾消金、長銀消金、歡喜貸、小米消金、哈銀消金、中信消金等13家金融機構合作放貸。
58同城、小花錢包以及合作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各方之間如何合作?或許,我們從有關“小花錢包APP”的一篇裁判文書中能找到答案。
2024年9月2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某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與艾某洲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一文顯示:2022年8月22日,被告艾某洲在“小花錢包APP”與湖南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約定借款本金1萬元,借款用途為購物消費,年化利率為8.80%,貸款期限為12個月,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與此同時,被告艾某洲與陜西某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簽訂《咨詢服務及委托保證合同》,約定陜西某某擔保為被告艾某洲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同日,被告艾某洲(借款人)還與乙方、丙方簽訂《借款咨詢服務協議》,約定乙方運營的“小花錢包APP”為借款人提供融資方案,提供借款咨詢服務,丙方提供財務管理及貸后管理服務,乙方、丙方不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被告艾某洲正常還款下的的融資成本(綜合資金成本)年化35.812%。
另外,2022年6月18日,陜西某某擔保、某甲公司(某某金融)和某乙公司(曉花上海)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陜西某某擔保為湖南某某銀行簽署的《銀擔業務合作合同》項下,丙方推薦的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額度最高為10億元,可多次循環使用。某甲公司(某某金融)同意為擔保協議項下陜西莫某擔保的經推薦且湖南某某銀行審核通過并發放貸款的借款人的逾期債務向陜西某某擔保履行反擔保代償業務,代償范圍包括本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開甲財經經過梳理發現,某甲公司(某某金融)為中騰信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小花錢包母公司),而某乙公司(曉花上海)為曉花(上海)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小花錢包經營主體)。丙方無法判斷是哪家機構,但根據裁判文書表述和對比推測,58同城-58好借扮演的角色與丙方的功能定位類似。
上述裁判文書一文中提到,案涉《借款咨詢服務協議》《個人借款合同》《咨詢服務及委托保證合同》簽訂后,被告艾某洲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借款10000元。借款后,被告艾某洲于2022年9月22日償還第一期貸款本金800.26元、利息75.78元、擔保費70.77元、違約金58.75元,合計1005.56元;于2022年10月22日償還第二期貸款本金806.13元、利息67.46元、擔保費70.77元、違約金58.75元,合計1003.11元,二期累計償還借款本金1606.39元,下余借款本金8393.61元。
后因被告艾某洲未按約還款,陜西某某擔保于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4月17日期間代被告艾某洲向湖南某某銀行進行了清償,清償本金8393.61元、利息192.27元、罰息13.47元。
根據上述上述裁判文書,被告艾某洲(借款人)第一期合計還款1005.56元,第二期合計還款1003.11元,結合裁判文書提到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可以確定,被告艾某洲在“小花錢包APP”申請的借款綜合年化成本接近36%,這與裁判文書披露的綜合資金成本年化35.61%一致。
但讓人無法理解的是,被告艾某洲(借款人)在償還二期以之后發生逾期,但根據裁判文書記錄的還款明細,前兩期還款均有一筆“違約金”。值得注意的是,彼時被告艾某洲明明正常還款,為何發生違約金?這筆違約金被誰收了?上述裁判文書并未記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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