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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3日,被告人張某到L縣××附近的中越邊境處接取2袋走私羚羊角。同日12時許,張某聯(lián)系接貨人馮某(已判刑),約定在L縣某垃圾站交接,后馮某在P市某停車場將2袋羚羊角交給翁某(已判刑),翁某駕駛G車輛將2袋羚羊角運至其位于P市××路××巷××號家中存放。同月14日,張某以上述相同接貨方式、在相同的地點接取2袋編織袋包裝的走私羚羊角。當日16時許,張某于L縣某垃圾站將走私羚羊角交給馮某,馮某將接收到的走私羚羊角拿回家中重新打包分裝成3袋,當日17時許,馮某在P市某停車場內(nèi),將其中的2袋走私羚羊角交給翁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P市海關緝私分局民警當場查獲。在翁某駕駛的G車上查獲羚羊角2袋,共162根,凈重25.68千克;在馮某家中查獲羚羊角154根,凈重16.62千克;在翁某的住所內(nèi)查獲羚羊角112根,凈重13.28千克。經(jīng)A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所查獲的共428根疑似羚羊角均為高鼻羚羊角,屬國家I級保護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CITES)附錄II,經(jīng)濟價值為34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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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走私羚羊角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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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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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走私案件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珍貴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CITES》)附錄I、附錄Π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yǎng)繁殖的上述動物。”而珍貴動物制品,則是指珍貴動物皮、毛、骨等制成品。
根據(jù)《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本案中,在翁某駕駛的G車上查獲羚羊角2袋,共162根,凈重25.68千克;在馮某家中查獲羚羊角154根,凈重16.62千克;在翁某的住所內(nèi)查獲羚羊角112根,凈重13.28千克。經(jīng)查,該批羚羊角均為高鼻羚羊角,屬國家I級保護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CITES)附錄II,經(jīng)濟價值為34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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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
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shù)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的;(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jié)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的;(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shù)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本案中,張某走私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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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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