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十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百零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百零八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這里說的“依法”,對公司來說,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必須要審計呢?
這里說的“依法”,是指依據《公司法》以外的法律法規,如果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審計,則進行審計,比如上市公司,那么根據上市公司相關法規,要求審計的,則需提交審計報告。從《公司法》本身的角度,并無強制審計的要求。
在2018版的《公司法》里,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強制要求每年審計的,但在這次新修訂的《公司法》,已刪除這一條。
2018版的《公司法》:“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注:這里沒有加“依法”兩個字)
在法律上,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
在新《公司法》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不再強制要求審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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