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不是富二代,偏偏要開跑車裝富二代,明明無權無勢,偏偏要挑戰規則跑到學校操場玩漂移,明明自己蠢的要死,偏偏認為自己骨骼驚奇,明明自己作奸犯科了,偏偏要弄的天下人皆知,不給自己一點退路,這個遵義小伙可謂一人集臥龍與鳳雛與一身。
12月18日,貴州遵義一男子發視頻為自己維權稱:因自己開跑車進一所高校操場內玩漂移被學校訛上了,要求他賠償操場草坪損失幾十萬元,因雙方協商不成,小伙一怒之下將事件發到網上并稱互聯網是他保護自己維權的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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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在視頻中表示,當天自己駕駛一輛紅色跑車進入某高校后駛入學校操場玩起了漂移。
從發布視頻來看當時操場上還有很多男女大學生,小伙子駕駛紅色跑車在操場玩漂移確實引起很多大學生關注,有駐足觀看的,也有用手機拍攝的,我想小伙那時候肯定感覺非常拉風,心情也徹底放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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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操場、男女大學生注視下、紅色跑車、肆意漂移,面積不大的小伙,這幾個要素確實能引起大學生們特別是女大學生們的關注,小伙也確實出盡了風頭,獲得了十足的情緒價值。
可是小伙只記得放飛自己卻忘了還有一句“警世名言”叫:“莫裝13,裝13遭雷劈!”。這不,小伙還沒來得及把跑車開走就被學校工作人員當場“抓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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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小伙發視頻稱,本來學校說讓他把砸壞的草坪恢復原樣即可,可是在請示學校領導后要求他開車壓過的草坪全部更換,粗略估計一下可能要花費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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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下小伙徹底懵逼了,小伙對網友說:(雖然自己開著跑車),但是自己并不是富二代,自己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這個事情自己做錯了就認賠,也一直在和校方溝通,可是天價賠償他肯定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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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感覺很委屈,很不服,拼命強調自己不是富二代,幾十萬說賠就能賠,并稱互聯網是他保護自己維權最有效的方式。
另外學校方面稱,小伙并不是自己學校的學生,小伙是冒充學生進的學校,因為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學校一方已經報警,現在在等待公安機關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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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最后,小伙說自己現在很后悔,做人不能太任性,自己現在在等待相關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再確定自己賠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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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里不知大家作何感想,這個小伙給我印象是這小伙太單純(又裝又蠢又窮)了,簡直是集臥龍與鳳雛于一身啊!
本來自己開跑車進高校就是容易遭雷劈的神仙操作,現在竟然生怕天下人不知、公安機關不重視、學校拿到賠償后息事寧人,竟然自己發視頻到網上為自己維權,這哪里是為自己維權啊,這是為學校維權啊!
我在此預判,這位臥龍鳳雛集大成者這次必定會因為自己的一裝之B最終獲得一個又賠錢又坐班房的后果。他甚至還單純到在那里幻想著出來鑒定結論再協商賠償金額,他哪里知道一張大網已經鋪開,鑒定報告只要一出自己就真的在劫難逃了:賠錢還要坐牢!
首先,小伙駕駛跑車開進校園操場玩漂移造成學校操場受損,從法律角度來講這是妥妥的故意損壞他人財物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之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伙明明知道學校操場是禁止機動車駛入的,小伙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財物受損,小伙的行為也造成了操場受損,現在只等確定受損財物價值才能確定小伙的行為是構成一般違法還是刑事犯罪了,而下一步即將出具的鑒定報告就是確定操場的受損案值,小伙還在幻想出了報告再協商,是不是天真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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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中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大家想想操場受損情況可能不夠五千元嗎?
第二,如果鑒定報告一旦做出,就算學校不予追究,就算小伙按數額賠償完畢,也難逃刑事責任!原因如下:
一,涉事學校已經報警,且正在“等待公安機關處理。”。
引申含義就是公安機關處理就行了,不私了!不撤案!這個大家應該也能理解,首先小伙損壞的公家的財產,所以不管賠多賠少和個人哪怕和校長也沒什么關系,人家公事公辦就好,省的私下處理完后有無窮無盡的后患,比如小伙那時再在網上控訴學校訛詐他、天價賠償之類的。
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之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首先,這個小伙造成幾十萬也罷十幾萬也罷哪怕一兩萬也罷,肯定是故意的,當然包括明知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放任這種結果出現,也就是說有犯罪事實存在?。
第二,學校報警了,作為學校校長肯定不會在乎一個愣頭青小伙何去何從,人家天天大事情還忙不過來呢。所以主動撤案的可能性基本為零。
第三,小伙網上發視頻又給自己本來已經燒身的火加了一桶油,應該是一噸油,而且還是98號的,生怕自己燒不干凈!
試想一下,如果這件事情僅僅是學校和小伙,那好辦,把錢賠了就行了,民不告官不究嘛。
可是小伙不賠,于是人家報警,報警了小伙還認為自己又聰明又有理又懂法,還是不賠,要等鑒定報告出來再協商。
于是公安機關只能介入,因為財產損失鑒定雖然是當事人(學校)提出申請,但是卻要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來做,所以公安機關只能被迫受理案件。
試想一下等鑒定報告出來了那就證明涉案價值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了,犯罪事實確定了,而且從數額上就可以肯定不屬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那么公安機關憑什么不刑事立案呢?
退一步來講,如果小伙沒有網暴自己,自己老老實實賠了錢,再向公安機關表明自己態度,好好道歉(找個熟人去請求或是……公安機關的關鍵人物),或許還有可能不立案,可是現在呢?輿情起來了,誰敢冒天下媒體之大不違?
一下
看到這里,不知大家作何感想?這個小伙哪怕在任何一個節點稍微正常一點就不會有如此驚奇的結局。都說行為養成習慣,習慣鑄就性格,性格決定命運,命運還真是自己一步一步走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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