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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篇
問題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
重慶地區無明確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無需提前1個月通知,除非合同中有明確約定。
問題2: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基數,是否有效?
有效,但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6〕124 號)明確提到,關于企業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資等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17號)關于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和假期工資標準的問題:
用人單位執行《關于企業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6〕124號),其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和假期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問題3:未足額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
無明確規定。
相關判例中,既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
(2015)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3885號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即使公司為王某繳納了社會保險,但未按王某的工資標準繳納社會保險,應認定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故王某以此由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符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問題4: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是否可以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嗎?
無明確規定。
重慶地區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認為未休年休假工資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用人單位未支付該部分工資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應當予以支持。
(2023)渝民再310號案例中,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何某于2020年11月15日向某公司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解除事由為某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條件等,因此,某公司未及時足額向何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何某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某公司應當向何某支付經濟補償。
問題5:勞動者簽訂了《自愿申請放棄社保協議書》,是否可以主張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
無明確規定。
重慶地區司法實踐中,法院會考慮勞動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如果勞動者自愿放棄繳納社保,且用人單位不存在惡意拒絕繳納社保的行為,勞動者事后以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023)渝0113民初18624號一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認為被告簽訂《自愿申請放棄社保協議書》系其真實意愿,現以此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不應得到支持。
(2017)渝05民終4824號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員工未辦理社保手續的原因系員工為得到社保補貼自愿放棄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社保,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此種情形不能適用經濟補償金規定。
問題6:人力經理是否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
無明確規定,主要看人力經理是否能夠證明未簽勞動合同非自身原因導致。
如果人力經理能證明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并非自身過錯,而是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如公司明確拒絕簽訂、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混亂導致遺漏等,且人力經理已盡到合理的提醒等義務,那么其主張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的請求可能會得到法院支持。
如人力經理無法證明曾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合同而被拒絕等情況,法院可能會認為其自身存在過錯,對其主張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問題7:最低工資標準中是否包含個人社保公積金?
包含。
依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4年12月10日發布的政策解讀《我市將于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四,最低工資標準中包括及不包括哪些項目?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工資、獎金、津貼(特殊津貼除外)、貨幣性補貼、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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