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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協議”只是干擾項,無論真假都難以改變事件走向。
全文2800字,讀完約需要8分鐘。
年初聚會,媒體朋友們又聊起了紅牛事件。
這件事,在媒體圈、法律圈,以及飲料行業圈,都是一個經常被拿出來討論的熱點話題。
尤其是這兩年,隨著“50年協議書”突然被擺上了桌面,圍繞著“50年協議書”,多方又展開了一輪又一輪的輿論和法律之爭,讓外界看得一頭霧水。
焦點是,這個“50年協議書”是真是假,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影不影響紅牛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影不影響未來事態的走向?
這兩天,恰逢天絲集團發布了一份新的關于“50年協議書”的聲明,提供了一些增量信息,我們不妨借此機會,對“50年協議書”的法律性質和價值進行分析。
1
“50年協議書”
有一個致命的bug
很多人都是通過媒體的報道,第一次看到了傳聞中的“50年協議書”長什么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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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這份協議書的時候,作為有過多年法學訓練的人,第一時間去看簽署的主體是誰。
協議書顯示,甲方是中食公司,乙方是深圳中浩公司,丙方是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丁方是泰國天絲公司。
這份協議書的第一個bug,是只有簽名,沒有公章。
從法律效力來說,公司作為簽約主體,理應有公司的蓋章,或者法人對自然人的授權書,如果這些都沒有,必然會影響到協議書的法律效力認定。
當然,這還不是最大的bug,這份協議書最大的bug是丙方這個主體,也就是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
按照協議書的約定,這個丙方極其重要,因為協議書第一條就約定了“只有丙方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
但如此重要的丙方,在協議書簽署的時候,并沒有這家公司,在協議書簽署之后至今,也沒有這家公司。
從法律上來說,這就存在著一個極大的問題,就是誰是主張丙方權利的適格主體?
去法院立過案的人,都知道,第一步就是必須要查明你是不是發起訴訟的適格主體。你如果要代表某家公司訴訟,那必須要提供這家公司的法律要件;如果你要起訴對方公司,那這家公司必須要真實存在。
而協議書最大的問題,恰恰在這,這個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一直沒有成立,如何代表它來提起訴訟?
有媒體朋友在討論的時候說了,后續有類似的合資公司參與簽署了合資協議,但不叫這個名字,而是叫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
但問題來了,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是基于《1998年合資合同》而來,而這個合同是一份約定了20年的合資合同,約定的并不是50年。
不管是依據當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相關條例,還是“新法替代舊法”的原則,法官在認定合資企業存續期限的時候,一定是以正式簽署的合資合同為準,這是法律常識。
即便“50年協議書”是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只能被看作一種前期的磋商或者意向,法官能夠作為裁判依據的,只能是落到紙面上的、主體適格的、成立要件完備的合同。
2
“50年協議”多次被拒,
原因是什么?
這份“50年協議”被拿出來的時候,有輿論認為可能對紅牛商標的歸屬和授權期限產生重大影響。
但從法律實踐來看,并沒有產生這樣的效果。
不管是最高法院的相關訴訟,還是地方法院的生效判決,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書,都維持了紅牛商標授權20年的認定,而并沒有按照協議書的50年來認定。雖然深圳前海法院一度判決合約中的第一條有效,但在今年也被深圳中院以“一審程序錯誤”為由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問題究竟出在哪呢?很多媒體朋友看不明白,其實從法律上來看并不復雜。
合資公司能不能繼續使用紅牛商標、生產紅牛,本質上,是商標權的問題,涉及到兩個法律事實認定,一是商標權歸誰,二是商標授權到沒到期。
關于第1個問題,之前有過漫長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紅牛的商標權歸天絲集團,這一點目前已經確定。
第2點就是授權有沒有到期。這份“50年協議”一共9條,逐條讀下來,里面并沒有涉及到商標授權的描述。
也就是說,不管這份“50年協議”真實或者不真實,本質上并不涉及到商標歸屬、授權期限的問題。
所以不管是法院,還是仲裁機構,在認定商標授權期限的時候,都是以正式的商標授權法律文書為準,而沒有采納“50年協議書”。
這背后的道理,打一個可能沒那么貼切的比喻,你就明白了。
就好比一套房子,張三說歸他,李四說歸他,王五說歸他,法院會怎么認定?法院一定是以房產證為準。這個道理,學過法律的人都能理解。
所以,在深圳國際仲裁院作出的一份裁決中,直接說“50年協議書與紅牛系列商標歸屬無關”,這也代表了法律的聲音。
3
跳出法理,
談談背后的癥結和問題
中國人經常講一句話,和氣生財。
在中國做生意的人,不到萬不得已,不會撕破臉,訴諸公堂。
站在第三方的立場上來看,說實話,曠日持久的紛爭,對雙方都是有傷害的。
一方面,紅牛這個品牌陷入到了某種不確定性中,這讓競爭對手找到了發力的機會,試圖蠶食原本歸屬于紅牛的市場。
這不管對紅牛品牌的擁有方,還是合作生產方,以及經營銷售方,都有傷害。
另一方面,不斷發起的曠日持久的訴訟,必然會分散精力和資源,讓企業把很大的注意力放在應對訴訟上,而不是生產經營上,這對于企業的健康發展并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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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擁有方天絲集團,不可能不了解這一點,但為什么事情走到今天這樣的地步呢?
我想主要可能還是信任出了問題。
在天絲集團2024年11月13號發布的一篇聲明中,提到了一個問題“3000億去哪里了?”指出紅牛銷售的相關收入并沒有進入合資公司的賬目,而是體外循環,通過委托加工,進入了合作方自己的體系里。
這可能是合資公司商標授權到期之后,沒有再合作的一個重要原因,背后既涉及到重大的利益,又涉及到信任的問題。
《易傳》里說,“利者,義之和也。”說到底,所有的合作,最終都要歸結到一個“義”字,如果在這方面出了問題,合作就很難持續下去。
據了解,在2022年的一場專家論證會上,專家就“50年協議”達成一致意見,認為真實性存疑,且即便為真,也已被1995年和1998年的合資合同替代。而且如果繼續履行會違反公司法、企業組織法等相關法律。
應該說,結論其實已經很清晰了,那為什么華彬方仍然拿著“50年協議”,不斷地分拆起訴,變換地點、變換案由不斷起訴呢?
有業內人士說,說到底,還是利益太大,每年200多億元的銷售額誘惑力太大,而訴訟是一種拖延戰術。
總體來看,“50年協議”只是干擾項,并不是雙方真正的法律爭議,只是一方謀取延長經營的手段和措施。這件事情的法律本質其實并不復雜,始終還是商標的授權與合作期限問題——授權到期,合作即終止。
如果在沒有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持續經營,這種“授權裸奔”的狀態一直延續下去,會讓更多普通商戶替對方背負法律風險,轉移了法律責任,這對普通商戶來說不公平。
不管怎樣,作為一名第三方觀察者,也作為一名消費者,還是希望紅牛這個品牌能夠得到呵護,能夠健康的生產,繼續服務好中國消費者。不希望看到這個品牌在持續不斷的拉扯中,遭受重創。
希望多年后,我們再回頭看,這起紛爭能夠成為一個通過法律理性解決糾紛的正面案例,一個通過法律和契約精神呵護了品牌健康發展的成功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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