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冤假錯案最多的是哪種類型案件是什么?很多律師都回答是強奸案,我國十大冤假錯案中,其中5件都涉及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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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就是司法制度的不完善,無限偏向女方無視男性的基本權益,不管是拘留還是判決都十分重女方口供,判斷的標準也是不接地氣十分重視女方表現。
女性擁有配合不算同意的解釋權,任意撤銷同意權和同意卻又可說是被迫同意權,還有借此勒索和誣告無傷的各種動力和BUFF,如今的環境對女性誣告強奸的行為簡直就是一種鼓勵,所以就有了仙女們口中強奸案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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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如此荒唐的現狀,不考慮如何避免男性被人隨意誣告,基本權益被損害,反而不斷加大女性所謂的“同意定義權”,不斷炒作訂婚強奸案判決的合理性,還各種提出和呼吁哪怕結婚后也要不斷擴大女性的強奸定義權。
這就有意思了,婚姻起碼在性上的作用和意義就蕩然無存了,如果這樣的話,那么該擊破婚姻的迷霧去較真使其清晰的不只是這1點才對。婚內強奸如果也能隨意成立,可以無視婚姻關系,成為女性隨意口供給男人定罪找茬的手段,那么這些我們也來列一列。
比如說婚內賣淫嫖娼罪,因為你不能確定女性是自愿的啊,如果她是看在男人有錢給她同意和男人結婚,是不是構成了婚內賣淫嫖娼啊?或者說是婚內包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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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婚內搶劫和婚內盜竊是否也該成立?有多少家庭男人上交工資領零花錢?這里面那些丈夫有多少是自愿的呢?還有婚內盜竊,老婆隨意控制和使用老公的財產,很多男人都不知情,這算不算盜竊?我覺得都該理清。
既然你提出婚內強奸理論,并呼吁給女方如非婚那樣的自我定義權,那么該打破的不應該只是是婚姻關系中的性認知,其他各方面是不是也應該考慮進去?婚內賣淫婚內強奸婚內盜竊也應該提出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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