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案外人異議被駁回后,案外人能否以對案涉標的享有實體權利為由另行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異議與執行行為異議構成執行救濟制度的兩大支柱。案外人異議系指執行程序外的主體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所有權或其他足以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旨在排除對該標的的強制執行;而執行行為異議則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措施違反法定程序提出的程序性異議,指向執行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實務中,案外人異議被駁回后,能否以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為由另行提出執行行為異議?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案外人異議被駁回后,案外人以對案涉標的享有實體權利為由另行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不應受理。
案情簡介
一、南京某某公司與惠陽區某某公司、惠州乙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南京中院于2005年1月7日作出(2004)寧民二初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惠陽區某某公司、惠州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南京某某公司1350萬元及利息(該利息自2000年3月2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
二、進入執行程序后,南京中院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2005)寧執字第303號裁定,凍結(查封)惠陽區某某公司1360萬元的銀行存款或相等價值的財產。2005年11月4日,南京中院向惠州市國土資源局惠陽區分局發出(2005)寧執字第303-1號協助執行通知,要求其協助查封惠陽區某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共計15宗土地)。后南京中院于2014年9月3日委托惠州中院執行本案。
三、因南京某某公司與惠州甲公司達成債權轉讓協議,惠州中院以(2014)惠中法執委字第8-1號執行裁定變更惠州甲公司為申請執行人。2014年10月15日,惠州中院作出(2014)惠中法執委字第8-2號執行裁定,續行查封惠州乙公司名下位于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某某路的部分房產(住宅及商鋪);續行查封惠陽區某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共15宗,20556.6平方米)
四、2015年1月29日,惠州丙公司向惠州中院書面提出執行異議,以其是惠州中院查封財產中一塊土地使用權的實際所有權人等為由,要求停止對該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和執行。2015年12月12日,惠州中院作出(2015)惠中法執外異字第23號執行裁定,駁回惠州丙公司的異議請求。
五、2016年1月11日,惠州丙公司向惠州中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2017年9月21日,惠州中院作出(2016)粵13民初149號民事裁定,駁回惠州丙公司的起訴。
六、惠州丙公司向惠州中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撤銷(2014)惠中法執委字第8-2號執行裁定,重新裁定不得違法將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的惠陽區某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惠州中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粵13執異26號執行裁定,駁回惠州丙公司的異議申請。
七、惠州丙公司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復議。廣東高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粵執復224號執行裁定,駁回惠州丙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惠州中院(2018)粵13執異26號執行裁定。
八、惠州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19)最高法執監230號執行裁定,駁回惠州丙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案外人異議被駁回后,案外人能否以對案涉標的享有實體權利為由另行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審理法院認為: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惠州丙公司此前所提案外人異議已被惠州中院(2015)惠中法執外異字第23號執行裁定駁回,所提異議之訴也已被廣東高院(2017)粵民終2938號民事裁定駁回起訴。惠州丙公司再次就實體權利提出案外人異議,惠州中院異議及廣東高院復議程序認定惠州丙公司主張的請求及理由已經由惠州中院進行過審查,再次提出異議不符合受理條件,程序正確,并無不當。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案外人所提案外人異議被駁回后,又以被執行人認定錯誤等為由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但理由仍是主張對案涉土地享有實體權利,目的仍是為了排除法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應當認定為案外人異議,不應重復受理審查。
2.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駁回申請。(見延伸閱讀案例)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八條 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案外人既基于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本案中,惠州丙公司主張其前次于2015年1月向惠州中院提出的是針對執行標的的案外人異議,而此次于2018年3月提出的則是執行行為異議。盡管惠州丙公司此次系以惠陽區某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主體錯誤等為由形式上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但實質上仍是主張對案涉土地享有實體權利,目的是排除法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否則,被執行人是否認定錯誤對土地使用權按照登記的權利主體采取執行措施是否正確,均不直接損害惠州丙公司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惠州丙公司此前所提案外人異議已被惠州中院(2015)惠中法執外異字第23號執行裁定駁回,所提異議之訴也已被廣東高院(2017)粵民終2938號民事裁定駁回起訴。惠州丙公司再次就實體權利提出案外人異議,惠州中院異議及廣東高院復議程序認定惠州丙公司主張的請求及理由已經由惠州中院進行過審查,再次提出異議不符合受理條件,程序正確,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02
惠州丙公司與南京某某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230號】
裁判規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駁回申請。
案例1:黎某成、曾某桃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執監86號】
廣東高院認為:本案的焦點為廣州中院(2016)粵01執復第102號執行裁定撤銷海珠法院(2016)粵0105執異4號執行裁定和駁回復議申請人黎某成的異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訴人黎某成就利息計算問題向海珠法院提出異議,海珠法院以(2012)穗海法執異字第124號執行裁定駁回其異議,并告知其應通過執行監督程序解決,后申訴人又就同一訴求向海珠法院提出異議,而海珠法院又以(2016)粵0105執異4號立案審查,根據以上司法解釋規定,該案屬重復異議不符合受理條件,已經受理的應駁回申請,廣州中院立案審查后撤銷海珠法院(2016)粵0105執異4號執行裁定和駁回復議申請人黎某成的異議申請并無不當。
案例2: 公主嶺市某鎮人民政府申請執行復議一案執行裁定書【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吉執復76號】
吉林高院認為:本案是某鎮政府對長春中院(2014)長執字第36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出執行異議,不服長春中院對其執行異議作出的(2016)吉01執異15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長春中院已于2015年3月24日將(2014)長執字第362號執行案件指定二道法院執行,二道法院后將該執行案件并入二道法院(2015)二執字第1號執行案件,某鎮政府在二道法院(2015)二執字第1號案件執行過程中對同一執行行為已提出執行異議。此次向長春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的理由與之基本相同,向本院申請復議除異議時提出的理由外又增加了兩條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鎮政府再次就同一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同時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故其向長春中院提出的執行異議不應受理,本院對其提出的復議理由不予審查。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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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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