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大同訂婚案結果怎樣,毫無疑問,它已經成了一個標志性事件。一旦事件成了標志性的事件以后,其本身如何已經不是那么重要了,而它的影響以及暴露的問題才最令人感到無語。
那么多的騙婚騙彩禮案件,各種借助婚戀的詐騙劫掠套路層出不窮,越來越多的男人感受到,劫匪和詐騙犯想要合法化很簡單,摘掉了頭套換成了婚紗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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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大同訂婚案后,不僅大家對案件本身物證問題邏輯問題和程序問題的質疑聲四起,更是爆出了太多明顯有問題的強奸案,讓大家不禁咋舌,尤為突出的是一系列因男方不滿足物質要求,以及感情糾紛事后反悔誣告男友強奸的案子。
像杭州和淄博版的訂婚強奸案,像誣告父親或繼父的強奸案,像女上位強奸案隔空強奸案和睡夢強奸案等等一系列奇葩的強奸案,都在告訴我們,在我國女性誣告一個男性把男人送進去是多么容易,男方即便千辛萬苦運氣好自證了清白也會損失慘重,女方卻基本上沒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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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誣告強奸的案件以前就非常多,只是通過大同訂婚案集中曝光出來了,正好也讓仙女們一直說的男性強奸案井噴,男性犯罪率高的說法被打臉,事實證明不是強奸案數量井噴,而是女性發現法律的偏袒后誣告行為在直線增長。
以前大家理解的強奸案是真的強奸,多是陌生人直接硬來,現在倒好了,女方全程挑逗配合甚至上位都能算強奸,且多發生在親密關系中。最無語的是強奸是公訴案件,女方口供就能做證據且判罰很重,可強奸誣告卻是自訴案件,就算男方追究一般也很難舉證判決,懲罰力度還很低,完全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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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訂婚案沒有采納對男方有利的直接證據,僅用口供和間接證據定了案,這件事本身意義不大,但這件事反映出的一系列問題意義卻很大。女方有隨時誣告成功的特權,強奸案完全也可以是假的是女方做局,再一些操作能夠讓它被當成真的那才可怕。
現在全網輿論都在告訴男方不能強奸,這跟廢話差不多,完全雞同鴨講,男人是在討論強奸應該受罰么?明明是在反對強奸的判定啊。全網說別強奸,卻沒有人能回答怎么防止女性誣告,也沒人在意。通過一系列的爭論,兩性之間的交流空間更窄了,主要矛盾在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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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女性同意直接成了薛定諤式。和女性一樣,女性同意也越來越像新時代克魯蘇,不可被描述不可被定義,最終解釋權全在女方,且女方可以隨意更改,這怎么玩?
就像一個律師說得:強奸的案子如果你不接,怎么知道主要靠口供就能夠定罪?怎么知道實在沒有證據,連嫌疑人電腦里的毛片就能夠證明他有犯罪傾向?怎么知道嫌疑人平時工作的表現,這種與案件毫無相關的信息也能夠算證人證言?怎么知道所謂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證明標準到底是什么?
律師說得很調侃,透露出強奸案例中諸多的荒唐判定,但我卻笑不出來,因為這些荒唐行為,導致多少男人蒙冤,付出本不應該的代價?人性經不起考驗,男性的公平不能建立在女性事后一張嘴和她們的良知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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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憑口供的話誤解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強,男女雙方不管男方還是女方有傷痕都能算成女方過程中反抗更無解,當一件事可能是強奸和可能是仙人跳都存在的時候,你說仙人跳的問題不能沒有直接證據唯心判斷,但對男人強奸的判斷就能拋開直接證據,這更是毫無正義可言。
這么多起所謂的強奸案猥褻案的曝光,薛定諤式的女性意志明顯,主動上門不代表同意,大半夜砸門進你家鉆你被窩不代表同意,穿著暴露跟你接吻不代表同意,主動脫衣服不代表同意,連女生上位都不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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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薛定諤式以后,本來就模糊且可變的婦女意愿,立馬就又升級成了概念神。可食色性也是生活常見部分,相關法律最不應該脫離現實和實際,它又不是虛無縹緲的高深學問,而是基于大眾共識和認可的最大公約數,現在卻搞得虛無縹緲難以琢磨和確定的克魯蘇,實在是費解。
現在很多人提到大同訂婚案,總在試圖科普說就算結婚訂婚不能代表同意,這一切都是女性的性同意權。其實這種屁話挺無聊的,這種事誰不知道?可這件事暴露出的無數強奸案件的本質問題,以及法律認定的隨意,才是大家真正爭議的東西,很多人卻在顧左右而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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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臨時勒索加價不然就告強奸也能行,這問題的是性同意權的問題嗎?所謂的性同意權模糊且難以定義和確定,無限偏向女方也就罷了,更可笑的是隨時可以更改,這種所謂的性同意權在正當性上本身就大打折扣。
你在這大談性同意權的神圣,默認大家所理解的正常情況,無視背后無數勒索和仙人跳的事實,那所謂的正常情況也就開始一起變質。畢竟大家也不是瞎子,當誰都能看出明顯不公甚至荒唐,讓仙女可以拿它創業的時候,你還在這大談正常情況下的性同意神圣,簡直是雞同鴨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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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如此多仙人跳和強奸誣告,卻還在無限放大占比越來越小的一面來掩飾,利用輿論和法律的威懾強行制造皇帝的新衣效應,無視男性的基本權益,那么最終越來越多男性對所謂的權威只會嗤之以鼻,普法也只能是一方自嗨狂歡。
第二,傳統和現實的極限沖撞和雙標。一邊明碼標價將買賣說成對女方的愛意用輿論和法律護航,一邊高舉自由旗幟,這是相當矛盾的思想和現象了,可這種現象卻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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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審判長答記者問里說得,也是很多仙女辨白的常見說法,就是說女方的彩禮早就退了,可實際上早就退了是多早?八個月之后鬧大了才說退,起初只是退給婚介,但人婚介都把男方拉黑了,這不是扯嗎?后來說給到法院也是事情全國關注,法院的調節下的行為了。
還有房子問題,法院公布的證據說事后女方要求房本提前加名可以了事,男方不同意于是告了男方強奸,這個情節不能忽視,這明顯可以說是敲詐行為,居然被審判長說成“為了盡可能減少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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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很荒唐,如果真是強奸的話,女方不僅不直接走法律程序,反而和男方討價還價的行為,這正常嗎?別又扯什么情感和習俗,你喜歡不討論習俗問題,一副公事公辦的模樣,那就貫徹到底,輪到認定男方強奸的時候是不考慮其他,輪到認定女方敲詐就成了情感考量,明顯不合適。
不管在物證上,程序上還是邏輯上,判定女方仙人跳提前做局,男方無罪的理由明顯更充分,可偏偏對男方有利的信息都沒有考慮進去,那這從一開始就不是公平的判斷了,而是先認定男方有罪,再根據這個結論找可能性,哪怕可能性有千萬條,但只要有一條能證明男方有問題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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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類案件和事件,本就應該是綜合來看,結合信息推斷問題,如果排除其他條件和信息,用一點以偏概全的話,就完全脫離了現實。你玩說要嚴格按照法律條文標準不顧民俗,潑水節你都可以告別人潑水。
而且從許多的案件判例看,法律結合民俗早就普遍性了,不然的話哪有什么事實婚姻的思維?哪有那些偏向女性的彩禮規定?哪有讓男人承擔的時候扯出什么法律背后還有道德的話?這些哪里脫離民俗了,偏偏強奸指控又大喊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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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們當下時代的滑稽現象,也導致了哪怕說得再天花亂墜也讓人感覺很不對勁,那是根本矛盾問題,買賣盛行的時候你卻高喊獨立人格,性解放口號后你又賣起了貞節牌坊要錢,這種惺惺作態讓人惡心。
這個案件說好聽點是訂婚,實際上大家心知肚明,更像一場交易,但即便大家都發現了,卻無人敢說這是一場交易,更無視買方的權益,裝作雙方真的在平等的戀愛。想欲蓋彌彰粉飾太平,在這野蠻的借助婚戀詐騙和搶劫社會大談起了單方面的權益和文明,這是把誰當傻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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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此為基礎各種普法,這種普法在當今這種撈女遍地要房要錢否則說白嫖的社會環境下,顯得格外可笑。一直說訂婚不是強奸的擋箭牌,這誰不清楚?可問題是,這一系列騷操作下來,所謂強奸會成為借助婚戀詐騙搶劫勒索的女權仙女們的擋箭牌,這點女權也看得出來,卻慣于倒打一耙。
相當容易定罪,標準特別低,利益特別大,都可以做成無罪的勒索生意,這時候仙女們一直證明案件符合規則,反而越來越暴露規則對男性權益完全無視,真就是系統性壓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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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又有仙女說了,那你別做啊,這就是她們的無恥之處,她們這個時候又不就事論事了,開始受害者有罪論。她們從來沒有跟被家暴的女性說那你別結啊,反而目標一致的抨擊男性,這時候反而來這一套了。
還有,她們現在組團對任何不認同本案結果的人說,替強奸犯說話就是強奸犯,這種言論到處都是。且不說所謂的強奸犯很多人根本不認可,就說這種帽子她們也不止一次這么扣過了,忘了她們反轉率幾乎100%的小作文了?每次女權仙女誣告小作文出來以后,男人提出質疑她們都是這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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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說不要讓輿論干涉司法的言論,我現在看到都想笑,貨拉拉案算不算輿論裹挾司法?不僅裹挾了司法,還在后來大家發現不對勁后,還強行歲月史書拍個電視劇繼續混淆輿論。
本案女方信息我們一概不知結果男方都被訓誡,可女人寫小作文的時候到處暴露男方隱私,卻屁事沒有,無錫蛋糕店老板就是例子,說不能用輿論,仙女們哪次不是造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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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上兩點本案帶來的問題才是真正的根本矛盾,而不是這個案件本身的結果。很多暴露的案件不禁讓人想問,她們完事后再撤銷同意,誰能跟她們玩?她們隨隨便便就能把男人關進去,不管告不告的成都能關,還沒啥代價,那真正需要對法律深度思考的究竟是群眾,還是司法機關呢?
別再不斷的避開男性的合理疑問,無視男性聲音進行所謂普法,誰都知道不能強奸,且都反感強奸,可怎么合理認定且落實我們必須正視。畢竟普法的前提是法律得有公平的客觀標準,才能讓人認同和接受,而法律的武器也是因為被大眾信仰和認同才神圣,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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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對男性來說,將會對當下婚姻更加恐懼,畢竟當婚姻變成賭她會不會不高興就誣告毀了你一輩子,最好的策略就是—不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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