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請求
1. 立即終止2025年5月29日(2025)津0106民初2283號離婚糾紛違法司法評估程序,撤銷對千吉花園等兩套結婚前個人財產及1套案外人財產的司法評估決定;
2. 調取并審查2025年5月29日下午14:30開始的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查明耿芳芳與原告單方會見的談話內容;
3. 確認本案審理范圍嚴格限定于2016年4月26日結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排除結婚前個人財產及已決爭議。
事實與理由
一、耿芳芳未審先判,程序嚴重違法
1. 合議庭形同虛設、報復性枉法裁判先兆濃烈
- 2025年5月29日詢問庭中,僅耿芳芳一人出席,合議庭其他成員未到場,卻宣稱評估決定系“合議庭早已作出”(詳見庭審筆錄第6頁)。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合議庭審理應全體成員共同參與,耿芳芳擅自代表合議庭作出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2. 未審先判,程序空轉
- 耿芳芳在未對財產權屬進行實質審理的情況下,直接啟動司法評估程序,且拒絕說明法律依據(庭審筆錄第7頁被告質問未獲回應)。
- 該行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評估應以權屬爭議明確為前提。
二、單方操縱訴訟,嚴重不公
1. 誘導原告變更訴請
- 庭審中原告原同意不評估2016年4月26日結婚前財產,耿芳芳要求被告離場后,單獨與原告及其代理人會見。會見后,原告突然變更意見,要求評估全部財產(庭審筆錄第5-6頁)。
- 被告申請調取錄音錄像以查明是否存在脅迫或誘導,法院未予回應,違反《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條關于庭審公開的規定。
2. 評估程序未經合議庭決議
- 耿芳芳當場自行聯系技術室啟動評估,未提交合議庭評議(庭審筆錄第7頁)。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規定》第六條,評估需經合議庭集體決策。
三、違法擴大審理范圍,違反既判力原則
1. 涉案房產已由生效判決確認為個人財產
- (2023)津01民終6903號判決明確認定千吉花園房產為控告人結婚前個人財產,原告再次主張分割構成重復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一事不再理”原則。中山房產是2016年4月26日結婚前取得已經離婚分割后的房產,福建房產是案外人實際出資購置,涉及案外人權益,都明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均不應違法納入司法評估分割范圍;
2. 違反離婚糾紛案由下法定審理范圍
-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離婚財產分割僅限婚姻存續期間(2016年4月26日后)取得的共同財產。耿芳芳強行將結婚前房產納入評估,明顯超范圍審理。
四、耿芳芳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應回避而未回避
1. 控告人曾因耿芳芳在(2022)津0106民初5991號案中的枉法裁判行為提出控告,其繼續審理本案可能基于報復心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回避情形。
2. 耿芳芳拒不回應財產保全解封申請,進一步證明其程序違法傾向。
法律依據
1. 程序違法:《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十三條(禁止單方接觸)。
2. 實體違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既判力原則)。
3. 責任追究:《法官法》第四十六條(法官違法行為追責)。
緊急呼吁
耿芳芳的行為已嚴重破壞司法公正,懇請:
1、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維護司法權威。
2、天津市紀委監委、檢察院對違法評估程序及耿芳芳瀆職行為立案調查;
3、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一中院依職權糾正紅橋區法院的錯誤司法評估決定 ;
4、懇請天津紅橋法院周宏院長、李波副院長履行院長糾錯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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