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債權受讓人能否作為申請執行人立案執行?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轉讓人)將其對債務人的債權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的行為,受讓人由此取得原債權人的法律地位,有權主張債權履行。當債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如果其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那么第三人能否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受讓的債權?本文通過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債權轉讓如果從形式上即可發現可能存在規避執行行為,侵害其他債權人權益的,則不宜直接將受讓人作為申請執行人。
案情簡介
一、張某與某太公司、某利公司、屠某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安徽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某利公司支付張某工程款32175530.27元及利息,某太公司支付張某工程款3237639元,某利公司返還張某保證金400萬元及利息。
二、2023年5月28日,張某與某強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主要內容為張某自愿將(2021)最高法?終811號?事判決確認的部分債權,即2000萬元轉讓給某強公司,協議簽訂后債權轉讓生效,可由某強公司直接向人?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申請,或雙方共同向人?法院辦理執行申請人變更申請。
三、2023年6月9日,某強公司向安徽高院申請強制執行,安徽高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皖執23號執行裁定,將該案指定合肥中院執行,合肥中院于2023年7月3日以(2023)皖01執1246號案件立案執行。
四、此外,某茂公司與丁某?、張某、某太公司?間借貸糾紛一案,潁泉區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8)皖1204?初1703號?事判決,判決被告丁某?、張某共同向原告某茂公司償還借款400萬元及利息。張某不服提起上訴,阜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潁泉區法院依某茂公司申請,于2020年9月10日以(2020)皖1204執1887號案件立案執行。
五、2022年1月4日,某茂公司與張某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后某茂公司的債權未得到清償,該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某強公司與第三人張某隱瞞事實,導致安徽高院(2023)皖執23號執行案件依據張某與某強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予以強制執行,侵犯了某茂公司合法權益,該公司請求安徽高院撤銷該債權轉讓協議。安徽高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皖執異1號執行裁定,裁定撤銷該院(2023)皖執23號執行裁定,駁回某強公司的執行申請。
六、某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最高法執復54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某強公司的復議請求,維持安徽高院(2023)皖執異1號執行裁定。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某強公司能否成為張某對某利公司享有債權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最高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1.債權轉讓應當依法,還要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維護交易秩序,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主體的私利益。
2.張某在欠付大量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于2023年5月28日將其對某利公司享有的債權部分轉讓給某強公司,且無證據證明受讓人支付了對價。此種債權轉讓方式直接減損了張某的債務清償能力,存在較大的惡意規避執行的嫌疑。本案債權轉讓系無償轉讓,如果從形式上即可發現可能存在規避執行行為,侵害其他債權人權益的,則不宜直接將受讓人作為申請執行人立案執行。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債權可以轉讓,但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了依債權性質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被轉讓,上述規定不僅要求債權轉讓應當依法,還要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維護交易秩序,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主體的私利益。
2.執行程序中一方當事人轉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關涉原生效法律文書實體權利的重大變化,關涉到其他重大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故對能否允許當事人轉讓債權并變更申請執行主體,應同時審查債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性及債權轉讓原因的合法性。執行程序固然不宜對債權轉讓協議作實體審查,認定其是否合法有效,但若債權轉讓系無償轉讓,如果從形式上即可發現可能存在規避執行行為,侵害其他債權人權益的,則不宜直接將受讓人作為申請執行人立案執行。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所作的論述: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債權可以轉讓,但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了依債權性質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被轉讓,上述規定不僅要求債權轉讓應當依法,還要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維護交易秩序,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主體的私利益。根據查明事實,張某作為被執行人及被告的案件有多起,其中某茂公司與張某、丁某?、某太公司?間借貸糾紛一案,2020年9月10日即立案執行,至今未執行完畢,其他以張某為被告的多起?事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某利公司財產能夠覆蓋張某所涉全部債務。安徽高院據此認為張某償付債務能力較弱并無不當。2023年3月1日,張某對某利公司等享有的債權經最高人?法院終審判決確認,該筆債權應當視為張某的責任財產,也無疑將增強張某對外償付債務的能力。陳某堂、某利公司在訴訟中也均申請保全凍結了該筆債權。但是張某在欠付大量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卻于2023年5月28日將其對某利公司享有的債權部分轉讓給某強公司,且無證據證明受讓人支付了對價。此種債權轉讓方式直接減損了張某的債務清償能力,存在較大的惡意規避執行的嫌疑。《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七條規定:“?事主體從事?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執行程序固然不宜對張某與某強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作實體審查,認定其是否合法有效,但本案債權轉讓系無償轉讓,如果從形式上即可發現可能存在規避執行行為,侵害其他債權人權益的,則不宜直接將受讓人作為申請執行人立案執行。
案件來源
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與某乙公司、某港務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3)最高法執復54號】
裁判規則:被執行人的財產無償劃轉給第三人的,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申請人可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案例:中國東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濟南天橋財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執復18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變更追加規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根據山東高院已查明的事實,天橋發改局于2021年1月4日作出批復:1.同意將北某集團持有的全某公司、運某公司、聚某公司、潔某公司100%股權,無償劃轉至財某公司。2.同意將北某集團持有的九某公司25%股權、諾某基金21.45%股權,無償劃轉至財某公司,并辦理了工商登記。上述批復可以證實財某公司依照天橋發改局的行政命令,無償接受了被執行人北某集團持有的公司股權。另,根據向執行法院核實的情況,被執行人北某集團名下經查詢亦無可供執行財產。根據前述批復所載內容,被執行人北某集團相關資產已無償轉讓至財某公司,財某公司對此并無異議。除此以外,執行法院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北某集團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故,財某公司因行政命令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資產的情形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申請執行人據此申請追加其為本案被執行人,在其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應予支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點擊查看系列文章
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推薦書籍
我們推出的系列文章經過精雕細琢、修訂完善后,陸續集結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歡迎購買。有部分作者反映買到盜版書,還給我們微信發來盜版書的截屏。為此我們開辟作者直銷渠道“法客帝國書店”,確保100%正版!
主編簡介
聯系我們丨專業研討丨法律咨詢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26號瑞賽大廈16/17/18層
郵箱:yunting@yuntinglaw.com
電話:010-59449968
全國知名執行法律平臺,執行及重大疑難案件專線
專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
電話/微信:18501328341(李舒律師)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