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是基層自治組織,可它的強拆行為常常打著 “自治” 的幌子,這就讓被拆遷人在維權的時候遇到好多麻煩。被拆遷人經常犯嘀咕:面對村委會的強拆,到底該怎么依法維權呢?又該找誰打官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一、村委會強拆行為的法律定性與責任主體認定
按照《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強制拆房子屬于行政行為,得由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來干,或者去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村委會是基層自治組織,本身可沒有行政強制權。
要是村委會沒得到合法授權就強拆,那這行為可能就構成民事侵權了,村民可以去法院打民事官司要求賠償。
但要是村委會是受行政機關(像鄉鎮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這些)委托去強拆的,那這就是行政行為了,村民就得把委托的行政機關告上法庭,打行政官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是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讓它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這就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說的委托。
當事人不服去打官司的話,就得把委托的行政機關當成被告。在法院審判的時候,判斷有沒有行政委托關系,一是看這個行為是不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二是看受益的是不是社會大眾,是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這兩個條件都滿足,那就是行政委托,不是說只有行政機關明明白白說委托了,才算是有行政委托關系。
二、如何選擇被告、如何進行舉證
1、把行政機關告上法庭打行政官司
按照《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把委托的行政機關當成被告,去法院告強拆行為違法。
在找證據方面,可以找找村委會和行政機關有關系的證據(像看看拆遷公告、補償方案是誰定的),也能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查查這兩方有沒有委托或者授權的關系。還可以去調取強拆現場的執法記錄、證明政府人員在場的證據,也能申請法院去查行政機關的會議記錄、拆遷資金撥付文件這些。
2、把村委會告上法庭打民事官司
要是沒有證據證明有行政機關委托,或者是村委會自己擅自強拆,那村民就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去法院告村委會民事侵權,要求侵權的一方賠償房子的損失、屋里東西的損失,甚至還能要點精神損失費。
3、刑事控告
要是強拆的時候有暴力、毀壞財物這些行為,就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去公安機關報案,讓相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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