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蘇州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理念,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持續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努力兌現人民群眾勝訴權益,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涌現出一批體現蘇州執行工作成效的案件。
為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特評選出蘇州法院2024年度10個執行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目 錄
1. 《江蘇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重整案——預重整期間執行法院可以中止執行促進企業重整成功》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吳某類個人破產案——爭取金融機構支持讓“誠實而不幸”的經營者重獲新生》
——昆山市人民法院
3.《浙江某物業服務公司與蘇州某實業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執行案——靈活采取執行措施,維護商戶正常經營和商圈業態穩定》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4.《上海市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與蘇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執行案——集中執行破解辦證難題,保民生促多贏》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5.《某紡織公司環保整治行政處罰執行案——剛柔并濟執行助力民企高質量發展》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6.《蘇州某機器人公司與蘇州某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執前督促實質化解糾紛 助力科技型企業健康發展》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7.《季某新、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訴訟中轉移股權規避執行被判拒執罪》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8.《武某等與蘇州某木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用好協助查找被執行人聯動機制,執結小標的涉民生案》
——太倉市人民法院
9.《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重整案——創新設立執行管理人機制,實現勞企雙保護》
——昆山市人民法院
10.《王某某等人與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爭議執行案——依托交叉執行機制充分高效兌現勞動者勝訴權益》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案例一
江蘇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重整案
——預重整期間執行法院可以中止執行促進企業重整成功
【基本案情】
江蘇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以特種線纜及光伏為主業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2009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曾長期名列中國民營企業500強。近年來,受行業政策變化、經營決策失誤等因素影響,公司陷入流動性危機,其股票交易先后于2022年5月、2024年4月被深交所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和退市風險警示。在此期間,陸續有涉及公司的債務糾紛進入訴訟和執行程序。2023年1月,公司債權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其預重整,蘇州中院破產審判部門經審查后決定啟動預重整程序。
預重整期間,其他債權人(相關金融機構)相繼向蘇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處置案涉抵押物優先受償,涉及債務近4億元。執行中,蘇州中院執行部門考慮到被執行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尚在持續經營中,案涉抵押物亦屬于被執行公司后期重整所需財產。為減少執行程序對預重整程序的影響,配合破產部門加快推進預重整轉重整程序,并兼顧各方合法利益,執行部門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執行,同時依申請執行人申請保留被執行公司生產經營基本賬戶,確保企業不停產。2024年11月,江蘇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轉入重整程序。按照重整計劃,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財產擔保債權等優先債權、稅款債權、普通債權8萬元以下部分全額清償,普通債權超過8萬元部分以轉增股票抵償。2024年12月,蘇州中院裁定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并終結重整程序。2025年1月,江蘇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復牌交易。
【典型意義】
面對被執行上市公司在預重整期間,多名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而在此期間法院能否中止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執行部門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后,中止執行并保留企業生產經營基本賬戶,有效保全企業財產和營業完整性,促成預重整轉入破產重整,最終重整成功,實現企業員工穩定就業、債權公平受償、中小股民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等多贏目標。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二
吳某類個人破產案
——爭取金融機構支持讓“誠實而不幸”的經營者重獲新生
【基本案情】
吳某系某公司經營者,經營期間為公司對外借款提供擔保。后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吳某因此負債合計達600多萬元,其中結欠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債務400多萬元,結欠10名自然人債務合計200多萬元。因未能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吳某有3起債務糾紛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除一套住房被司法拍賣,已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同時,吳某已退休,主要收入為每月的養老金,另靠打零工獲取一些微薄收入,而其配偶患有嚴重疾病需要長期治療,確實無力償還所有債務。針對吳某的實際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昆山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引導吳某申請類個人破產,對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理。
執行法院經審查,認定吳某所負債務系在正常經營、生活中形成,于是裁定受理其類個人破產程序申請并指定管理人。在債務清償方案磋商階段,執行法院指導管理人積極與債權人、債務人溝通,在充分考慮到雙方的訴求和利益后,管理人擬定了《吳某類個人破產重整計劃(草案)》,并根據債權種類,分金融機構債權組、非金融機構債權組進行表決。考慮到自然人承受債務損失能力較弱,經提前與金融機構債權組溝通后,確定非金融機構債權組適當多分。拍賣房產所得價款140余萬元由所有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受償,另債務人吳某通過提取退休金、支取零工報酬等方式,向10名非金融機構債權人額外清償7萬元。2024年12月,昆山法院組織召開現場債權人會議,草案獲得全票通過。會上,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在吳某按期執行完畢重整計劃后,免除其剩余全部未清償債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養老金及其零星收入作為豁免財產予以保留。后執行法院裁定批準以上重整計劃,最終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償率為19.44%,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償率為22.36%,共為吳某免除500余萬元債務,幫助其擺脫債務危機,逐步恢復正常生活。
【典型意義】
本案系金融機構一致行動破解表決難,促成因企業擔保而負債的經營者重獲新生的典型案例。執行法院在執行中發現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及時引導債務人開展類個人破產。在類個人破產程序中,執行法院對債權進行妥善分類,并積極取得金融機構支持,最終實現債務人各類債務的集中清理,為“誠實而不幸”的經營者按下人生重啟鍵,助力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良好社會氛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例三
浙江某物業服務公司與蘇州某實業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靈活采取執行措施,維護商戶正常經營和商圈業態穩定
【基本案情】
蘇州某實業有限公司、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合伙企業因欠付浙江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服務費被起訴,經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理后達成和解協議:三被告分期支付物業服務費2400余萬元。后被告因資金困難未能按約履行,浙江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法院查明三名被執行人系蘇州古城區一處商業綜合體的開發商和運營商,目前該項目仍由申請執行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被執行人蘇州某實業公司名下有多套商業房產,但已出租用于經營,涉及租戶眾多。如果簡單化進行拍賣處置,勢必影響商業綜合體整體運營和規劃布局,不僅給已有商戶的經營帶來影響,還間接影響潛在商戶的投資預期。為最大程度維護商圈業態穩定,盤活被執行財產,執行法院經過多次溝通協調,促使雙方達成了“拍賣部分商業房產+分期提取租金”的靈活執行方案。前期對13套房產進行帶租拍賣,順利執行到位1800余萬元,對于剩余600萬元債務,通過逐步提取被執行人租金收益的方式進行分期履行,該案目前已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中,執行法院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充分考慮被執行企業現實困難,采取對商業體影響最小的靈活執行方案,通過分期提取租金分階段履行的方式,積極發揮查封財產使用價值,既有效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又緩解了被執行人的資金和經營壓力,維護了商圈業態穩定,實現債權人、債務人及潛在商戶的共贏。該案入選江蘇法院“暖企護企”“類個人破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案例四
上海市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與蘇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執行案
——集中執行破解辦證難題,保民生促多贏
【基本案情】
蘇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某商品房樓盤項目,2018年底因資金鏈斷裂無法按期竣工。經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推進,該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并于2021年底開始陸續交房,但因蘇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涉及大量訴訟和執行案件,該樓盤土地使用權被多輪查封,600多戶小業主收房后無法辦理權證。
針對案涉樓盤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別被轄區內多家法院案件查封,溝通、協調解封事宜難度較大、進展緩慢的問題,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主動報請上級法院,經蘇州中院組織協調,由其他基層法院將蘇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報請交叉執行,通過“三統一”案管平臺發起交叉執行指令,裁定相關案件由吳中法院執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全體債權人充分釋明解封案涉土地使用權事關基本民生和社會穩定,爭取債權人的理解。同時也積極調查被執行人財產,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尚未開發的地塊及部分未預售商品房。在與債權人充分釋明后,法院對案涉土地使用權上的查封措施全部予以解封,不動產登記部門及時啟動辦證程序,600多戶小區業主的辦證難題最終得以解決。
【典型意義】
面對案涉樓盤土地使用權被轄區內多家法院多輪查封,造成業主無法辦理產證的難題,蘇州法院積極發揮機制創新和技術引領優勢,指定一家基層法院集中執行。由集中執行法院統一就購房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向查封在前申請執行人釋法明理,同時積極查找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進行查封,既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又解封案涉樓盤土地使用權,妥善解決辦證難題,扎實推進“保交房、保民生、保穩定”工作。該案入選江蘇法院交叉執行典型案例。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案例五
某紡織公司環保整治行政處罰執行案
——剛柔并濟執行助力民企高質量發展
【基本案情】
某紡織公司因違規生產及超標排放廢氣被當地鎮政府予以行政處罰,該公司因未及時繳納全部罰款又被加處罰款。后鎮政府申請法院執行,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經認真審查依法準予執行,執行標的104萬元。執行中,該公司主動聯系執行法官,稱其并非惡意不履行,只是罰款數額較大,且年關將近,公司有七八十名員工工資待支付,資金周轉困難,希望法院組織雙方協商,允許分期履行。
執行法院經進一步調查了解,該公司仍在正常經營,其在該院另有兩件關聯案件已履行完畢,公司名下銀行賬戶有存款54萬余元被凍結。鑒于被執行企業履行態度良好,執行法院迅速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并就剩余執行款達成三期和解協議。現該公司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將剩余款項履行完畢,公司也在政府指導下遷入新址開展生產經營。
【典型意義】
本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因逾期繳納罰款導致的加處罰款全額執行,讓被執行人意識到破壞生態環境的危害與不及時繳納行政罰款的后果,同時執行法院在對被執行人的生產經營現狀、違法行為進行認真研判后,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組織雙方迅速達成執行和解,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不受影響,確保工人工資能夠按時發放。該案通過剛柔并濟的執行措施,實現環境保護與企業發展的協調統一。該案入選全省法院助力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案例六
蘇州某機器人公司與蘇州某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
——執前督促實質化解糾紛 助力科技型企業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蘇州某機器人公司與蘇州某科技公司因設備采購發生糾紛并引發訴訟。判決生效后,蘇州某機器人公司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蘇州某科技公司支付貨款94萬元及相應利息。
執行法院調查發現,蘇州某科技公司系轄區內的上市公司,信譽良好,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和市場發展潛力。為從源頭化解矛盾糾紛、減少強制執行措施對當事人的影響,經蘇州某機器人公司同意,執行法院決定適用執前督促程序,于2024年7月25日督促蘇州某科技公司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執行法院主動約談雙方企業相關負責人,從實質化解糾紛和企業發展的角度進行釋法明理,促成雙方于7月31日達成和解協議,蘇州某科技公司依約在8月14日付清了案款。最終該案履行完畢,雙方之間的矛盾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中,執行法院在辦理涉企案件中探索積極運用執前督促、執前和解等司法手段破解企業急難愁盼問題。對于信譽良好的涉執企業案件,法院通過執前督促履行措施,積極開展執前和解工作,最大限度減少強制執行措施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切實提升企業司法獲得感,推進涉企糾紛實質性化解。該案入選江蘇法院“暖企護企”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案例七
季某新、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訴訟中轉移股權規避執行被判拒執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季某福起訴季某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季某新認為其可能會敗訴,于是其與申某某商議,雙方簽訂虛假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季某新持有的張家港某物流公司股權作價30萬轉移至申某某名下,以此逃避債務。后該公司辦理了股東變更工商登記。2019年1月,張家港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季某新還款。季某新不服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2019年7月,張家港法院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季某新為掩蓋股權虛假轉讓的事實,其又以申某某名義向物流公司轉賬30萬元并寫明為投資款。
2020年8月,季某新向法院提起撤銷其與申某某的股權轉讓訴訟,該案審理期間,季某新、申某某等人仍隱瞞虛假轉讓股權的事實。2020年12月,法院判決撤銷季某新和申某某之間的股權轉讓,但直至該物流公司于2022年11月再次變更股東及股權時,季某新、申某某仍未將股權恢復原狀。
2024年11月,張家港法院經審理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季某新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申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季某新為防止敗訴后被執行,在訴訟過程中即伙同申某某轉移名下股權,被發現后又通過制造虛假銀行流水掩蓋逃避執行的事實,在規避執行行為被撤銷后,仍拒絕將股權恢復原狀,最終受到法律制裁。該案的辦理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產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精神,有力地打擊了訴訟中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案例八
武某等與蘇州某木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用好協助查找被執行人聯動機制,執結小標的涉民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因蘇州某木業公司拖欠武某等3人勞務費共計2萬余元,武某等人將該公司訴至法院,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太倉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實地調查了解,被執行人蘇州某木業公司在其工商登記地已不再經營,也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該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遂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做出司法拘留決定,并通過與公安機關建立的協助查找被執行人聯動機制,積極查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
2024年3月1日,當地公安機關找到劉某并通知法院,執行法官迅速將其拘傳至法院,告知其拒執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通過執行法官的釋法教育,劉某表示接受法院判決并且聯系家屬當場履行了全部執行款,3起勞務合同糾紛案得以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涉民生案件標的雖小,但卻關乎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關系著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切身感受。在該案執行中,執行法院堅持司法為民理念,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后,依托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聯動機制,快速查找到被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過“法律講透、壓力給夠”,促使劉某當場履行,實現了小標的案件的“一次有效”執行,依法保障勞動者“勞有所得”。
(太倉市人民法院)
案例九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重整案
——創新設立執行管理人機制,實現勞企雙保護
【基本案情】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高端電子產品配件研發生產的企業。由于公司陷入債務困境,引發大量糾紛和訴訟。2024年春節前,陸續有200多名員工就工資、經濟補償金支付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經法院“執破融合”團隊審查,該公司除欠付工資外,還背負銀行、供應商等債務,屬于嚴重資不抵債,同時該公司生產設施保存完好,有一定的專利技術,具有恢復經營的價值。為此,執行法院確定了先行解決職工工資、保留公司生產資料轉入破產、引入投資人恢復生產的工作思路。于是參照破產管理人制度指定執行管理人,協助法院開展執行工作。執行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導下對該公司經營進行監督,開展資產核查、財務梳理、催收應收款、變賣庫存、處理廢棄品等工作。僅用15天的時間歸集了現金450萬元,支付了271名職工的工資并繳納了社保,在春節前一周解決了職工的燃眉之急。后執行法院將該系列執行案件轉入破產審查程序,積極引入最佳投資人推動破產重整,促進被執行企業重煥生機。
【典型意義】
本案中,執行法院運用“執破融合”工作思路,參照破產管理人制度指定了執行管理人,借助社會專業力量協助執行工作,提高了執行效能,在春節前優先保障了職工債權,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通過甄別被執行企業具有挽救價值,在執行中保留企業生產資料,為被執行企業后續重整、有效盤活市場資源提供了可能。
( 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例十
王某某等人與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爭議執行案
——依托交叉執行機制充分高效兌現勞動者勝訴權益
【基本案情】
王某某等23人與被執行人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爭議案一中,因被執行人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王某某等23人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金額共計40余萬元。
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已停止經營,公司目前僅有八十余萬銀行存款,但已被全市其他法院另案凍結。執行法院將案件情況報告蘇州中院。經綜合分析,蘇州中院認為可以通過交叉執行方式保障勞動者權益,將首先凍結銀行存款的執行案件以指定執行的方式交叉至園區法院。該院在立案受理后,立即組織各案件申請執行人交換意見,協調各方訴求,最終達成執行和解,首查封案件申請執行人同意將已凍結的銀行存款全部扣劃后,優先清償王某某等23人的欠付工資。最終在交叉執行后,所有勞動報酬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中,蘇州中院對涉案企業在市域范圍內所有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后,將首先控制財產的執行案件交叉到企業注冊地所在的園區法院,迅速化解了一批小標的勞動糾紛案件,充分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該案入選江蘇法院2024年“小標的 大民生”專項執行行動典型案例。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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