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胡某某訴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糾紛案案例分析:法律事實不同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
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9)徐民二再終字第005號
入庫編號:2023-16-2-119-001
關鍵詞:民事 委托合同 刑民交叉 詐騙 法律事實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對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依據刑、民案件的相應證據規則、證明標準和歸責原則,能夠分別認定案件事實和案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且刑、民案件所認定的事實和法律責任并不會出現相互沖突或者即使出現沖突,也并不違背法律規定和原理的,對刑民交叉案件原則上就應分開審理,刑民并行。如果刑、民案件法律事實之間存有依賴關系,一個案件的事實及責任認定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應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
一、基本事實與爭議要點
事實概要:
- 封某某、胡某某委托邵某某辦理子女高考入學事宜,支付定金4000元(各2000元)。
- 邵某某承諾每人支付6.5萬元即可被北方交通大學錄取,后通過穆某某將剩余12.6萬元交給史某某。
- 史某某(已因詐騙罪判刑十年)攜款潛逃,子女未被錄取,穆某某僅退還4.1萬元。
- 封某某、胡某某起訴要求邵某某、穆某某返還剩余款項9.1萬元及損失。
爭議焦點:
- 委托合同效力認定:通過違規操作辦理入學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 刑民責任交叉問題:刑事犯罪人史某某已承擔退贓責任,民事受托人邵某某、穆某某是否仍需賠償?
- 責任承擔方式:邵某某、穆某某應承擔何種責任(合同責任/侵權責任)?是否構成連帶責任?
- 過錯分配:委托人自身是否存在過錯?能否減輕受托人責任?
法院核心裁判觀點如下:
- 合同無效認定:委托內容違反國家高考招生政策與公序良俗,合同自始無效。
- 刑民并行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10條:
- 刑事詐騙(史某某)與民事委托(邵某某、穆某某)屬不同法律事實,可分別審理。
- 刑事退贓不消滅民事求償權,受害人可另向過錯方追責。
- 過錯責任承擔
- 邵某某、穆某某明知違規仍促成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構成共同侵權。
- 委托人輕信“潛規則”亦有次要過錯,適用過失相抵規則。
- 補充連帶責任:二被告因共同過失促成詐騙得逞,需對史某某未退賠部分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合同以規避國家強制性招生政策為目的,直接沖擊高等教育公平性這一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民法典》第153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院否定“潛規則合法化”的抗辯,彰顯司法對制度性公共秩序的維護,符合學界關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識別標準。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選擇:法律事實分離原則
本案精準適用“法律事實分離”標準:
- 刑民并行基礎:史某某的詐騙事實(刑事)與邵某某、穆某某的受托行為(民事)雖關聯但獨立,分別符合犯罪構成與侵權要件。
- 責任非排斥性:刑事退贓側重懲罰犯罪人,民事賠償填補受害人損失,二者功能互補而非互斥。法院否定“刑事吸收民事”的抗辯,維護了受害人多元救濟渠道。
- 共同過失的認定:邵某某、穆某某為牟利主動參與違規操作,其“輕信史某某能辦成”的放任心態構成過失
- 補充責任的正當性:因史某某系直接侵權人,邵某某、穆某某的過失行為間接促成損害,判令其承擔補充責任符合“風險控制理論”:
- 二者作為交易中介,對委托人的信賴利益負有更高注意義務;
- 其過錯程度明顯大于委托人(僅輕信“潛規則”),故承擔主要責任。
- 確立違規入學委托合同的無效性標桿明確否定以“潛規則普遍存在”抗辯合同效力的邏輯,維護高考制度的嚴肅性,為類案裁判提供明確指引。
- 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審理規則通過“法律事實分離”標準厘清刑民程序關系,避免機械適用“先刑后民”,保障民事訴權及時實現,呼應《九民紀要》第128條精神。
- 創新補充責任在過錯競合中的適用在刑事犯罪與民事過錯交織的場景中,構建“直接責任人(犯罪人)—過失補充責任人(中介)”的梯次賠償模型,兼顧受害人保護與責任比例原則,為《民法典》第1172條“分別侵權”的司法實踐提供新樣本。
結語:本案通過穿透合同形式揭示不法目的,以公序良俗否定交易正當性;在刑民交叉領域堅守“事實分離”原則,厘清程序并行路徑;更以侵權法理論創新責任分擔機制,彰顯司法對公平與效率的平衡智慧,對規范教育中介市場、維護招生秩序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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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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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福笛,北京霍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系本科、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院碩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主要法學作品《不一樣的辯護》,作者之一,法律出版社2017年出版。《最大限度限制死刑:反思與建言》,中國刑法學年會文集(第1卷.死刑問題研究)(2004年度),作者之一,人民公安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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