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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勞動者與公司對于應支付工資具體數額不一致的情形,這種情況該如何分配證明責任呢?實務中對此形成了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要求支付工資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應由其就被拖欠工資具體數額提供證據證明,否則,應承擔敗訴的后果。
第二種意見認為,舉證證明工資具體數額,應考慮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舉證能力,合理分配證明責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應由勞動者首先舉證證明被拖欠工資的事實和被拖欠工資數額。如遇勞動者窮盡舉證能力后,能證實相關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而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微法驛站微信小程序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條明確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我國勞動法律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之一,在相關規定中充分考慮了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舉證能力不足的實際情況。在欠薪案件中,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是認定用人單位是否依法履行工資支付義務的重要依據。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上述要求,編制、保存好農民工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清晰記錄工作時間、工資項目及數額等要素,避免在欠薪糾紛處理過程中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勞動監察部門也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信息來源:微法聚焦(weifajuj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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