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管理費是物業服務企業為提供車位管理、維護等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其本質屬于物業費的一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以及阻止業主車輛進入地下車庫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也規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業主繳納,但不得采取限制業主出入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業主對已購置的車位享有產權和使用權,即使業主未依約繳納車位管理費,物業服務公司亦無權限制業主車輛進出小區、車庫,物業服務公司有權收取車位管理費的原因是其履行了對車位安排照明、清潔打掃、安全保障、交通指揮等職責,而非享有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可以決定業主能否停入。
物業服務的職能是對物業實施服務和管理,該職能來源業主的委托。如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可以將糾紛提交第三方調解組織多元化解;調解不成的,物業公司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物業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定程度的管理措施,但應當慎重把握邊界,明確服務是目的,管理是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對業主造成妨害。
山東青島處罰案例
2025年4月8日,青島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物業開出罰單(青黃綜法罰字〔2025〕第202500312號),處罰事由:物業“采用讓業主下車登記的方式,限制未繳納車位服務費的業主車輛出入” 處罰依據:違反《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處罰結果: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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