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有哪些減刑標準?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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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筆者前往某監獄會見服刑人員,在監獄中看到了有關服刑人員的減刑公示名單。其中,看到了5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服刑人員的減刑公示,刑期是從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十五的不等,減刑的幅度為5個月至8個月不等。5名服刑人員的減刑情況如下:
1.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獲得3次表揚,減刑5個月;
2.乙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獲得4次表揚,減刑7個月;
3.丙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獲得5次表揚,減刑8個月(曾減刑7個月);
4.丁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獲得4次表揚,減刑5個月(曾減刑7個月);
5.戊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獲得5次表揚,減刑7個月(曾減刑7個月)。
從上述5名服刑人員的減刑情況來看,獲得表揚次數越多的,其減刑的幅度的越大。
那么,減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需要服刑多長時間才可以申請減刑?減刑的幅度是多大呢?減刑后需要多長時間才可以再次減刑?
1.減刑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根據該條規定,減刑分為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其中,可以減刑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應當減刑是有重大立功表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減刑假釋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有下列情形:(1)認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3)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4)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有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有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申請減刑的起始時間
服刑人員需要多長時間才可以申請減刑?一到監獄就可以申請嗎?還是需要服刑一段時間后才可以申請?判決刑期的長短,對于開始減刑是否有影響?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例如:
上述甲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需要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上述乙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需要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上述丁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需要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此外,需要注意的,減刑的起始時間是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判決執行之日前,當事人被羈押的時間并不計算在內。例如:
上述甲在判決移送執行以前,已經被羈押了六個月,但是,這六個月并不計算在“執行一年以上”之內。
3.減刑的幅度
減刑的適用條件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有時候服刑人員可能只有上述一個減刑條件,如:僅“確有悔改表現”,或者僅“有立功表現”,但是,有時服刑人員可能不僅“確有悔改表現”,而且還“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因此,需要根據服刑人員所具有的情形來確定減刑的幅度。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減刑的幅度如下:
(1)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4)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上述5名服刑人員的減刑幅度為5個月至8個月不等,都沒有超過九個月,而且都是存在被表揚的情節,可能是僅有“確有悔改表現”的情形。
4.減刑的間隔時間
減刑的間隔時間,是指服刑人員前后兩次適用減刑所需要的間隔時間。通俗地講,就是這次減刑之后,需要經過多長時間才可以兩次減刑。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減刑的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例如:上述丙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為不滿十年有期徒刑,其上次減刑7個月,與這次減刑8個月,需要間隔一年。
上述戊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上次減刑7個月,與這次減刑7個月,需要間隔一年六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下面以一例子來理解:
張三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間因有重大立功表現,減刑一年三個月,現又因確有悔改表現而申請減刑,這次減刑的申請,應是在上次減刑一年三個月之后才能申請。
此外,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5.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的減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高是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那么,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如何減刑呢?是否與上述的規定一樣呢?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
(1)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6.減刑的限度
減刑是否可以無限度的減下去呢?如果不能,那么有什么限制呢?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第二項的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徒刑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結語:
上述所寫的減刑,是一般情況下的減刑。對于存在特殊情況,例如:限制減刑、不滿十八周歲、老年罪犯等,則適用特殊情況下的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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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逃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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