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戰!
本案一審庭審期間,在排非環節,有被告人當庭大聲控訴出庭人員對其刑訊逼供,然而法庭卻不準其發問,有辯護人無奈的感嘆: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莫過于打人的在旁邊,被打的卻不能說話。
如今,本案上訴已有時日,卻遲遲不見二審開庭的跡象,再次令人感嘆: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莫過于有人認為無罪,卻有人認為應當判無期!
基于同一部法律、同一堆卷宗,為何重大案件中不同角色的法律人卻往往得出針鋒相對的結論?
就在兩天前的7月14日,國家發布了,其中尤其明確提出“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 完善法治化營商環境 ”“ 優化審判質效評價體系 ”“ 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 ”等諸多要求,直面當下審判實踐痛點。
所以,既然本案爭議未止、程序未盡,審判機關最重要的工作當然還是審,公開開庭審、發回重審、實質性的審!
只有審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才有可能作出令人心服口服的判決!
一件刑事大案對深陷其中的當事人是一場絕對的災難,但對社會公眾而言又是一堂難得大課。
司法追求的絕不是把被告人都送進監獄,至少是要向社會講好這堂課,尤其要講明白其中的是非曲直,通過個案的審理、判決向社會傳遞正確的指引。
一、本案不存在儀器相關的詐騙行為
(一)儀器名稱更改不屬“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需足以促使被害人交付財物。醫療器械在注冊證上有通用名稱,商業中常衍生其他名稱(如核磁共振儀又稱MRI成像儀),此為行業慣例。《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禁止絕對化表述,而瑞德青春宣傳的儀器名稱未夸大功效,如“電子云圖3D掃描全身體檢系統”與注冊名稱均指向同類檢測功能,未誤導消費者。非醫療器械無通用名稱規定,命名更靈活,即便涉及“治療”用語,也僅可能違反《廣告法》,不構成詐騙。
(二)儀器功效未被證實為虛假
1. 醫療器械:注冊證適用范圍是行政審批結果,與說明書可能沖突。《中國醫藥報》指出,此情況可由國家藥監局裁定,并非注冊證絕對優先。本案中,儀器宣傳與廠家說明書一致,公訴機關僅以注冊證否定功效,未提供國家藥監局裁定或權威鑒定,且河南兩家醫院的專家意見書未見過儀器,不應采信。
2. 非醫療器械:其與醫療器械僅是管理分類不同,可具備保健功能。宣傳中夸大至治療功效,僅違反《廣告法》,不構成詐騙。
3. 功效判斷屬專門性問題:公訴人主張“儀器不能防癌抗癌是常識”不成立。刑事訴訟中,常識需為一般人共知,而辯方提交的學術文章顯示相關功效存在研究基礎,故功效判斷需專業證據,不能憑主觀斷言。
(三)宣傳內容源于供應商,被告未主導
1.時間與證據印證:林曉東、王沛在接觸莊建麗前,微信已收藏大量與涉案儀器名稱、功效一致的宣傳材料(如2015年收藏“海鈦光可用于腫瘤治療”),證實儀器宣傳源于供應商。
2.供應商承認提供材料:林曉東當庭承認向瑞德青春提供了“過敏源檢測”等宣傳資料,且明知國家2017年通報禁止此類宣傳,仍繼續使用舊資料。王沛亦證實曾宣傳儀器在301醫院、歐洲宇航員中使用。
3.被告被動接受:供應商作為內行,主動推銷儀器并提供PPT、解答疑問,被告作為外行被動接受,無證據顯示其參與修改宣傳內容。
(四)被告不明知注冊證、報關單內容
林曉東稱注冊證、報關單交予前辦公室主任王瑋,但王瑋證言無盧傳江(據稱資料來源)佐證,無法證明莊建玲等人知曉內容。刑事訴訟中,控方需證明被告明知,本案無此證據,故欠缺詐騙故意。
(五)儀器使用不規范僅涉行政責任
瑞德青春若未充分查驗儀器,可能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但屬行政違法,且因說明書與注冊證沖突的特殊性,是否處罰尚無定論,不應上升為刑事犯罪。
二、本案不存在報告相關的詐騙行為
(一)無“惡意解讀報告”
1.被害人陳述不可信:被害人認為被“惡意解讀”是主觀感受,無法證明解讀本身是否專業或夸大。若以“忌諱疾病”反證惡意,醫院將遍地“惡意解讀”,顯然不合理。
2.“惡意解讀”無界定標準:醫學解讀存在專業性差異,保守與激進方案均不屬“惡意”。大健康行業側重預防,“下危機”是常見營銷手段(如提醒疾病風險),不等于詐騙。
3.莊建玲強調專業解讀:其在“瑞德青春成長群”中指示,解讀需用醫學語言、避免恐嚇,要求招聘醫生、提升專業,群成員回復均強調“準確、專業”,無證據顯示其鼓勵惡意解讀。
(二)無“惡意修改報告”
公訴人僅舉兩份紙質與電子版報告不一致的例子,其中一份為不同日期生成,另一份屬“完善”(根據影像修正文字),非“篡改”。辯方證據顯示,穆菡曾開會禁止修改報告,故無證據證實存在惡意修改。
三、本案不存在虛構專家合作相關的詐騙行為
(一)專家合作真實
瑞德青春與麥格努斯教授等簽訂長期協議,涉及授課、坐診、培訓。證據顯示,專家不僅對外講座,還在疫情期間為員工內部培訓(如譚先杰講婦科、伍學焱講內分泌),若為詐騙,無需投入高額成本請真專家,更無需內部培訓。
(二)與權威媒體合作真實
莊建玲手機數據顯示,瑞德青春與人民日報《健康時報》代理單位合作舉辦“健康中國論壇”,協議內容真實,非虛構合作。
四、本案不存在干細胞相關的詐騙行為
(一)干細胞不在指控范圍
起訴書未提及“干細胞”,公訴人以“套餐包含干細胞針”為由納入指控,不合理。多名認罪認罰的被告稱不知干細胞項目,說明指控范圍模糊。
(二)證據不足
公訴人未明確干細胞針與營養針、免疫針的區別,未舉證成本價6000元、售價13萬元的依據,且被害人代理人與公訴人對“虛構事實”(是未獲批還是非干細胞)存在分歧,證據鏈斷裂。
(三)顧客不關注“是否獲批”
顧客關心功效而非審批狀態,且無證據顯示瑞德青春宣傳“干細胞已獲批”。被告自身對干細胞合規性也不明確(曾詢問藥監局未獲答復),無虛構故意。
五、本案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提供真實服務
瑞德青春的預防保健服務附帶專員陪同、醫生坐診等,屬真實對價,非“犯罪成本”,與詐騙中“道具服務”不同。
(二)有退款與售后機制
1.未消費可退款:如姜妍屹購項目后次日反悔即獲退款,系統顯示退款總額近億元,理由包括“顧客反悔”。
2.消費后退款約定合理:需司法鑒定證明服務導致損害等情形方可退款,且實際中對投訴客戶(如羅保秀)主動聯系專家協助,未推諉。
(三)交易目的是預防保健
330名客戶的健康手冊顯示,其“健康期望”均為改善腸胃、提升免疫等,無一人要求“治療癌癥”,僅3人提“防癌”,證實交易目的非治療,與宣傳的預防功能一致。
(四)定價與區別定價不證明非法占有
高價與區別定價是商業自由,莊建玲多次要求“價格統一”,禁止“看人下菜碟”,故無證據顯示以高價非法占有。
六、本案不存在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需滿足“三人以上、犯罪目的、穩固性、組織性”。本案:
1.無犯罪目的:瑞德青春是莎蔓莉莎集團響應大健康政策的新業務,投資十億元建康養基地,購置高價儀器供家人使用,顯見為經營而非犯罪。
2.無組織性:涉嫌詐騙的環節(如修改報告)是個別基層員工行為,高層(如穆菡)明令禁止,無統一部署,不符合“組織性”特征。
七、詐騙數額不應以整體財務數據計算
1.非所有項目均涉詐騙:起訴書僅指控十幾種儀器,針劑等服務未被指控,應扣除對應數額。
2.非所有客戶都是被害人:6132名客戶中,3人是被告,不可能同時為“詐騙者”與“被害人”,且無證據證明每人因錯誤認識付款。
3.司法會計鑒定不應直接采信:鑒定以整體財務數據認定詐騙數額,未區分“騙取”與“賺取”,屬“以鑒代審”,應具體核查資金性質。
八、財產處置范圍不清,違背產權平等保護
1.涉案財物范圍不明:凍結的291張銀行卡資金、2臺機動車、17套房產,無證據證明與詐騙相關,違反“嚴禁超標的查封”。
2.混淆公私財產:凍結資金屬莎蔓莉莎集團而非莊建玲個人,公司與個人財產獨立,即便稅務不合規,也不改變權屬。
3.混淆合法與非法財產:資金含2018年前合法獲得的美容業務收入,應剝離返還。
九、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議罰過其罪
1.與典型詐騙案件不同:瑞德青春的灣仔中醫門診部有合法資質,強調專業與預防,與“假冒醫院、專家”的典型詐騙不同。
2.罪責刑不相適應:涉案行為比非法行醫罪(使用不合格器械)、醫療事故罪(致損害)更輕,若構成犯罪,也應認定為虛假廣告罪,而非詐騙罪,否則第一被告人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的畸重判罰。
十、諸多程序違法
1.逐利執法:最早線索提供者姚坤賢未體驗項目,僅因退款糾紛舉報,公安機關偽造受案登記表,首位報案人王平系被催告作證,顯見干預經濟糾紛。
2.取證違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監控錄像滅失,辯方提交的視頻顯示李明全等人被戴戒具,屬非法取證。
3.被害人未確定:起訴書未列明被害人名單及人數,違反最高檢規定,導致個案事實無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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