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期的遼寧暴走團圍堵救援車的事件,將老年人占道健身的頑疾再一次推到了風口浪尖,引起了廣大市民的強烈不滿,也認為該現象的存在不僅僅是對路人的侵害,也將會對社會的穩定產生不良的影響。可見這已不僅僅是民眾的健身方式的選擇問題,而更深刻地暴露出我們社會治理的深層矛盾:城市的治理能力、公眾的參與意識、對公共空間的認知等都值得我們去深入的反思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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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行人的權利和義務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如行人不得妨礙車輛的通行等。不免有些“法不責老”的心理定勢的團員中,甚至還有“鍛煉身體也有錯”的理直氣壯的嘴臉。由此形成了對老年群體的“寬松執法”與其“淡漠的法律意識”相互作用、相互激發的惡性循環。但我們卻常常發現,對于老年人占道的處理卻常常陷入了“糾正難、處罰難、執行難”的三重困境中。
盡管遼寧的朝陽景區已經對此地的游客人流的瘋狂趨勢做出了相應的應對如設立了專門的步道等,但面對每天都能到來上百人的這樣的暴走團隊卻仍然顯的有些“局促”了。隨著人們對健康的越來越高的需求,各類健身的場所、產品的興起也使得我們常常能見到健身者與一般民眾的“碰撞”:健身者與一般民眾的路線發生沖突,甚至還會因為健身的噪音、馬路上的健身器材等等而引起不少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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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群體的行為現象本身就值得我們深入地去探究其心理的機理,而且群體行為的產生所依托的群體的心理機制也同樣值得我們去深入的探究。但當我們將自己融入了那些“暴走”的團隊中時,往往就容易把自己的責任意識也一并“稀釋”了。通過大量的心理學研究我們便發現:大規模的群體行動都能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個體的規則敏感度,從而使得群體中的個體都能在相對的“法不責眾”的認知偏差下,對自己的行為表現出一副“不問青紅皂白”、“一意孤行”的模樣。但更為值得我們警惕的是,一些原本的“暴走團”已經悄然的“異化”為具有了較為明顯的準組織性的團體,通過統一的服裝、旗幟、口號等等的外在標志的強化,進一步的加劇了其對社會的管理的難度。
通過對“破解困局”的內在邏輯的深入挖掘,我們才能真正地從“治”的層面上對困局的外部表現進行有效的“治”,從而真正的“破”了困局,也就真正的實現了從“破”到“立”的轉變。隨著市民的健身團隊越來越多,青島市也出臺了針對此類群體的“活動備案制”,要求凡是團隊人數超過50人的,都必須提前將其報備給市政的相關部門,由其予以協調的保障,既能及時地將各類群體的活動路線開通,也能為各類群體的安全活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此次的遼寧事件不僅暴露了老齡化社會的無序疏忽,更深地讓我們感受到了老齡化社會的治理亟需“精細化”!它如同一記警鐘般的喚醒了我們對老齡化社會治理的重視與對其所面臨的挑戰的深刻的感悟,對我們提出了更高的治理要求。只有通過建立起長效的機制,在法治的框架下對空間資源的統籌,對管理的方式的不斷的創新,對代際的相互的理解,才能真正的實現了老有所樂,行有所序的和諧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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