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公司將財產無償贈與股東的, 能否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后,若公司未經清算即將財產無償贈與股東,債權人能否直接申請追加該受讓股東為被執行人?本文通過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股東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公司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或出資人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
一、某實業公司從1999年度開始就停止了一切經營活動,處于歇業狀態。2002年9月23日,某實業公司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其股東至今未組成清算組負責債權債務的清算。
二、2001年7月27日,某實業公司決議將本公司持有的某集團公司全部股份3350萬元無償贈與給申某1010萬元、申某甲780萬元、申某乙780萬元、申某丙780萬元;并與申某、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簽署了股份贈與協議,約定分別將某實業公司持有某集團公司93.06%的股份(即人民幣3350萬元)無償分別贈與給申某1010萬元、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各自780萬元。
三、債權人徐某提出申請,追加申某為重慶高院(2002)渝高法執他字第1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申某在其無償接受某實業公司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四、重慶高院經審查認為,徐某申請追加某實業公司的股東申某為被執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故裁定追加申某為重慶高院(2002)渝高法執他字第1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申某在接受被執行人某實業公司財產1010萬元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五、申某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復議。最高法院審查后,駁回其復議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被吊銷執照后,將財產無償贈與第三人的,債權人能否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2002年9月23日,某實業公司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其股東至今未組成清算組負責債權債務的清算。2001年7月27日,某實業公司將本公司持有的某集團公司1010萬元股份贈與給申某,重慶高院據此作出追加申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并在其接受被執行人某實業公司財產1010萬元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處理意見,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可。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若公司可能面臨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需清償債務的風險,在處置或轉移公司財產時,務必要求股東或出資人保留完整的書面交易記錄(如轉賬憑證、財產評估報告、對價支付憑證),避免被認定為“無償接受財產”。對于擬轉移重大資產的情況,可先行委托專業機構對公司償債能力進行獨立評估并留存報告,確保核心財產足以覆蓋已知債務;對于關鍵資產處置(如房產、設備),建議提前書面通知主要債權人或向法院報備,以證明轉移行為的合法性及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
2.在接到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后,建議股東或出資人立即停止接受公司財產分配或資產轉移,并主動要求執行法院對公司遺留財產進行清點及公示。若已接收財產,應同步聘請審計機構核定該財產范圍對應的具體價值(如資產接收時的評估價與實際變現值),預先準備在法院要求時提供完整資產清單和責任范圍計算依據。對于存量債務,可嘗試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以所接收財產為限達成部分債務和解協議,避免后續被全額追索。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二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是該案在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經審查認為,結合復議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執行法院追加申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并在接受被執行人某實業公司財產1010萬元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處理意見是否妥當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某實業公司從1999年度開始就停止了一切經營活動,處于歇業狀態。2002年9月23日,某實業公司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其股東至今未組成清算組負責債權債務的清算。2001年7月27日,某實業公司決議將本公司持有的某集團公司全部股份3350萬元無償贈與給申某1010萬元、申某甲780萬元、申某乙780萬元、申某丙780萬元;并與申某、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簽署了股份贈與協議,約定分別將某實業公司持有某集團公司93.06%的股份(即人民幣3350萬元)無償分別贈與給申某1010萬元、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各自780萬元。重慶高院據此作出追加申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并在其接受被執行人某實業公司財產1010萬元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處理意見,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可。經查,執行法院沒有僅以存在近親屬關系為由,擴大追加被執行人申某的責任范圍,理據充分,并無不當。而徐某雖主張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與申某系特定的近親屬關系,他們無償接受的某集團公司的2340萬元股份,系代持申某無償接受的股份卻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無論申某是否到庭接受詢問,均不影響本案基本事實的證明責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予以分配,故徐某關于申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綜上,徐某的復議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重慶高院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件來源
徐某、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等民事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復3號】
裁判規則一:依據《變更、追加規定》第二十二條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人除應舉證證明受讓人是被執行公司的主管部門(或股東、出資人)外,還應證明受讓人無償接受了被執行人的財產。
案例1:王某武、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長某街道辦事處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318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的,應符合該主管部門無償接受了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法定情形。本案中,浙江高院復議裁定已對杭州中院異議裁定中關于“長某街道辦并非長某工程隊的主管部門”的認定予以糾正,認定長某街道辦系長某工程隊的主管部門。但王某武請求追加長某街道辦為本案被執行人,還應舉證證明長某街道辦作為主管部門無償接受了長某工程隊的財產。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尚無相關證據證明長某街道辦確已無償接受了長某工程隊的財產,因此,王某武請求追加長某街道辦為被執行人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與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不符。
裁判規則二:不能以被執行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前的處分行為來推斷其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主管部門是否無償接受財產。
案例2:俞某麗、杭州長某建筑工程隊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506號】
最高法院認為:至于俞某麗主張法院應調取杭州中南房產經營有限公司收取房款的賬號資金往來銀行賬戶明細記錄的問題。就本案而言,俞某麗申請追加長某街道辦為被執行人,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而根據該條規定,追加長某街道辦為被執行人,取決于其作為長某的主管部門,在長某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無償接受了其財產。俞某麗要求法院調取杭州中南房產經營有限公司銀行流水,且不論能否從銀行流水中分辨出屬于長某上市轉讓景苑路4-20號房產所涉房款,即便能分辨出來,也不能以長某吊銷營業執照前的處分行為來推斷其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主管部門是否無償接受財產。從這個角度講,浙江高院在復議審查過程中未予回應俞某麗的申請,也并無不妥。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點擊查看系列文章
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推薦書籍
我們推出的系列文章經過精雕細琢、修訂完善后,陸續集結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歡迎購買。有部分作者反映買到盜版書,還給我們微信發來盜版書的截屏。為此我們開辟作者直銷渠道“法客帝國書店”,確保100%正版!
主編簡介
聯系我們丨專業研討丨法律咨詢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26號瑞賽大廈16/17/18層
郵箱:yunting@yuntinglaw.com
電話:010-59449968
全國知名執行法律平臺,執行及重大疑難案件專線
專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
電話/微信:18501328341(李舒律師)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