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患者進洗浴中心洗澡
突發疾病不幸身亡
家屬悲痛索賠45萬元
洗浴中心大喊冤枉
表示該做的都做了
且看法院如何界定
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1日10時33分許,雷某(38歲)到某洗浴中心大廳購票并換上拖鞋去洗澡。10時56分許,雷某倒在澡堂大池外側南邊,嘴里冒白沫、身體抽搐,搓澡工劉某、楊某見狀,一人扶著雷某側躺,一人摳著雷某的嘴防止其咬著舌頭;10時58分19秒,該洗浴中心經營者李某撥打120急救電話,11時02分42秒,撥打村衛生室醫生電話,11時06分05秒,撥打110報警電話;11點06分,村醫到達現場,雷某已經沒有生命體征,口鼻有汽沫流出;11時08分,村醫離開現場;11時12分,120到達現場,醫護人員確認雷某死亡;11時15分,110處警民警到達現場,隨后法醫到達現場,未發現明顯外傷,雷某家屬拒絕進行法醫解剖。
事發后,某洗浴中心當場支付雷某家屬10000元,并主動購買了價值5800元的棺材。雷某家屬認為,某洗浴中心作為經營者、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遂將洗浴中心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56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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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被告某洗浴中心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本案被告洗浴中心從事經營活動合法、合規,雷某的死亡癥狀與原告陳述的癲癇癥狀一致,被告在事故發生時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原告要求洗浴中心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洗浴中心是否應對雷某在澡堂內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某洗浴中心對雷某不存在侵權行為,亦沒有主觀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損害結果,行為違法性,主觀過錯,以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根據證人證言及公安機關現場拍攝照片顯示,雷某發病及死亡的癥狀與原告表述癲癇癥狀一致。雷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自身患有嚴重疾病的狀況下,未告知洗浴中心。洗浴中心經營者及工作人員事先不清楚雷某身體狀況,對其突發疾病倒地無法預見,對雷某發病死亡不存在過錯。雷某非因滑倒后死亡,洗浴中心不存在侵權行為。
其次,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必要注意和照顧義務,包括事故發生后的救助義務。但是,安全保障義務有其相應的內涵和邊界,并不等同于擔保義務,不能以受害人死亡結果反向推論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某洗浴中心工作人員在發現雷某倒地后立即進行緊急搶救,同時洗浴中心經營者在雷某倒地2分鐘后便相繼撥打120急救電話、村醫電話、110報警電話,村醫在接到電話后4分鐘即到達現場,符合一般公眾的社會認知,足以認定被告在事發后的處置及時、恰當,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最后,雷某突發疾病去世,雖令人深感惋惜,但在民事糾紛中,各方的責任都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來準確界定,而不是單純以結果論。當損害發生后,如果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理由,受害人不能隨意要求他人承擔責任,不能將自身應承擔的風險轉嫁他人承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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