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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執劍人的第六十五篇原創
大嫂的呼救聲劃破夜空
見義勇為者的鮮血染紅土地
而兇手的上訴狀上
赫然寫著“量刑過重”
1
26年血案:
從強奸未亡人到殺害見義勇為者
不處以死刑立即執行,是否合理?
田某明的犯罪軌跡,是一條不斷升級的暴力之路。
1996年6月,被告人田某明(時年20歲)潛入其大嫂趙某某家中,持刀威脅實施強奸,數日后又持刀故意殺害趙某某(未遂),田某明被判9年。
令人憤慨的是,他僅服刑6年便獲減刑釋放。
真正的噩夢始于惡魔出獄后。刑滿釋放后田某明心懷不滿,2002年11月再次持刀到趙某某家泄憤,并將同村見義勇為的村民劉某某用刀刺死,又追上趙某某連刺數刀后逃跑。
潛逃20年后,田某明于2022年2月在出租房內被抓獲。2022年11月15日,該案一審宣判,田某明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是的,一審“死緩”判決成了一把刀子,狠狠地扎進兩個破碎家庭的心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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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我們不禁疑問,僅判處田某明死緩,而非死刑立即執行,是否符合刑法要求?
2
殺害見義勇為者被判死緩
為何公眾高呼“不公”?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田某明是否為死刑立即執行的對象,應該根據殺害見義勇為者的行為,而非1996年強奸嫂子和2002年刺傷嫂子的行為。
這與我國的量刑制度有關,因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強奸罪分屬不同的罪名,因此僅能在對各罪名確定刑罰后,合并執行。
但是,合并執行只能在同種刑罰中合并(如一個一年有期徒刑和一個兩年有期徒刑可以合并為三年有期徒刑),兩個不同種的刑罰無法合并成另一種刑罰(比如兩個有期徒刑二十五也只能合并為有期徒刑,不能合并為死刑)。
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和已經判決過的強奸罪不可能成為死刑的討論對象,因此只能討論殺害見義勇為者的行為是否可以被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3
應當判決田某明死刑立即執行的三點依據
第一,判處田某明死刑(包括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文件中指出,在實踐中,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從性質上通常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如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行兇對象的;
一類是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
前者是嚴懲的重點,依法判處被告人重刑直至死刑。后者則應當慎重,一般不判處死刑。
田某明屬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甚至可以稱為極端仇視社會,應當判處死刑。
第二,手段是否殘忍,不是判處死緩的依據。
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在論文中指出,法學中存在有一個誤導,就是手段特別殘忍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例如以虐待手段殺死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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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死刑適用的司法控制——以首批刑事指導案例為視角》,《法學》2013年第2期。
陳興良教授指出兩點:
一是在實踐里手段特別殘忍只是一個套話,手段殘忍也不見得判死刑立即執行。例如王志才故意殺人案中,王志才并評價為手段特別殘忍,也僅是判處了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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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刑法上僅規定了“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即手段殘忍只是殺人方式的一種類型,即便是普通的殺人也是罪行極其嚴重,根本不需要手段特別殘忍才能成立。
第三,樸素正義觀和案件的社會效果是應當判處田某明死刑立即執行的依據。
華東政法大學董云峰教授提出,由于我國法學界長期爭論的是要不要廢除死刑,而非怎么適用死刑,因此沒有為死刑的具體適用提供明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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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云峰:《生命平等性視角下我國死刑適用標準的探討》,《學術交流》2023年第10期。
因此,是否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完全取決于法官的正義觀和倫理觀,而非法律規定。事實上,不乏有學者認為,民間對不應廢除死刑的呼聲,才是我國死刑制度長期得以保存、適用的關鍵。
一方面,田某明在接受刑事處罰后再去報復受害人,可見其人身危險性之大,通過刑罰改造是否能糾正其“邪惡”本質,值得懷疑。
另一方面,劉某某在見義勇為過程中,為救助趙某某被田某明殺害,是十分惡劣的行為。田某明在累犯、無法定從輕情節、被害人家屬不予諒解等等情形之下,依舊不予以死刑立即執行,無疑是對公眾樸素價值觀的一記“耳光”。
4
判決田某明死刑立即執行
是司法判決的價值觀導向
自南京彭宇案后,見義勇為的風險被公眾關注,無數見義勇為者被訛詐、因救助他人受損但是求償無門成為社會價值觀實踐的絆腳石。
試問,本案中法定從重情節緣何“消失”?
田某明案幾乎集齊了所有死刑立即執行的應有情形:
累犯身份: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故意殺人罪,依法應從重處罰;
預謀殺人:針對特定受害人(趙某某)的報復行兇,主觀惡意極深;
致死后果:造成見義勇為者劉某某死亡,社會危害性極大;
零悔罪表現:潛逃20年,無賠償、無道歉,甚至上訴稱“量刑過重”。
這些情節本應指向“死刑必須立即執行”,但一審法院僅判死緩,未充分論證“從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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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實踐,不僅是法律本身的踐行,更是對社會價值觀的評價,只有嚴厲打擊違法者以儆效尤,才是對守法者和見義勇為者最好的保護。
等待天明:7月22日,
兩個家庭與全社會的共同期待
7月22日,云南省高院將在華寧縣法院二審開庭。對趙某某而言,這是26年噩夢能否終結的時刻;對劉某某家屬而言,這是父親熱血是否白流的遲來答案;對社會公眾而言,這是法律能否守住公眾正義直覺的一道底線。
若維持死緩,無異于宣告:一個強奸、殺人的累犯,在奪走見義勇為者生命后,仍可憑借“司法技術”保全性命。當惡魔獲得喘息之機,公義便蒙上陰影。
劉某某倒下的那個夜晚,手里沒有武器,只有挺身而出的勇氣。
26年后,法律能否成為他未竟之熱血的最后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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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死緩成為惡性犯罪的常態選擇,我們是否在變相鼓勵‘以暴制暴’?司法如何平衡技術理性與公眾的正義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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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華寧惡性案件# #田某明#云南“惡魔”田某明案二審#廢除死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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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1376號觀察員
校對 / 福岡第一深情
編輯 / 阿竹
圖 / 網絡&即夢/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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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盡人間不平事
我們都是
這個世界的執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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