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42,變造、篡改掛失的旅行支票騙取人民幣外匯券的認定詐騙罪。
1、穆罕默德伊瑪米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9年第1期。
2、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瑪米,男,25歲,伊朗籍,北京市。
3、穆罕默德伊瑪米1987-1988年先后4次持變造的巴基斯坦和沙特阿拉伯王國護照非法進入我國境內,1987年12月-1988年3月期間,伊瑪米采用摹仿旅行支票上原所有人簽字的手段,累計7次使用已掛失的美國運通公司、巴林麥納麥阿拉伯金融公司、瑞士銀行發行的旅行支票,在北京市昆侖、西苑、長城、北京、建國門等外幣兌換所騙兌人民幣外匯兌換券13萬,案發后,公安機關還從伊瑪米的行李包中搜出其他已掛失的旅行支票115張總計面額9300美元。
4、北京市中院一審判決穆罕默德伊瑪米詐騙罪8年,附加驅逐出境。
5、司法觀點,穆罕默德伊瑪米多次非法進入我國境內,在中國領域內持變造的護照和摹仿已掛失的旅行支票原所有人簽名的方式,騙取多家外幣兌換所的人民幣外匯兌換券,致使國家遭到嚴重損失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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