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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執劍人的第六十九篇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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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談,但必須談的事
2025年7月25日,法院審理認為,不能認定男生肖某某對原告女生進行了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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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圖書館誣告案相信公眾尚有記憶。
2023年10月,女生楊某在網絡發文稱,同年7月在武漢大學圖書館自習時,男生肖某某在座位上隔著褲子對其自慰(“打飛機”),并暗中拍攝5段視頻(總時長約4分鐘)為證據。隨后當場與肖某某對質,肖某某在威脅中按要求寫下道歉信,承認做了“下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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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后,武漢大學發布通報,以“存在不雅行為”為由給予肖某某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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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被“開盒,被造謠“官二代保送武大”,并確診創傷性應激障礙。
隨著輿論失控,肖某某母親公開肖某某的皮炎濕疹記錄,稱其動作實為抓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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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楊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控肖某某性騷擾。
2025年7月,一審判決認為,肖某某當時的行為無法被認定“自慰”,有抓癢的高度可能;事發場景開放,周圍有人員走動,兩人事發兩小時內無交流,都曾離開后重回座位,無法認定肖某某針對楊某有性暗示或者性挑逗行為。因此,肖某某行為不構成針對特定對象進行的與性相關的騷擾行為,楊某的指控不成立。
觀察員本身不想談這個事件。肖某某確實寫了檢討書,盡管很多人認為當時肖某某才大一,楊某研二,在年齡差距和舉報威脅下,肖某某因性格軟弱,被迫寫下檢討書是情有可原的,更何況在第一版檢討書中肖某某還承認了自己沒有做過的“偷拍”行為,不具有可信性。
但是“慫”的代價就是自身的正當權利。即使終審也支持肖某某沒有性騷擾行為,這起案件也不可能轉為刑事案件(誹謗罪等)了,因為檢討書的存在,在刑事案件中大概率會被認定“無法排出合理懷疑”(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證據標準不同)。
因此,敗訴本身對楊某不會有任何影響。
但是,自楊某敗訴以來,網友扒出,疑似楊某在訴訟中操縱輿論裹挾司法、訴訟后曝光肖某某隱私信息,其碩士論文為學術造假產物。實在讓人氣憤。
故形成本文,將網絡上目前對楊某的違法、違規行為分析進行梳理,以期更多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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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妄的施暴者之一:
疑似楊某在訴訟中操縱輿論裹挾司法
疑似楊某在微博號上自我“揭發”(部分內容已經刪除),其通過“自殺”威脅審理法官,裹挾法官進行偏向性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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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妄的施暴者之二:
敗訴后散布肖某某隱私信息
楊某在敗訴后不滿判決,在社會平臺公開未打碼判決書(含肖某某隱私信息),聲稱“不想活”。當然,楊某是否知道隱私信息公開的后果呢,當然是知道了,畢竟人家還要求別人不要公開她的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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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妄的施暴者之三:
碩士論文造假問題
根據網友整理,楊某碩士論文疑似為造假所得,有人質疑其文章數據為AI生成,楊某根本沒有獲得碩士學位的資格。
知乎網友“Longhao.Chen”指出,楊某碩士的主要問題在于:
(來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1932931783806161969,本文僅截取部分內容,完全內容還在更新)
第一,引用錯誤,數據真實性存疑。如沒有《離婚法》這部法律。盡管2001年有《婚姻法》修正,但是修正不等于出臺,楊某自稱學法,會犯這種低級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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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造事實,驗證結論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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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學術規范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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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觀察員認為,楊某之行為不應被容忍。
其一,作為學生,學位論文是其獲得學位的根據。然碩士論文都疑似造假所得,其導師郭汝飛副教授和武漢大學應當給出合理解釋,如果確認是學術不端產物,應當取消其碩士學位。
其二,裹挾司法、曝光他人隱私信息,本來就是法規不容許的行為,即使不給予行政處罰,楊某作為黨員,也應當予以其黨紀處分。
其三,楊某正在香港浸會大學讀博,應督促香港浸會大學對其個人品德和碩士學位論文進行評估,如果違反校級校規應當給予相應處罰,如果碩士論文造假應當給予退學處理。
文/1376號觀察員
校對/福岡第一深情
編輯 設計/阿竹
圖/網絡&即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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