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案件以本文討論的可能落地,需要有前提,即少林不是宗教場所而是普通公司,釋永信不是僧人只是普通公司老板。但,顯然,并不會。少林是禪宗祖庭,是聞名海內外的千年古剎,我們不希望因釋永信事件讓少林蒙塵,分析本次事件,要明確少林標下的企業與少林寺、釋永信和少林僧之間的本質區別。希望少林盡快重現禪宗祖庭的寶相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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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永信終于還是沒能通過修行獲得往生西方極樂凈土的可能,少林寺通報的事兒但凡有一件被查實,按照佛教理論,釋永信將永墮輪回,無法超生。
舉報釋永信這件事,一直以來就沒有消停,最猛的是2015年釋永信弟子釋延魯等7人團的舉報,但離奇的是,最終釋永信大獲全勝,安全著陸,給社會留下了謎團,至今未解。希望此次能徹查,除了
無羞僧釋永信(《大智度論》卷三的記載:
云何名無羞僧?破戒,身口不凈,無惡不作。)本人,還有其背后的保護傘。
有同行說,律師還是盡量從法律角度來“吃瓜”。好吧,這次就試圖從案件有前提落地的另一種可能角度切入,看看能否品出點別樣的味道。
按照百科記載,釋永信俗名劉應成,1981年披剃出家,1987年全面主持少林寺工作,1999年升任少林寺方丈。主持少林寺工作近40年,將原本只剩下9人的破敗廟宇打造成全球宗教商業巨無霸,直至本次案發。
切入點來了,釋永信本人及其依托和打造少林寺的近40年直至案發的過程,和過去幾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長發展歷程何其相似!
先看組織特征。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標志是穩定的層級結構與明確的組織紀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需具備“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固定,并通過紀律規約維系層級關系”的特征。
權力中樞的絕對控制。釋永信作為少林寺方丈及少林無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80%股權),對公司重大事項擁有一票決定權,無需其他股東同意即可解散公司或處置資產。這種經濟控制權與宗教領導權合一,形成“方丈-嫡傳弟子-僧職員工”的垂直管理體系。侍者釋延勤、釋永持等人的舉報證言,揭示了內部成員對釋永信人身依附關系的存在。
經濟特征。
刑法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備“有組織地獲取經濟利益,用于支持組織活動”的特征。特別注意的是,獲取經濟利益的方式不限于非法,合法獲取利益用于組織建設和發展也不行,也被認定為涉黑財產,也將予以沒收。
少林寺官網顯示其旗下擁有文化傳播中心、武僧團、少林藥局、歡喜地等十余家機構及國外分支機構。侍者釋永持聲稱,其負責“燒高香”項目兩年,向釋永信個人上交千萬元收入。釋永信通過控股公司實際掌控這些實體,使宗教場所的“非營利性”與商業機構的“營利性”界限模糊。法學專家陳賓指出:“釋永信才是這些公司的實際老板”。
行為特征。
黑社會性質組織需通過“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實施違法犯罪”,重點是,軟暴力也是暴力。這個特征的更多行為需要公安機關偵查,這里只截取一份21年前的釋永信要“做掉”他人的筆錄,以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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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特征。
“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
行業壟斷的實質化。釋永信以少林名下無形資產公司已注冊45個類別、200余項商標。其辯稱為“反仿冒”,但法律專家牛建國指出:“商標是經營性企業專用,少林寺作為非營利機構自行注冊商標不符合常理”。這種以知識產權名義實施的行業控制,符合“對一定行業準入、經營形成重要影響”的認定標準。
信眾心理強制的可能性。多名僧人因舉報遭驅逐(如釋延魯被“開除僧籍”),釋永持稱因拒絕合作被“趕走”。若查實舉報者因恐懼報復而長期沉默,則符合“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群眾不敢控告”的情形——這正是2009年紀要明確的非法控制典型表現
按照過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工作邏輯,釋永信大概逃不脫一個“黑老大”的名頭。但,本次釋永信案,絕對不會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定性,因為少林是寺,不是普通公司,釋永信是僧,不是普通老板。
有了“寺”“僧”名頭的保護,釋永信能躲過法律重劫。但,有更重的因果劫,他躲不過去。
“釋延勤稱看到過釋永信和釋延潔的不正當關系。他說在幫釋永信整理住處時,經常看到釋永梅法師的徒弟釋延潔給釋永信做飯。他開始以為是師伯派來照顧方丈的,后來又多次親眼見到她和釋永信一起從臥室出來。”
僅憑這一件事,按照《地藏經》的說法“若有眾生,玷污僧尼,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
永信,臨時抱佛腳,估計也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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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志軍律師,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 專業領域: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刑事辯護。電話(微信):13911270115.加V注明身份、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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