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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學》2025年第4期要目
【代表作】
1.論憲法在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實施
——“一國兩制”憲法學知識體系建構的初步嘗試
陳端洪
2.國家的法觀念嬗變及其法治意義
王旭
【數字法治】
3.論數字時代多邊平臺的相關市場界定
王曉曄
4.論數據財產權與在先權利的關系
錢子瑜
【專論】
5.論《民營經濟促進法》核心制度的實施
羅培新
6.停止侵害判決:瞬時禁令?
嚴仁群
7.責任的內部構造
——以故意與違法性認識的關系為視角
孫運梁
8.無限額罰金刑的裁量規則研究
——以30余萬份毒品犯罪裁判文書為例的分析
章樺
9.認罪認罰自愿性的心理標準
孔令勇
10.基于類型區分的免責條款效力判斷
殷秋實
11.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誤解與澄清
王明喆
【青年】
12.新訴訟資料釋明的理論證成及制度建構
蘇偉康
13.論經濟脅迫的制度構造
劉凝
14.國際領土法理論的英國塑造:歷史、影響與反思
林兆然
【代表作】
1.憲法在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實施
——“一國兩制”憲法學知識體系建構的初步嘗試
作者:陳端洪(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在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實施注定是一場“憲法奧德賽”,也是一種知識挑戰。在資本主義地區實施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必須重構憲法實施的概念,使之超越意識形態,跳出單一實施模式的窠臼,更具客觀性和包容性。把西耶斯的“制憲權—憲定權”二分法和邊沁的“組建權—運作權”的二分法融合起來,可以嘗試建構一個關于憲法實施的權力理論范式:“制憲權—(憲法)—組建權—憲定權(運作權)”。這個范式稍加改造可以用來評估憲法在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實施。厘清基本法和憲法在形式和實質兩方面的復雜關系是一個知識難題,需要結合聯邦制和單一制國家建構的普遍原理和憲法實踐經驗,推衍出維持“一國”底線不可或缺的諸多制度要素。二十多年來香港見證了一些重大憲法爭議和數次憲法危機,這些爭議和危機在一定程度上和兩地憲法話語隔閡有關,表明“一國兩制”憲法學知識體系急需完善。
關鍵詞:憲法實施;一國兩制;制度要素;憲法學知識體系
2.國家的法觀念嬗變及其法治意義
作者:王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現代國家觀念將國家理解為一個自主的政治領域,在一定領土內具有統治國民的最高力量。這個觀念以法律人格為基本工具,經歷了一個從中世紀封建等級制到絕對主義君主制再到今天“抽象法治國”觀念成型的嬗變過程。這個成熟的觀念包含著“從政治法到實證法”“從根本法到憲法”的內在邏輯,具體展開為“三重抽象化命題”:將統治者(君主)的個體人格抽象為國家的整體人格;將全體人民的集合人格抽象為國家的單一人格;將國家機構的代表人格抽象為國家的獨立人格。進入20世紀到今天,國家作為自主、抽象的政治領域的法觀念正面臨新的挑戰,具體表現為超領土性挑戰和以大數據、人工智能、人機協作等為焦點的信息文明對統治關系和國際關系的重塑。在這個文明轉型的關口,如何捍衛新的國家自主性及其抽象國家觀念,是一個有待回答的問題,也是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系統回答中國式現代化的國家法理論必須直面的重大課題。
關鍵詞:抽象國家;法律人格;法治國;涉外法治;人工智能
【數字法治】
3.論數字時代多邊平臺的相關市場界定
作者:王曉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相關市場界定是競爭分析的核心環節之一,也是反壟斷法中技術性最強的領域。在數字時代,由于多邊平臺存在巨大的間接網絡效應,平臺一邊往往提供“零價格”服務,多邊平臺的相關市場界定要比傳統經濟下單邊市場的相關市場界定復雜得多。考慮到多邊平臺的一邊往往以“零價格”提供服務,界定市場需要重視非價格參數,SSNIP測試在實踐中就需要變通為SSNDQ。數字時代的多邊平臺可簡單區分為交易性與非交易性,交易性平臺如電子商務平臺的兩邊可以包括在一個產品市場之內。但是美國Amex案說明,將交易性平臺機械地視為單一市場不能充分體現平臺兩邊用戶群各自不同的需求替代,不能適應現實中復雜的市場環境。數字生態系統的相關市場現在也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鑒于數字生態系統主要考慮系統內部各企業之間以及各種產品和服務之間的互補性,這本質上削弱了界定相關市場的必要性和實用性,國際上迄今尚未出現界定數字生態系統相關市場的案件。
關鍵詞:數字時代;多邊平臺;市場界定;零價格服務;數字生態系統
4.論數據財產權與在先權利的關系
作者:錢子瑜(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財產權與在先權利是兩個獨立的權利。數據財產權來源于合法的數據收集行為,而非來源于在先權利人的授權,相關在先權利會對數據財產權的權能造成限制,但是對數據不具有直接的支配關系。出于權利的價值位階與保護次序等因素,在先權利應當獲得優先保護,在先權利系數據財產權的限制而非無效事由,數據權利人對于在先權利的實現負有容忍義務。數據權利人違反容忍義務,將導致數據財產權的過度擴張,在先權利無法實現。在先權利亦有邊界,應當根據信息的公開程度、數據的匿名化程度以及在先權利的行使是否正當等因素綜合判斷。由于人格權較財產權有更高的價值位階,在先人格權利人可以任意撤回“同意”,盡管數據權利人的信賴利益會因允諾的違背而受損,但是在先人格權利人不需支付補償。前進損失可通過市場機制調節,未來數據產業商業模式將由“免費”轉向“付費”,數據財產權與在先權利將實現再平衡。
關鍵詞:數據財產權;在先權利;權利沖突;容忍義務;權利限制
【專論】
5.論《民營經濟促進法》核心制度的實施
作者:羅培新(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民營經濟促進法》是民營經濟領域的根本大法,承載著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提振民營經濟發展信心的重要使命。《民營經濟促進法》以集成立法的方式,重申或宣示了若干重要制度,但其關鍵在于落地實施。該法對民營經濟組織進行了正面界定,在具體適用本法時,宜采用反向排除的方法,以避免產生掛一漏萬的弊病。各地在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頒布實施性條例時,應注重設計差異性條款、有針對性條款與可操作性條款。差異性條款是指在保障民營經濟主體擁有平等人格權的基礎上,根據其成長階段、發展規模及當下提振民營企業信心的價值判斷,對民營經濟主體實施有利的差別待遇。有針對性條款是指針對民營企業家面臨的信用懲戒過度、動輒被遠程追捕等困境,以務實管用的程序規則,保障《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法益價值實現。可操作性條款是指針對《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宣示性規定,將其細化為可落地實施的具體規則。
關鍵詞:民營經濟促進法;差異性;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6.停止侵害判決:瞬時禁令?
作者:嚴仁群(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較多法院將涉及反復或持續不作為義務的停止侵害判決視為瞬時禁令或一次性禁令,迫使被侵害者在遭重復侵害時不得不再訴。《民訴法解釋》第519條隱含對此立場的認同,民法學理上的“正在侵害說”則與之契合。但瞬時禁令說有嚴重的悖謬:終局禁令的拘束范圍甚至窄于訴前禁令,被告可輕易規避其拘束力,甚至可使法院無法作此判決。故在解釋論上就應將此判決視為永久禁令或長期禁令,何況現行法已拓展了停止侵害的含義。對停止侵害的把握應重視程序法的視角,應認識到訴外請求停止侵害與訴請停止侵害有諸多差別。立法上應規定每次違反禁令的后果。法院簽發永久禁令時所肯認的不作為請求權是持續面向未來的,其執行力也應如此,故基準時后的重復侵害行為在法律上實為舊事實,當事人不可據此再訴。
關鍵詞:停止侵害判決;瞬時禁令;永久禁令;基準時
7.責任的內部構造
——以故意與違法性認識的關系為視角
作者:孫運梁(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結合我國刑法第14條的規定,在堅持階層犯罪論體系的背景下,應采用統一的、實質的故意概念,舍棄構成要件故意與責任故意等源自于德日刑法教義學的概念。故意是對不法事實的認識,按照階層論的體系邏輯,只能在違法性階層之后討論故意,所以故意是責任要素。當欠缺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時,雖然客觀上實施了不法行為,主觀上有故意,但行為人沒有選擇不法行為的敵對意志,故無法給予責任非難。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是獨立的責任要素。應提倡具有內在位階關系的復合的責任概念。首先,考察責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此為事實性判斷;其次,在得出肯定結論后,考察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規范因素。違法性認識是為責任非難奠定規范根據,故意是為責任非難奠定事實基礎。前者直接體現了思維無價值,而后者是思維無價值的載體。
關鍵詞:故意;違法性認識;實質故意;復合責任論;位階關系
8.無限額罰金刑的裁量規則研究
——以30余萬份毒品犯罪裁判文書為例的分析
作者:章樺(西南醫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學界對無限額罰金刑的研究較少,實務界長期缺乏明確的裁量規則。實證研究發現,司法實踐的裁量存在畸重畸輕以及與刑罰階梯不匹配的個案裁量偏差。應當構建科學合理的無限額罰金刑裁量規則:在理念層面,應摒棄“重主刑輕罰金刑”的傳統思維,尊重無限額罰金刑獨立的刑罰地位和功能;在裁量根據層面,應考量體現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一切主客觀事實,還應考慮在罪責自負原則、刑罰人道性原則、及時充足原則基礎上的裁量個別化;在裁量影響因素層面,應將反映罪責程度的主刑宣告刑作為裁量參考基準,同時納入個人財產狀況、地區經濟差異和區域犯罪形勢等影響因素;在裁量規則層面,應構建包含刑罰階梯、行為人、地區相對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對犯罪率等因素的裁量指標體系,并建立可推廣應用的無限額罰金刑裁量規則。以毒品犯罪為例,通過分析某地區量刑規范化的試點工作,可以展示該裁量規則在個罪裁量和地方實施細則制定上的實踐應用。
關鍵詞:無限額罰金刑;裁量根據;影響因素;裁量規則;實踐應用
9.認罪認罰自愿性的心理標準
作者:孔令勇(安徽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被追訴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動機可用“期望理論”“歸因理論”“自我決定理論”“自我效能理論”“成就目標理論”等心理學理論解釋。實踐中因標準規范的缺失、形式化審查的普遍運用以及審查本身的不受重視所造成的自愿性標準虛化,導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統計、運行效率與辦案效果評價都受到影響。引入解釋認罪認罰動機的心理學理論并置于預先評估環節,把原先的認罪認罰自愿性、合法性審查整合為“狹義自愿性”判斷,并將認罪認罰真實性作為兜底審查,以階層審查方法適當修正原先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實性的平面審查,能夠實質評價自愿性并及時分辨非自愿情形。為均衡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自愿性內外部保障,可運用心理學標準,將動機要素合理融入制度啟動條件、偵查階段認罪教育、審查起訴階段量刑協商過程中,作為庭審對象予以重點審查,并納入認罪認罰錯案評價與救濟體系。
關鍵詞:認罪認罰自愿性;心理標準;司法標準;動機
10.基于類型區分的免責條款效力判斷
作者:殷秋實(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對于一般免責條款的效力控制,以及其與格式條款的關系,理論和實踐存在不少誤解。免責條款的效力判斷應當基于責任性質而作區分,適用不同規則。免除侵權責任時,應遵循與自甘冒險、受害人同意相同的價值判斷,以法律行為無效的一般規則判斷免責條款效力,即使人身損害、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財產損失也可能免責。《民法典》第506條應作限制,不適用于侵權責任的免除。對于違約責任,免除故意、重大過失違反主要義務而生的救濟時,免責條款無效,依據在于原因或正當性的喪失導致法律行為的自我否定。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時,依據更側重的責任性質處理。就與格式條款的關系而言,第506條第1項只適用于格式條款;第2項和第497條第2、3項可能形成適用范圍交集,此時后者優先適用。兩條不宜混淆,或被籠統界定為一般法與特別法。
關鍵詞:免責條款;格式條款;效力控制;人身損害;財產損失
11.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誤解與澄清
作者:王明喆(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再罰經歷了從程序法原則到實體法原則的變遷,由此造成理解上的困難與適用中的難題。一事不再罰是一項程序法原則,最早源自羅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它具有獨立的地位和價值,不應將其與實體法上的過罰相當原則、行政違法行為個數判斷理論等混淆。基于節約行政資源、維護法的安定性和保護當事人免受重復處罰的考量,應當在行政處罰中重新恢復程序法上的一事不再罰。這一原則的適用前提是行政機關反復行使處罰權,“一事”是指前次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已經確定的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再罰”意味著行政機關不得反復行使處罰權。行政機關未正確行使處罰權或者未完全行使處罰權時,可以承認一事不再罰的例外,但是這種例外同樣要受到公共利益、禁止不利變更和撤銷期限的限制。
關鍵詞:一事不再罰;重復處罰;行政行為確定力;過罰相當
【青年】
12.新訴訟資料釋明的理論證成及制度建構
作者:蘇偉康(同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以是否承認新訴訟資料釋明合法性為標準,釋明范圍理論存在寬松論與限縮論的爭議,集中表現為2019年《證據規定》第53條與《九民紀要》第36條的適用分歧。貌似對立的兩項規范其實存在統一解釋的空間。理論上需要明確,釋明制度是辯論主義的修正而非附庸,故釋明行為不必受辯論主義范圍限制。新訴訟資料釋明服務于法官中立原則的目的也即法的實現,也是我國以“本人訴訟”為主流之現實背景下的應然選擇。法官超越訴訟標的范圍的釋明已經得到了中外司法實務的一致認可,成為了促進糾紛集中解決的主要手段。釋明范圍與裁判效力范圍具有協同關系,所以需要通過法官釋明補足或證成裁判效力之正當性。鑒于此,新訴訟資料釋明可以納入法官釋明權范圍。為避免釋明范圍無限化,法官釋明對象應以當事人訴訟目的為限,并以間接事實、證據資料和法官職務上已知事實作為釋明依據。
關鍵詞:釋明范圍;新訴訟資料釋明;辯論主義;處分主義;訴訟目的
13.論經濟脅迫的制度構造
作者:劉凝(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150條意義上的“脅迫”應當包括經濟脅迫,即行為人以侵害或威脅侵害絕對權之外的財產權益迫使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典型如債務人以違約要挾債權人接受合同變更。限制經濟脅迫行為既可以維護表意人的意思自治,防止其因締結合同陷入“敲竹杠”困境,也有助于遏制合同關系中的機會主義行為,避免價格機制的運行受到干擾以及社會總體效用降低。顯失公平制度不足以應對經濟脅迫問題。經濟脅迫在構成要件層面無需特殊的構成要件要素。就違法性而言,以違約相要挾的行為均具有違法性,不應承認基于合法行為的經濟脅迫。在判斷經濟脅迫行為與意思表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時,應當重點考慮表意人是否存在合理的替代措施。表意人是否提出抗議可能影響撤銷權的消滅。
關鍵詞:經濟脅迫;意思自治;機會主義行為;違法性;合理的替代措施
14.國際領土法理論的英國塑造:歷史、影響與反思
作者:林兆然(北京大學海洋研究院/法學院)
內容提要:英國領土法學說對當代領土法理論有重要影響。在19世紀殖民地爭奪的背景下,領土法學說體系初步形成,但不同學者的具體觀點存在明顯差異。以上因素為英國領土法學說的興起創造了條件。在1884至1885年柏林西非會議前后的領土法爭論中,英國學者逐步確立起一致的理論立場,強調有效占領和實際控制,否認原住民的領土主權。同時,實證主義的方法論是英國學說保持內在一致性和外部適應性的關鍵,以及擴大國際影響力的基礎。進入20世紀后,隨著殖民地基本瓜分完畢、國際仲裁興起,英國學說開始被塑造為現代領土法理論的主流范式。二戰后,英國傳統學說得到一定發展,新學說在國際學術界取得了支配性地位,但仍保留了19世紀殖民主義、形式主義和保守主義的核心觀念。領土法中存在復雜的理論觀點和多元的歷史敘事,中國有可能也有必要從中尋找理論對話和規則重構的思想資源。
關鍵詞:領土法;領土取得;英國領土法學說;國際法史
《中外法學》由北京大學主辦,創刊于1989年,作為學院派同仁刊物,堅持“恪守學術”的辦刊理念與“注重法理”的用稿標準。提倡“法理研究的部門法化”、“部門法研究的體系化”、“中國問題的法理化”以及“法理研究視野的全球化”;強調法學研究既要“入流”更要“預流”,來自部門法而超越部門法,具有中國問題意識而兼具世界的眼光。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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