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與無罪
今天交流兩個話題,犯罪是怎么煉成的,為什么無罪那么難。
![]()
一、犯罪是怎么形成的
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給社會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據法律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第一犯罪是怎么形成的?這就需要討論一個問題,先有規定犯罪的法律,還是先有犯罪呢?肯定是有了規定犯罪的法律,相應的行為才能被稱為犯罪。這就是說,犯罪是法律應用的結果。
法律應用就是司法。
第二從法律到司法是怎樣的一個過程?法律肯定不能與司法等同,二者之間是有一道鴻溝的。從法律到司法要么修路搭橋,要么填平鴻溝。
簡單說,認定犯罪這一司法活動,是人應用法律的過程。司法是一項本就是人介入的一項活動。因此,認定犯罪其實是人依據法律認定犯罪的一系列過程的總和。
修路搭橋或者填平鴻溝,需要對法律精準理解和應用,需要對證據正確理解和運用,需要不偏不倚地搭建起來一個證據體系,證明犯罪。這些都是人應用法律的過程。
第三既然是人在應用法律,是人就有立場,有立場就會有基于立場的價值判斷,這種判斷就自然存在差異。兩個立場對立的群體,價值判斷肯定不同,有時還截然相反。
第四當觀點不一致時,怎么決定呢?司法權在辦案機關。如果精準理解和解釋法律,準確認識和判斷事實,自然能夠準確應用法律。而如果發生偏差就會出現錯誤,就會誤抓、誤訴和誤判。
第五司法運行自然也要有規范,那就是刑事訴訟法。認定犯罪除了依據刑法作實體判斷,還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一步一步來。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呈現犯罪認定的過程。
犯罪是人工審查事實并應用法律的實踐活動。
二、為什么無罪那么難
刑事司法當然要依法。即便對一件事情有不同認識,也是非常正常的存在。指控思維就是證成犯罪,辯護是排除犯罪。思維不同,立場不同,結論不同,這很正常。
但既然是證成犯罪,就存在無法證成的情形。為什么實踐中無法證成的情況那么少,無罪那么難呢?
無罪是存在的,但如何推翻指控的犯罪是個大難題。
(一)關于考核制度
除了理解認識、立場思維不通之外,就是在實體法和程序法應用過程中,有了考核機制。
考核機制要有考核指標,要有完成率。當為了追求考核指標完成率的時候,追究犯罪的過程可能發生偏差,對法律的依賴程度就會減弱,甚至不以其為主。
這也是我在之前的一期視頻中說的:司法不應以追求犯罪為目標,而應當是準確應用法律。司法者理性謙卑克制不丟人,而且是正解。
如果一個考核機制是以追求犯罪為目標,或者搞定罪數量,量刑大比拼的話,這個考核機制本身會將定罪作為目標,以定罪數量多、量刑重為榮。
此時就與刑法的謙抑性背道而馳,就可能對“以法律為準繩”這一根本定罪原則發生誤讀,甚至摒棄規定而適用其他規則。
這是一個層面的問題。
(二)關于立案
還有一個層面,實體法、程序法肯定要求不得違背法律規定制定考核機制。所以考核機制也不敢違背法律規定,因此從立案之初是否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就會被嚴加把控,立案不隨意,應當依法,這也是控告難的原因之一。
既然立案之初就依法把控啟動程序,如果立案不出錯,沒有為了某些目的而為之的立案,再加上各參與人員和單位的層層依法審查,整個指控就不會有太多偏差。
這也是無罪難的另一個原因。
(三)如何行動
第一考核機制要科學,不要像追求經濟發展一樣搞業績掛鉤。
第二嚴把立案關。在刑事立案環節嚴格把控,避免立案隨意性。只有從源頭上做好立案質量控制,才不至于進入考核機制后案件停不下來。從這個層面講,就是司法程序啟動應當依法,并嚴格要求,別讓車輛在行駛途中踩剎車。
第三是盡量降低糾錯成本。避免糾錯成為系統性成本。當糾錯一旦成為系統成本時,這個系統就會為了不被糾錯而不僅堅決不剎車,還會阻止剎車的人。
第四轉變思維。指控犯罪自然是立場與職責所在,但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應當時刻保有。對刑法的謙抑性,法秩序統一原則以及法律不強人所難等原則要堅持,理性謙抑克制的思維模式應當保持。
(完)
——劉高鋒律師
本文為作者基于實務經驗,法律規定和司法案例等所作的些許思考,僅代表個人觀點。基于刑事案件的特點,就個案而言仍需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和證據才能得出適用于個案的具體法律意見。
歡迎交流探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