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夫妻雙方離婚分居期間的“搶娃”鬧劇,近日,武江法院立足司法實踐,充分運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和“訴中撫養協議”兩大機制,成功化解了兩起家事糾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人格權侵害禁令
剛性裁定 及時止損
“孩子媽媽將孩子帶到幾千公里以外的老家上學,完全切斷了我跟孩子的聯系,還以各種理由拒絕我探視孩子,我已經半年多沒見到孩子了。”近日,小曾的爸爸曾某向武江法院遞交申請書,請求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請人劉某立即停止對其監護權的侵害。
曾某與劉某婚后育有一女小曾,小曾出生后一直隨父母在韶關生活、上學,平日由曾某的父母幫忙照顧。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曾某和劉某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期間,劉某在未告知曾某的情況下擅自將小曾帶至北方老家生活、學習。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的行為改變了該年齡段小孩熟悉的環境,不利于小孩的成長。同時,曾某對小孩享有平等的監護權,劉某在未征得曾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小孩帶到距離原居住地相隔千里的老家,造成監護權行使的困難,劉某的行為已經侵害了曾某監護權的行使,不利于保護曾某與小孩的親子關系,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長,故曾某的申請符合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定條件,法院予以準許。
法院遂開出全市首份涉離婚糾紛藏匿“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該離婚訴訟案件中的女方停止侵害男方的監護權,責令女方將婚生女帶回韶關,由雙方共同撫養。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夫妻雙方即使在訴訟離婚期間,也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不得以掠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主審法官向劉某釋法析理道。
訴中撫養協議
柔性調解 修復關系
劉某與徐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徐。二人因感情不合,劉某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又撤回了起訴。雙方自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起開始分居,分居期間因孩子的撫養問題多次發生搶奪孩子的行為并報警。2024年12月,徐某擅自將孩子帶離韶關,劉某遂訴至武江法院要求徐某將孩子送回,并禁止徐某實施侵害其監護權的行為。
“法官,不是我不給她看,是孩子媽媽搶娃在先,我心里也很害怕。而且我給孩子提供了更好的學習及生活環境,并可以讓她隨時探望小孩。”孩子父親的態度強硬,雙方各執一詞。
法院受理該案后,主審法官先是主動聯系雙方當事人到庭開展調解,經過“背靠背”調解后,雙方對立情緒有所緩和,表示可以暫且擱置其他爭議就孩子撫養問題進行協商。主審法官有針對性地提出分居期間協議撫養的方案,一步步推動二人對于分居期間輪流撫養時間、探望方式、撫養費等事項達成一致,最終簽訂了訴中撫養協議。
主審法官事后對雙方進行回訪,得知孩子已經與母親團聚,并度過了愉快的周末,雙方正依約履行撫養協議。
據主審法官介紹,訴中撫養協議可以促使當事人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自主協商達成臨時撫養計劃,自愿遵守撫養、探望、費用分擔等相關約定直至明確子女撫養權歸屬,讓分居父母模擬離婚后雙方面臨的‘帶娃’狀態,讓矛盾尖銳的當事人在過渡期間冷靜思考、切身感受,加強理解與溝通,為離婚后共育子女奠定基礎。
“人格權侵害禁令”和“訴中撫養協議”兩大機制相輔相成、剛柔并濟,構筑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立體屏障。下一步,武江法院將始終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持續深化機制創新,在辦案中傳遞司法溫度,引導社會樹立正確家庭教育觀,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文字:余藝濤 李勁 鄭慧祺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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