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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是縣級人民政府,行政訴訟是否一律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為縣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一、一般原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旨在避免地方政府對基層法院審理可能產生的干預,確保審判公正性。
適用范圍
包括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征收決定等行政行為,但需注意被告資格的確定應以“誰行為、誰被告”為原則。例如,若行政行為實際由縣級政府的職能部門實施,則應以該職能部門為被告,可能由基層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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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外情形: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特定類型案件
根據2021年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規定,在試點地區(如北京、上海等12個省/直轄市),以下四類以縣級政府為被告的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
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駁回案件;
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案件。
不動產登記案件
以縣級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明確排除在中級法院管轄范圍外,可由基層法院審理。
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
部分試點地區通過鐵路法院等跨行政區劃法院集中管轄上述四類案件,仍視為基層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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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注意的特殊情況
集體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補償案件
即使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類型,若涉及征收補償等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的行為,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資格認定
需嚴格區分縣級政府的“直接行為”與“指導行為”。例如,政府僅下發文件指導職能部門工作,實際行為由職能部門實施的,應以職能部門為被告,可能歸基層法院管轄。
總結
非試點地區:被告為縣級政府的案件通常由中院管轄,但不動產登記案件除外。
試點地區:上述四類簡單案件下放至基層法院,其他案件仍由中院管轄。
關鍵判斷:需結合行為主體、案件類型及試點政策綜合確定管轄法院。如需具體案例的管轄判斷,建議進一步核實被告行為性質及所在地是否屬于試點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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