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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巴刑初字第57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壯族,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瑤族自治縣衛生局分管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長,在職研究生,干部。公訴機關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2013年2月14日,巴馬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巴馬縣)人民醫院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網絡直報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后訂正為風疹。同月16日,巴馬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網絡直報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后訂正為其他。同月21日,巴馬縣人民醫院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網絡直報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后經實驗室檢驗確診為麻疹病。
2013年3月5日,巴馬縣人民醫院又收治一例麻診疑似病例,但沒有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而是依據“慣例”先口頭向巴馬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劃科科長周某報告,后周某向中心主任李某匯報,李某讓免疫規劃科去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采樣,但調查、采樣后并沒有依照規定要求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將采樣標本存放該中心凍庫保存。
2013年3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卓某某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發現巴馬縣網絡直報并實驗室檢驗確診一例麻疹病例,便打電話給李某講巴馬已出現一例麻疹病例,要求其做好防控,加強疫苗接種工作,不能出現第二例麻疹病例。
2013年3月15日,周某又接到巴馬縣人民醫院報告收治一例麻疹疑似病例,當日其在外出差,就向李某匯報,李某當時在縣政府參加計劃生育工作會議,便發一條短信給中心免疫規劃科副科長韋某甲,短信內容為:“某某,我在縣里參加計劃生育會議,縣醫院兒科有一例疑似麻疹,你現在上去調查核實相關信息及技術處理,不得再上報了。”韋某甲接到短信后,便帶免疫規劃科的其他同事到巴馬縣人民醫院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及采樣,并依其理解的“技術處理”讓醫院的醫生在病歷上將“麻疹”更改為“肺炎”、“支氣管炎”等,并根據李某“不得再上報”的指示,要求醫院不能進行網絡直報。調查、采樣回來后,李某也沒有依照規定要求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將采樣標本存放該中心凍庫保存。
2013年3月26日,周某再接到巴馬縣人民醫院報告一例麻診疑似病例,該患者為巴馬縣甲篆鄉甲篆村金邊屯人,入院時間為3月23日。周某接到報告后向李某匯報,李某讓周某帶人去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及采樣,并讓周某告知醫院不能進行網絡直報,病歷診斷上不能出現“麻疹”字樣。后周某依李某的指使傳達給縣人民醫院的醫生。后周某等人進行個案調查及采樣后并沒有依規定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將采樣標本存放該中心凍庫保存。同月29日,百色市右江民族醫學院附屬醫院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網絡直報在該醫院確診的巴馬縣一例麻疹病例,患者為巴馬縣甲篆鄉甲篆村金邊屯人。依據麻疹暴發定義,巴馬縣甲篆鄉甲篆村金邊屯在10天發生2例,已達到麻疹暴發的標準。
2013年3月19日、3月29日,巴馬縣衛生局分管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被告人黎某某兩次接到李某關于巴馬縣麻疹疫情的匯報,但沒有按要求及時督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醫療機構按規定及時上報相關部門。此后,巴馬縣又出現新的麻疹疫情,為此,同年4月1日上午,巴馬縣衛生局召開一次對麻疹疫情防控的緊急碰頭會,由局長楊某主持,參會的人員有黎某某、羅某及李某,會上李某反映巴馬縣麻疹疫情的網絡直報已有兩例,繼續網絡直報巴馬縣衛生系統績效考評會被“黃牌警告”。基于這種情況,此次會議形成了暫不進行麻疹疫情網絡直報的一致意見。會議結束后,黎某某便于當日11時召集人民醫院、民族醫院、婦幼保健院分管傳染病防控的副院長開會,要求各醫院在發現新的麻疹疫情后不能進行網絡直報了,同時要求對麻疹患者病歷上的“麻疹”字樣進行技術處理,但各醫院分管副院長并沒有將會議內容傳達給醫院相關人員。截止4月1日,巴馬縣共發生8例麻診疑似病例。
2013年4月8月,巴馬縣人民醫院院長岑某發現當日在該院就診的麻疹病例多達10例,就打電話匯報給楊某。同日,巴馬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寫一份《2013年2-4月麻疹疫情調查處理》書面匯報給巴馬縣衛生局。次日,楊某局長電話向河池市衛生局副局長文彪匯報巴馬縣已出現麻疹病例10余例,文彪副局長指示巴馬按要求進行防控工作。同日,巴馬縣衛生局寫一份《巴馬瑤族自治縣2013年2-4月麻疹疫情調查處理》書面匯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韋瑞芬。截止4月8日,巴馬縣共發生16例麻診疑似病例。
2013年4月10日上午,巴馬縣衛生局召開疫情防控協調會,參加會議的人中有衛生局領導班子、縣人民醫院、縣婦幼保健院正副院長及李某,會上被告人黎某某再次強調各單位要服從大局,服從領導,在對收治的疑似麻疹病患者的病歷上不能出現“麻疹”字樣,已經診斷的麻疹病歷,必須改為“肺炎”、“上呼吸道感染”等字樣,不能進行網絡直報,但仍以麻疹病情救治。縣人民醫院分管兒科副院長會后交待兒科按衛生局要求在病歷上不出現“麻疹”字樣,可改為“肺炎”、“支氣管炎”等。
2013年4月11日下午至12日,根據河池市衛生局文彪副局長的要求,河池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黃某甲和該中心工作人員黃某到巴馬縣進行督導檢查,發現巴馬縣麻疹疫情嚴重,于12日下午召開麻疹防控工作匯報、推進會,部署麻疹疫情防控工作,并向巴馬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督導意見,督導意見指出自2013年以來,巴馬縣陸續發現18例麻疹疑似病例,甲篆鄉、巴馬鎮已達疑似麻疹暴發,要求加強疫情監測,實行零報告制度,對麻疹疑似病例按規定報告并采集血清、咽拭子和尿液告示標本及時送檢。李某簽收后并未按要求網絡直報,也未及時將采集標本送檢。
從2013年3月15日至4月14日,醫療機構發現的每一例麻診病例均按巴馬縣疾控中心等單位的要求,不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報告給周某,后周某匯報給李某,并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和采樣,先后共采樣27份,采樣標本均存放中心凍庫,沒有及時送檢。
2013年4月14日晚,自治區、市衛生(廳)局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領導、專家組到巴馬縣調查核實麻疹疫情,發現巴馬縣有瞞報行為,要求巴馬縣按規定網絡直報,及時將采集標本送檢。當晚,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將采集的27例瞞報麻疹標本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家,專家直接在該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實驗室檢測。
2013年4月15日,在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召開全市麻疹疫情防控工作會議,區、市及全市各縣衛生系統領導參加,會上通報巴馬縣麻疹疫情,部署防控救治工作。4月15日以后各醫院按規定如實網絡直報并補報之前瞞報的病例,各項防控救治工作按工作方案進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5月3日發布的《廣西巴馬縣麻疹暴發疫情處理情況(續報)》、河池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2日下發的河政發(2013)25號文件《河池市人民政府關于巴馬瑤族自治縣瞞報假報麻疹疫情的通報》、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于2013年7月9日下發的桂衛疾控(2013)33號文件《自治區衛生廳關于巴馬縣麻疹暴發疫情的情況通報》,都指出巴馬疫情暴發原因之一是瞞報遲報疫情,錯過最佳處置時機,導致疫情蔓延擴散。
2013年8月5日,河池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2013年巴馬縣麻疹疫情結案報告》證實:截止6月28日,全縣10個鄉鎮均有病例報告、累計報告麻疹病例540例,排除12例,確診528例,除死亡1例,其余527例經治療痊愈。疫情出現兩個流行峰,4月1—8日出現第一個小流行峰,發病22例,4月14日---5月13日出現第二個大流行峰,發病432例。疫情發生、蔓延的原因之一是“瞞報遲報疫情錯過最佳處置時間”。
案后,被告人黎某某在檢察機關立案前詢問時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經過。
關于被告人提出的起訴書指控“截止4月8日,巴馬縣陸續發現18例麻疹疑似病例,”與“4月1—8日出現第一個小流行峰,發病22例”前后數字有出入的辯解意見,經查,2013年4月12日,河池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黃某甲和該中心工作人員黃某下的督導意見指出:“自2013年2月以來,巴馬縣陸續發現18例麻疹疑似病例。”該意見并沒有寫明疑似病例統計的截止日期,且有可能與河池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組并沒有全面掌握全部疑似病例數據有關。而2013年8月5日,河池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2013年巴馬縣麻疹疫情結案報告》證實:“2013年4月1—8日出現第一個小流行峰,發病22例。”該報告病例統計的時間段為4月1—8日。為此,兩組數據之間并不存在前后有出入或矛盾的情況。故被告人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提出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5月3日發布的《廣西巴馬縣麻疹暴發疫情處理情況(續報)》”是該中心副主任卓某某的個人續報,是個人觀點,存在很強的主觀性的辯解意見,經查,廣西壯族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基層關于巴馬縣瞞報麻疹暴發疫情的信息后,派出調查組到巴馬調查核實并指導疫情處置,但到4月27日,該縣的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為進一步指導防控工作,該中心又派卓某某一行再次到巴馬縣進行現場指導。卓某某等人到巴馬指導疫情防控的行為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該工作組發布的《廣西巴馬縣麻疹暴發疫情處理情況(續報)》指出巴馬疫情暴發原因之一是“瞞報遲報疫情,錯過最佳處置時機,導致疫情蔓延擴散”,是代表廣西壯族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工作意見,且有河池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2日下發的河政發(2013)25號文件《河池市人民政府關于巴馬瑤族自治縣瞞報假報麻疹疫情的通報》、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于2013年7月9日下發的桂衛疾控(2013)33號文件《自治區衛生廳關于巴馬縣麻疹暴發疫情的情況通報》得出的一致意見佐證,故被告人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提出的巴馬縣疾控中心瞞報疫情,致使其對疫情動態不掌握,導致對疫情誤判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身為巴馬縣衛生局分管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長,在兩次接到李某關于巴馬縣麻疹疫情匯報,并明知該縣麻疹疫情達暴發標準的情況下,基于衛生系統績效考評考慮,授意、指使巴馬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醫療機構隱瞞麻疹疫情,致使麻疹疫情錯過最佳防控時機,導致傳染病麻疹傳播和流行,其行為無疑已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故被告人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提出的不進行網絡直報疫情是衛生局班子決定,不是其個人行為的辯解意見,經查,“不進行網絡直報疫情”確實是巴馬縣衛生局班子在2013年4月1日召開的麻疹疫情防控緊急碰頭會上形成的一致意見,但被告人作為該衛生局分管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領導,不但參與了該意見形成的討論與決定,還在之后多次授意、指使巴馬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醫療機構隱瞞麻疹疫情,故被告人應當承擔其作出上述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關于被告人提出的在2013年4月10日的全縣麻疹疫情防控協調會上,其沒有說“已經診斷的麻疹病病歷必須改為肺炎或上呼吸道感染”的辯解意見,經查,證人楊某、黃某甲、韋某丙、譚某、岑某的證言,均一致證實,在2013年4月10日召開的全縣麻疹疫情防控協調會上,被告人黎某某提出,為了巴馬縣不被黃牌警告,醫院發現麻疹病例后,不能在病歷上寫“麻疹”,而應寫為“肺炎”,同時不能網絡直報的事實。故被告人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提出的巴馬縣麻疹疫情蔓延、暴發是多種原因造成的辯解意見,經查,導致巴馬縣麻疹疫情蔓延、暴發的原因除了瞞報遲報疫情錯過最佳處置時機外,當地免疫規劃基礎工作嚴重滑坡、接種率低下;鄉、村兩級防保網絡破潰,導致預防接種服務無法做到全面覆蓋等也是其中的原因,故被告人的該項辯解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身為巴馬縣衛生局分管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長,在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授意、指使巴馬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醫療機構隱瞞麻疹疫情,使上級有關部門沒有及時掌握疫情動態,致使麻疹疫情錯過最佳防控時機,導致傳染病麻疹傳播和流行,造成500余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醫治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關于其行為是工作失誤,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專家的分析及自治區衛生廳的通報,造成巴馬縣麻疹疫情暴發的原因有多種,一是當地免疫規劃基礎工作嚴重滑坡、接種率低下;二是鄉、村兩級防保網絡破潰,導致預防接種服務無法做到全面覆蓋;三是瞞報遲報疫情錯過最佳處置時機,導致疫情蔓延擴散;四是沒有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衛生廳的文件精神,未成立獨立的防保組,且專職防保人員不足,沒有落實免疫規劃工作經費。
據此,被告人黎某某的瞞報遲報行為與造成麻疹疫情暴發的后果雖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屬一果多因,被告人的責任較輕。麻疹疫情撲滅后,被告人于2013年8月13日在接受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對事件調查時主動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實,2013年12月25日,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涉嫌犯罪立案偵查,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關于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王豐賢
代理審判員 李 京
人民陪審員 黃英烈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韋志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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