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都市報訊(記者 王樂 金子昂)近日,南昌19歲女大學生在景區遇害事件引發廣泛關注,#南昌景區持剪刀傷人男子被刑拘#等話題持續發酵。據悉,犯罪嫌疑人被初步判斷有精神疾病史,這也將精神病人監管責任問題推到人們眼前,北京律師葛樹春就從“監管責任方面”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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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樹春認為,對于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日常監護管理目前有較為明確的規范。葛樹春建議,在患者信息管理上,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并填寫補充表。隨訪評估要求對應管理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每年至少隨訪4次,每次隨訪要進行危險性評估,分為0-5級,如5級為持械針對人的任何暴力行為,或者縱火、爆炸等行為,無論在家里還是公共場合。依據評估結果進行分類干預,像5級患者會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緊急醫療干預措施。
不過,葛樹春認為當前的管理規定仍有優化空間。一方面,不同地區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精神病人管理能力不足,需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能力建設,提高醫護人員專業水平。另一方面,精神病人融入社會困難,常遭受歧視,應加大社會宣傳,消除偏見,營造包容環境,為患者提供更多社會支持與康復訓練機會。
一旦出現刑事案件,如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責任。
葛樹春強調,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若監護人明知精神病人有暴力傾向卻未妥善監管,放任其外出,導致傷人事件,可能需承擔更重責任,甚至可能面臨刑事指控,如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等罪名。
再看事發地景區,作為開放式景區是否擔責需具體分析。如果景區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設置警示標識、配備安保人員等且有效制止行兇,可能無需擔責,但要是景區存在管理疏漏,如對危險區域缺乏有效管控,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危險行為,就可能要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類似司法案例并不少見,我發現此前有精神病人傷人,法院判定監護人因未盡到監護職責,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同時有關單位因安保巡邏存在漏洞,承擔了一定比例的補充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閆俊峰,張同柏
校對:王玲,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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