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是否還享有解除權?
【原創】文/汐溟
案情
甲委托乙拍攝宣傳片,乙拍攝完成,向甲交付了成片,甲不認可成片,但未向乙提出修改意見,也未發出解除通知,轉而委托丙重新拍攝。后甲使用了丙的宣傳片。因甲未向乙支付尾款,乙訴請甲支付。甲能否提起反訴,訴請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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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甲委托乙拍攝宣傳片,甲乙之間是委托創作合同關系,乙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拍攝制作并交付成片。現乙已經完成宣傳片的拍攝制作,并完成交付,乙已經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并無違約行為。如甲對乙交付的成片有異議,應及時向乙提出修改意見,以便乙按照甲之要求修改,但甲并未向乙提出修改意見,也未表達對成片的異議,甲實際構成違約。甲未向乙發出解除通知,而是直接委托丙重新拍攝制作,乙不知該事實,仍信賴合同具備效力,為履行作出準備,由此產生損失,甲對此存在過錯。乙有權訴請甲支付尾款,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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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作為違約方,甲不享有解除權,但是,甲已經另行委托丙拍攝制作宣傳片,且已經投入使用,乙制作的宣傳片對甲沒有價值,維持甲乙合同的效力,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失去其應有的意義。故,應允許甲解除合同。本文認為,甲可以提起反訴,訴請判令解除合同,法律依據可選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事實上不能通常是指基于自然法則上的原因無法提供給付,如房屋被毀,無法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等。本文認為,履行的價值喪失,雖可給付但已失去其最初的意義也屬于廣義上的事實上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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