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歐班列運營方發布最新政策文件《關于進一步明確消費型鋰電池鐵路運輸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消費型鋰電池的鐵路運輸規則作出重要調整。
其中明確指出,符合《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殊規定的消費型鋰電池,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與普通貨物混合裝載運輸。具體涉及鐵危編號為91042、91043、91045、91046的鋰電池產品,在運輸過程中將不再受原有混裝限制條款的約束。
這個“混裝”許可是一個巨大的突破,大大簡化了操作流程,降低了成本和復雜性,實實在在地推動了消費鋰電池上鐵路的進程。
哪些產品適用本次新規?需要材料以及適用路線有哪些?本文將問您詳解
01-常見消費類鋰電池及相關產品
鐵路運輸主要面向的是我們日常使用的消費類鋰電池及其產品,比如前面提到的手機、筆記本電池、充電寶、相機、掃地機器人里的電池,還有常見的紐扣電池、圓柱形鋰電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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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有兩個關鍵限制:一種是鋰金屬電池(比如一些紐扣電池),它里面金屬鋰的含量不能太高,單個電池芯不超過1克,整個電池組不超過2克。另一種更常見的是鋰離子電池(比如手機和充電寶用的),它的能量大小也有限制,單個電芯不能超過20瓦時(Wh),整個電池組不能超過100瓦時(Wh)。非常重要的一點是,無論哪種電池,在裝上火車運輸之前,它的電量狀態(SOC)必須被控制在不超過額定容量的30%。像電動汽車用的大功率動力電池或者大型儲能電池,目前還是很難通過普通鐵路運輸的。
02-含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所需材料
三份材料缺一不可:UN38.3鋰電池檢測、包裝檢測、鐵路運輸鑒定報告。同時所有的檢測報告均須要具備CMA(檢測檢測機構資質)和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的機構出具。
- 鋰電池檢測鑒定材料:
安全性測試(UN38.3檢測報告) ——每個型號均有,真實,有效,有資質機構。
鐵路運輸條件鑒定(符合國鐵運輸監[2023]26號文要求)——真實,一年有效期,有資質 機構。
- 貨物包裝檢測材料
每種包裝檢測,真實,有效,有資質機構。檢測包含1.2米跌落試驗和堆碼試驗。
- 對托運人的要求
托運人記載事項欄注明“品名(鐵危編號)符合特殊規定78,79,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鐵危編號91045),電量不超過30%。
安全承諾和應急處置措施
- 其他
運輸時貨物必須與鑒定時的樣品一致。
報告和運輸的貨物信息一致:產品名稱,電池型號,額定容量,鋰含量,產品生產廠家, 電池生產廠家等。
報告中產品和電池的照片,外觀,與運輸時的貨物一致。
03-運輸路線
隨著中歐班列對消費鋰電池“混裝”運輸的明確放開,這條亞歐大陸橋為相關產品提供了一條極具吸引力的新通道。相比空運,鐵路運輸的成本通常能顯著降低(可能達到50%或更多),而時效又比海運快很多,穩定在15到20天左右到達歐洲核心樞紐。對于想把含鋰電池的消費品賣到歐洲的企業來說,這無疑是個利好
如果您正好由此需求,目前我們可以提供如下運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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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鋰電池通過中歐班列走向歐洲市場的大門已經開得更大了。雖然安全要求嚴格、文件流程復雜,但只要吃透規則,耐心準備,這條“鋼鐵絲路”就能成為你拓展市場的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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