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何繳納社保?——法律實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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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形下獲得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勞動者的繳費方式與其與用工方形成的法律關系密切相關。
在法律上,勞動者可分為以下三類: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勞務合同中的務工者(平等民事主體間提供勞務)
靈活就業人員(包括無雇工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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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務合同中的務工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第60條規定: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適用情形:
務工者與用工方簽訂的是真正的勞務合同,而非名為勞務合同、實為勞動合同的協議。
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存在人身從屬性和組織管理關系。
繳費方式:
務工者自行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參保登記,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
風險提示:
若合同雖名為“勞務合同”,但實質存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考勤、勞動報酬等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情形,法院可能認定為勞動關系。此時,用工方需依法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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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6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訂)第2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5〕12號)第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因此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繳費方式:
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申報參保,按月繳納,個人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勞動者無需自行繳費,但應核實單位繳費情況。
風險提示:
任何免繳社保的合同約定均屬無效,即便勞動者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可向人社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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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形:超齡勞動者繼續繳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
《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規定(尚未正式施行,僅供參考):
超齡勞動者累計繳費不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選擇繼續參加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為其繳納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適用情形: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滿足養老金或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
繳費方式:
以個人身份補繳;
或與用人單位協商,由單位代繳個人應承擔部分。
實務提醒:
由于該規定目前仍為征求意見稿,具體執行需以正式政策及地方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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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靈活就業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60條已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保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適用情形:
自由職業者、無雇工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繳費方式:
以個人身份到社保征收機構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
實務提醒: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比例,各地可能有所差異,應參考當地社保部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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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論與建議
勞務合同務工者——自行參保,以個人身份繳納;若實質構成勞動關系,用工方必須補繳。
勞動合同勞動者——用人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免繳約定無效。
超齡勞動者——可個人繳費或協商由用工方代繳。
靈活就業人員——直接向社保部門繳納,注意當地政策差異。
【注】僅供參考。如需探討,敬請私信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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