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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來,四川南充的“90后”男子敬某、李某、鮮某、及“80后”男子鄧某等人利用活泥鰍打窩、假餌打路亞,豆子面、面粉等為餌料以手桿的方式在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水產品,后將捕撈的漁獲物出售給南部縣濱江路某魚莊何某某,何某某加價出售給魚莊的顧客食用。
經一審法院審理,5名垂釣者及收售漁獲物的何某某6人被判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獲刑。其中,被告人敬某被判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其不服一審刑事判決部分,提出上訴。
8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日前,該案已經做出二審判決,上訴人敬某改判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維持其余人原判。
嘉陵江里非法捕撈
將漁獲出售給魚莊
二審判決書顯示,原判認定,2022年以來,敬某利用活泥鰍與假餌在嘉陵江南部段的燕子窩等天然水域以打路亞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鮮某某利用活泥鰍打窩、假餌打路亞的方式在嘉陵江南部縣段紅巖子電站、燕子窩等地點非法捕撈水產品。廖某用假餌打路亞在嘉陵江南部縣段一橋、二橋、紅巖子電站、燕子窩、謝河段等地點非法捕撈水產品。李某利用假餌打路亞在嘉陵江南部縣段燕子窩處非法捕撈水產品。鄧某以豆子面、面粉等為餌料在嘉陵江南部縣段的河東、盤龍等水域以手桿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
上述各人均將捕撈的漁獲物出售給南部縣濱江路某魚莊何某某,何某某加價出售給魚莊的顧客食用。其中敬某獲利12766元、鮮某某獲利5774元、廖某獲利16508元、李某獲利6727元、鄧某獲利8000元、何某某獲利9955元。
原判認為,敬某、李某、鄧某、鮮某某、廖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處罰。何某某明知李某、鄧某、鮮某某、敬某、廖某的漁獲物是犯罪所得而承諾代為銷售,為李某、鄧某、鮮某某、敬某、廖某幾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共犯,依法應予處罰。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處敬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鄧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廖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沒收幾人違法所得。
一人不服判決上訴
因舉報立功等二審刑期少了8個月
一審判決后,敬某不服一審刑事判決部分,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一致。
另查明,敬某等人實施捕撈的南部縣嘉陵江326平臺、燕子窩、紅巖子電站、一橋、二橋、河東、謝河、盤龍段水域均在嘉陵江南部段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范圍內。
二審法院認為,敬某、李某、鄧某、鮮某某、廖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水產品,水產品價值均達到1000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何某某分別與李某、鄧某、鮮某某、敬某、廖某共謀而承諾代為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為李某、鄧某、鮮某某、敬某、廖某幾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共同犯罪。
關于一審法院以敬某等人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為由判決敬某等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系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敬某向南部縣人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12766元。敬某舉報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此外,用活泥鰍釣魚的方法對漁業資源的破壞遠不及電魚、毒魚、炸魚及相當方法所能達到的程度,因而不具備刑事違法性等。
二審法院認為,綜上,原判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綜合二審查明的事實,依法對原審判決的量刑予以調整。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維持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關于敬某之外的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第六項,即“被告人敬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沒收違法所得12766元,上繳國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敬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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