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決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認知: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關于“無責任”的認定,主要解決的是事故當事人對事故發生所負的過錯程度及行政責任問題,并不必然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的完全免除。
本案判決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認知: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關于“無責任”的認定,主要解決的是事故當事人對事故發生所負的過錯程度及行政責任問題,并不必然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的完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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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18期,無責車的賠付義務
本案判決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認知: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關于“無責任”的認定,主要解決的是事故當事人對事故發生所負的過錯程度及行政責任問題,并不必然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的完全免除。
一.案情簡介
去年一月,盛某駕駛貨車(搭客張某)在行駛過程中,撞上于某駕駛的貨車掉落在路中的貨物,導致盛某車輛失控,車上裝載的危化品罐體拋出,拋出的罐體又砸中余某駕駛的客車和唐某駕駛的轎車,造成相關車輛、貨物、隔離設施受損,并導致乘客張某傷害。經事故調查認定:于某因貨物掉落妨礙通行與盛某因操作不當,二人共同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其他相關人員均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傷者張某與相關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將于某、余某、唐某及各自的車輛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8,836.16元。
庭審中,承保余某、唐某車輛的保險公司提出抗辯,認為其承保車輛在事故中已被相關部門認定為無責,故不應承擔對張某損失的賠付責任。
法庭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情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總額,未超出事故所涉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各保險公司應按照其責任限額與總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被告于某的保險公司賠償25,613.48元;被告余某的保險公司賠償2,561.34元。被告唐某的保險公司賠償2,561.34元。合計30,736.16元。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判決清晰地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認知: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關于“無責任”的認定,主要解決的是事故當事人對事故發生所負的過錯程度及行政責任問題,并不必然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的完全免除。尤其是在涉及交強險賠付時,“無責”具有以下特定的法律含義和賠付規則:
1.交強險具有鮮明的公益屬性:“無責賠付”制度正是這一屬性的具體體現,它突破了傳統侵權責任的“過錯原則”,在存在因果關系條件下,即使機動車一方無事故過錯,其保險公司也需在法定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付。
2.“無責賠付”不等于“無條件賠付”:無責賠付的適用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無責機動車的介入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中,開客車的余某、開轎車的唐丁的車輛雖無引發事故的過錯,但其被危化品罐體撞擊并成為事故鏈的一部分,客觀上對張甲的損害后果產生了影響,因此觸發了交強險無責賠付條款。
3.投保交強險是法定義務,不可規避: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投保交強險。未依法投保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包括本可能由無責賠付覆蓋的部分),受害人有權直接請求該機動車的投保義務人(車主或管理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含無責限額)予以賠償。這警示車主和管理人切勿心存僥幸,必須依法履行投保義務。
三.相關法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高法《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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