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為什么要請律師?難道法官不懂法嗎?不止一次有人提出這類的質疑了,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實際上說明有這種想法的人根本不懂法官是干什么的,律師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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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律體系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審理中,認為法官有義務幫著當事人查明全部真相的想法是有誤差的。特別要注意三點:第一,法官是居中裁判的,當事怎么提訴求、怎么組織訴訟方案、怎么舉證,這不是法官提供幫助的范圍;第二,法庭上以事實為依據,但這個事實未必是真正的事實,而是證據能證明的事實;第三,一般案件是誰主張誰舉證,注意不是法官幫著舉證,證據沒組織好要自己承擔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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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律師是干什么的呢?簡單說,律師是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律師要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協助當事人收集整理證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積極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能不提盡量不提。還要根據實際案情建議當事人提出合適的訴訟請求,主張少了會吃虧,主張多了得不到支持也會損失訴訟費。
律師的這些工作,都不在法官的職責范圍內,甚至很多事是法官不允許或不方便做的,因為法官一旦幫一方做了某些事,就喪失居中裁判的公正性了。而且,不說律師在專業上提供的幫助,最低限度打官司也是件耗時費力的事,有律師代理的,當事人可以節省很多自己的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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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法官也是人,很多法官審案就是為了結案完成工作,所以在調解環節有的法官也會忽悠當事人,碰到這種情況不懂行、沒經驗的一方就有可能吃虧。如果有有經驗的律師協助給出分析和建議,就會降低吃虧的可能性。
當然,必須強調,民事案件也不是所有的案子都有請律師的必要,如果案情簡單證據充分,當事人自己又有時間精力,完全可以自己去打官司。退一步說,即使案情復雜重大,當事人也仍然可以不請律師自己上,法律和法官不會強制當事人請律師,后果自己承擔就好!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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