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2023年3月,建筑企業(yè)Z公司與勞務公司Q公司因項目合作,為Q公司員工投保了一份保額50萬元的團體意外險。【澤良律師事務所,專攻全國保險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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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時,Z公司作為投保人,明確表示Q公司為其“子公司”,以此建立保險利益關系。同年7月,Q公司一名員工在施工現(xiàn)場發(fā)生意外身故。
Q公司與家屬達成165萬元賠償協(xié)議,Z公司先行墊付全部賠償款并支付家屬。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啟動理賠核查程序,案件爭議由此展開。
02 保險拒賠
保險公司核查發(fā)現(xiàn),Z公司與Q公司僅為承包合作關系,而非投保時所述的“子公司”隸屬關系,遂以“隱瞞真實勞動關系,違反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擬啟動拒賠程序。盡管Z公司強調投保時已向業(yè)務員說明Q公司的獨立法人性質,并解釋“子公司”表述僅為簡化溝通,但保險公司堅持認為投保人存在誤導行為,主張合同效力存疑。值得注意的是,類似案件中(如某機械安裝公司意外險糾紛),司法機關曾援引《保險法》第十七條,認為保險公司若未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不得以此對抗投保人。
03 委托澤良
面對保險公司的強硬態(tài)度,Z公司負責人深感不解與焦慮:先行支付的巨額賠償已造成現(xiàn)金流壓力,若保險賠付落空,企業(yè)將獨自承擔雙重經濟損失。
經多方咨詢,Z公司聯(lián)系到澤良律師事務所。澤良律師在分析投保全過程后發(fā)現(xiàn),保險公司業(yè)務員在明知Q公司獨立運營的情況下仍接受投保,且保單中并未將“勞動關系歸屬”明確列為免責條款。
澤良律師提出兩大核心觀點:其一,投保人如實提供了被保險人工種、人數(shù)等關鍵信息,不存在主觀惡意隱瞞;其二,團體險的保險利益不因用工關系復雜性而滅失,保險公司未就免責事項履行法定說明義務,拒賠依據(jù)難以成立。
04 最終結果
澤良律師通過遞交法律意見書、梳理同期溝通記錄,向保險公司闡明司法機關對此類爭議的裁判傾向,同時啟動訴前調解程序。功夫不負有心人,經多輪磋商,保險公司主動聯(lián)系我方律師和解,同意賠付45萬元保險金,有效緩解企業(yè)經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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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理賠不僅為企業(yè)挽回了重大經濟損失,更推動其完善保險投保流程,強化了風險防范意識。澤良律師事務所始終秉持“強悍專業(yè)、高效服務、真誠用心”的理念,用法律智慧為客戶筑起風險防火墻,讓每份信任都獲得擲地有聲的回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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