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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單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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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從辯護的角度,刑事訴訟三階段各有各的重點,偵查階段一般是取保,審查起訴階段是不起訴,審判階段是無罪或罪輕等。
要知道,不起訴、無罪或罪輕都是對應階段的確定性結果,意味著案件的終結,但取保候審只是一種非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施,并不是案件的最終狀態。
相反,人雖然被取保了,但案子還會繼續偵辦、推進,案件的走向也在不斷變化,這一切又會影響當事人在案件中的狀態和結果。
因此,拿到取保固然是一個相對積極的信號,但當事人和家屬也不能掉以輕心,而應當繼續關注案件動態,以便提前預判、做好應對。
02
結合辦案實務,被取保的當事人至少要在以下三個方面保持關注:
一是每次傳訊時的問題和方向。
取保期間,除了要遵守取保的相關法規,當事人還必須隨傳隨到、配合審訊。
一般情況下,如果辦案機關對于取保的當事人不怎么傳訊,說明有關該當事人的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證據已基本固定,案情變化不大,要么撤案(概率極小)要么等偵查結束后移送審查起訴。
如果辦案機關頻繁傳訊且每次訊問的問題都差不多,往往表明其希望通過多次發問來固定與指控事實相關的筆錄,確保當事人口供的穩定性。言下之意,對于同一個案件事實,當事人在多次訊問時都這樣回答,那么后續如果翻供又給不出合理解釋時,檢察院或法院就可以質疑其翻供動機,且不予采信翻供內容。
如果在某次審訊時,發現問題有了變化,則可能意味著另外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經過偵查,發現之前指控的案件事實不構成犯罪或對應的證據不足,在這個方向上繼續偵查沒有意義,于是換個角度進行訊問以挖掘線索。
第二種是在現有偵查基礎上,同案人交代了新的事實或提供了更多的線索和證據(甚至可能作出了對當事人不利的指認或波臟水),于是在之前偵查的方向上繼續訊問,以重新核查案情。
此時,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往往表明案件的偵辦方向出現了重大調整,下一步很有可能撤銷取保,轉為收押。
二是同案人的到案情況。
實際上,相當一部分當事人也知道,取保不等于沒事,案子還在繼續往前走,辦案機關還會繼續偵查、取證,自己還是懸著的,可能忽然哪一天就會被通知重新批捕,或者要移送審查起訴。
但是,被取保的當事人也不可能沒事就去找辦案人員打聽案情。此時,如果希望及時了解案件進展,一個相對靠譜的辦法是關注同案人是否被取保或被批捕。
如果全案當事人都被取保,往往表明案件有無罪的可能性或整體定性較輕,后續在偵查階段很可能撤銷案件或移送檢察院后作不起訴處理。
如果大多數同案被取保了,往往意味著辦案機關認為案件整體可控,取保不會影響偵查工作,或認為大部分當事人的涉案情節較輕,有輕判的可能性,但案件在短期內不會移送,因為取保候審在每個訴訟階段的最長期限是12個月。
如果是一部分同案被逮捕了,那么在法定2~7個月的捕后偵查期限內,案件都可能會移送審查起訴。此時,就必須重點關注捕后的偵查進展和期限,每隔兩周打聽一次辦案進度。一般情況下,對于沒有作分案處理的案件,是整體移送,即批捕的和取保的當事人一并移送審查起訴;此時,如果發現被批捕的同案移送審查起訴了,但檢察院并沒有通知被取保的當事人,則可以考慮向公安機關爭取撤銷案件。
三是自身財產情況。
大部分經濟犯罪案件中,當事人雖然沒有被批捕,但其個人名下的銀行賬戶、第三方支付賬戶和房產仍可能被凍結或查封,因為辦案機關往往只需要一個理由:當事人名下財產與案件有關,系涉案財產。
此時,人雖然相對自由,但財產被凍結,表明辦案機關的偵查行動沒有停止,或者偵查范圍可能在擴大,有可能牽連到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或物。
當然,這類查扣凍的措施并不會提前告知,實務中一般是通過對外轉賬或房管局查詢的方式來了解個人財產狀況,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輔助判斷案件的走向。
總之,刑事案件始終是動態變化的,不會因為取保而暫停,在最長12個月的取保候審期限內,偵查方向會隨著新證據的出現、同案人的供述、涉案財產的線索而調整,這些調整又會反過來影響當事人在案件中的狀態和結果。因此,即便爭取到了取保,當事人和家屬也必須時刻關注案件進展,通過不同方面的信息反饋來把握和預判案件走向,進而調整應對策略,為自己爭取最大化的合法訴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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