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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自己的銀行卡
就能輕松賺錢嗎?
看似“天上掉餡餅”的好事
背后可能藏著法律風險
案件回顧
小李、小張、小王三人中專畢業后來津打工。期間,網上的一條兼職廣告吸引了小李的注意,該廣告稱,僅需出租自己的銀行卡,每次便可獲利幾百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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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這不是躺著就能把錢給賺了!我得去找他倆商量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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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心動不已,在和小張、小王商量后,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三人仍將自己實名認證的銀行卡對外出租,供詐騙團伙轉移資金。
法院裁判
和平法院經審理查明,三人名下的銀行卡涉案金額達到了50余萬元,每張銀行卡涉及到上游電信網絡詐騙的金額都在5萬元以上,到達了“情節嚴重”的標準,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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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及量刑情節,和平法院依法判處小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小張、小王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相關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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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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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此提醒,要注意保護好個人信息安全,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和各種第三方支付、社交媒體賬號。保管好自己的“兩卡”(銀行卡、手機卡),就是在預防和打擊相關犯罪;在看似“零本萬利”的誘惑面前保持冷靜,就是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杜絕不勞而獲的僥幸心理,加強自我防范意識,不要盲目地相信刷單、投資指導等詐騙,不成為網絡犯罪分子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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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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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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