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開營業廳的便利
找地推合作
非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
偷偷批量辦理實名不實人的手機卡
并販賣給境外客戶
“您好,我們是市公安局的,現查到您已涉嫌洗錢!”一天,家住江蘇無錫的趙女士接到一個自稱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在對方的迷惑和恐嚇下,她一步步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先后將2000萬元轉入騙子提供的“安全賬戶”,最終血本無歸。近日,經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對該起重大“黑卡”案中潛逃境外多年的主犯夏某提起公訴,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夏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81萬元。
巨額騙局背后,竊取公民個人信息、制作、販賣、收購“黑電話卡”的一條龍黑色產業鏈浮出水面:“黑卡工作室”利用工作之便,非法采集公民個人信息1萬余條,制作電話“黑卡”后倒賣到東南亞等地,被境外犯罪分子用于電信詐騙。
近水樓臺的“生財之道”
夏某是無錫市某通信運營商營業廳的門店負責人,2018年,因營業廳業務量少、收入有限,他另租門面開設工作室,研究起“另類”的“生財之道”。
2019年2月,夏某聽說了一種快速“賺錢”方法:通過中介公司獲取求職人員的身份信息,將這些信息錄入系統,可以批量辦理電話卡。該模式開卡數量很大,獲利頗豐。
夏某當即拍板,由工作室承接這項“開黑卡”的“新業務”,并與自己負責的營業廳合作。在支付購新卡費用及押金后,夏某工作室的員工利用營業廳提供的辦卡系統、員工賬戶、空卡資源,批量辦理新卡。這樣一來,既能完成營業廳的開新卡業務指標,還能按新卡后續消費獲得比例返利,一舉兩得。
夏某按開卡數量計酬,聘請丁某為“開卡人”。丁某在入職體檢中心、中介公司等場所時,謊稱“只是為了沖業績”“后續會注銷不會實際開卡”,并以贈送小禮品為誘餌,對前來體檢、應聘的人員拍照并留存身份證信息。后丁某將該項業務“外包”給梁某。2019年12月以后,梁某繞過丁某,直接與夏某合作。梁某等人在網上招募人員,并組織這些人到各營業廳或農村集市擺地攤,用送肉包、大豆油等方式非法采集公民個人信息。
梁某通過夏某工作室提供的賬號和密碼,將非法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錄入開卡系統,再由夏某工作室在無錫窩點制卡并激活。工作室每天核對開卡數據,再匯總上報給夏某。2019年7月至12月,夏某等人按照上述分工,共非法采集公民個人信息1萬余條。
當這些地推采集客戶信息時,被采集身份信息者對手機卡后續處置情況毫不知情。
東窗事發后聞風而逃
2019年初,夏某在柬埔寨等地找到了幾家需要購買新電話卡的“客戶”,約定以每張新卡90元至100元的價格出售。從境外“考察”回來后,夏某隨即安排董某對接出售手機卡業務,將這些“實名不實人”的手機卡販賣至菲律賓、柬埔寨等境外地區,涉案金額約200萬元。
其實,這些手機卡被販賣到境外會由什么人使用,夏某對此心知肚明。2019年底,夏某得知從工作室賣出的一張電話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金額高達2000萬元。自知紙包不住火,他準備逃往海外。
2020年1月6日,夏某與蛇頭聯系,對方讓其到云南后乘坐指定的出租車,安排其偷渡出境。當晚,夏某開車離開無錫,到達云南后上了前來接應的出租車,出租車把他拉到口岸附近的一家小旅館,次日凌晨他乘三輪車來到邊境線附近,步行偷渡到老撾。輾轉多處旅館后,夏某付給對方偷渡費用5000元,后逃竄至泰國、柬埔寨、菲律賓等地。
回國投案被判刑罰
案發后,董某、丁某、梁某等人先后于2020年1月陸續被公安機關抓獲,并于同年10月16日被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
2025年1月初,夏某回國投案。2月14日,公安機關將該案提請濱湖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對聊天記錄、資金去向等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繼續引導公安機關補充相關合同、梳理轉賬記錄,并根據夏某提供的線索及時追繳違法所得。
辦案過程中,濱湖區檢察院對涉案通信運營商及相關營業廳存在盲目追求開卡數量,對代理商監管不到位,導致不法分子利用代理商權限肆意開卡轉賣的問題,及時制發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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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夏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偷越國(邊)境案開庭審理,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2025年8月11日,濱湖區檢察院以夏某涉嫌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往往呈現鏈條化、產業化特征,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在這種鏈條式犯罪中,上游竊取信息,中介購買加工,下游運營獲利,檢察機關通過深挖上下游犯罪,實現全鏈條精準打擊。相關企業應堵塞漏洞、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完善合規經營體系,從源頭強化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同時公民也要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在社交平臺謹慎分享生活細節,一旦發現個人信息被泄露,第一時間報警處理。”該院副檢察長胡穎說道。
(檢察日報 郭筱琦 朱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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