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23家公司因虛開增值稅發票被移送公安,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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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龍巖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發布了公告,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龍巖軒某建材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公告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確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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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家公司是建材、貿易、機械設備租賃等公司,其中,部分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部分公司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稅與罰評析: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分別如下: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追訴;
2.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虛開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虛開100份以上且金額30萬元以上的,以虛開發票罪立案追訴。
但是,為什么有些公司虛開的稅額、金額沒有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也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呢?
例如:龍巖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普通發票4份,金額28.24萬元,稅額0.21萬元。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金額212.63萬元,稅額4.07萬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根據稅務部門公布的失信信息來看,龍巖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方某,此外,還有另外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方某,而另外一家公司虛開的金額已達到了虛開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因此,需要將所涉公司一起移送。另一家公司的失信信息如下:
龍巖鏈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普通發票27份,金額264.61萬元,稅額0.16萬元。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金額227.63萬元,稅額2.28萬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根據失信信息來看,15家公司中,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這種情況有可能是一個同時控制多家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也有可能是被他人用個人身份信息注冊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只是一個掛名的法定代表人。
那么,如果僅僅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如果僅僅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也沒有其他參與行為,不知道是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不構成虛開發票犯罪。例如:
阿壩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沈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根據本案目前在案的證據,僅能證實沈某某是重慶A醫藥有限公司“掛名”的法人代表,但其沒有參與到該公司經營活動,也不能證明被不起訴人沈某某組織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故根據犯罪構成要件來看,被不起訴人沈某某的行為沒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沈某某不起訴。
但是,如果雖然沒有實際控制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并明知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還參與其中,提供相應的幫助,則會構成虛開發票犯罪,但可以認定為從犯。例如: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該院認為:李某某在與林某甲等人實施的共同犯罪中,雖系股東和法人,但該公司系林某甲實際控制,其主要從事傳達、指示、接待、收發快遞、遞交材料等輔助性和次要性活動,其未參與前期的資料準備、后期的利潤分成及公司的實際管理,僅領取固定工資,并綜合考量其他同案犯在整個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認定,應當認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對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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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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