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法陽光|來源
網店銷量驚人好評如潮
誘你心動果斷下單付鈔
幕后刷手暗箱操作造假
原來王婆賣瓜自夸自好
刷單炒信背離誠信經營
坑蒙拐騙豈有善終好報
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
贓款退繳另配鐵窗鐐銬
01?
基本案情
彭某華伙同劉某梅(另案處理)、劉某慶等人先后注冊成立多家公司,主要從事為電商(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刷單炒信”業務,后因業務拓展需要,又先后招募林某、謝某等二十余名工作人員組成刷單團隊,在全國范圍內組織近萬名“刷手”具體實施刷單操作。
該團伙有明確的分工:彭某華負責聯系需要刷單的電商,建立電商與其公司的微信對接群;劉某梅、劉某慶根據彭某華的指示,在微信對接群內向公司員工發布刷單任務;公司員工在全國范圍內聯系“刷手”商談刷單事宜,將電商需要刷單的商品圖片、關鍵詞等內容發給“刷手”,指揮“刷手”進行下單、支付、截圖反饋、統計審核訂單信息,并安排商家返款(另含好處費)至彭某華控制的賬戶,公司扣除利潤后向“刷手”返還本金、支付傭金,由“刷手”按統一話術提交虛假好評,據此幫助商家提升信譽度、促增銷售量。
經審計,自2021年9月至2024年5月,彭某華所控制的公司營業利潤合計600余萬元。
02?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華、劉某慶、林某、謝某等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有償提供虛假刷單服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一、被告人彭某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二十五萬元;被告人劉某慶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被告人謝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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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官說法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華等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一些不良商家企圖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促銷的心理,經營“刷單炒信”業務,明知“刷手”與電子商務經營者之間進行的系虛假交易,后續發布的評價亦系在未真實體驗刷單商品基礎上作出的虛假好評,仍組織近萬名“刷手”進行“刷單炒信”,該行為不但蒙蔽、誤導消費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侵害同業誠信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益,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金字招牌起于誠信經營,百年老店源于口碑相傳。誠信是最大的資本,信譽是最好的廣告,一時投機取巧也許能帶來短暫的利益,但終究不是長久之計。呼吁廣大經營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真誠贏得顧客信任,以品質贏得顧客青睞,以貼心贏得客戶口碑,憑借至誠質優的產品和服務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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