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朝陽市喀左縣 68 歲老人王德權向相關部門實名反映,其涉及的一起執行異議案件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 “遼寧高院”)裁定指令再審后,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 “朝陽中院”)作出的再審判決仍與高院指導意見相悖。
王德權所涉案件的核心,圍繞朝陽嘉能公司(以下簡稱 “嘉能公司”)的股權轉讓爭議展開。據喀左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 “喀左法院”)在執行階段收集的 20 份證據顯示,糾紛源頭可追溯至 2013 年。2013 年 10 月 17 日,朝陽明鑫公司的李長城以 9220 萬元價格收購嘉能公司 100% 股權,隨后注冊成為該公司董事長,其大兒子李志生擔任總經理。令人意外的是,收購完成僅十多天,李長城便將嘉能公司 100% 股權轉給李志生、李志鵬、李志超三人及一名名為王洪閣的相關人員。
王德權指出,依據當時企業注冊 “實繳制” 要求,股權受讓需實際支付款項,但上述四名受讓人曾出具 “因資金困難未支付股權轉讓款” 的自認材料。此外,工商檔案顯示,李長城曾使用假繳款單辦理嘉能公司注冊手續。“未付款的股權轉讓、用假單據辦注冊,這樣的公司本質上還是李長城操控,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王德權表示。
此后,因涉及債權債務問題,喀左法院對嘉能公司啟動執行程序,股權受讓方及相關主體對此提出執行異議,案件由此進入異議審查階段。
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同層級法院的意見出現明顯分歧,歷經多輪審查仍未塵埃落定。
喀左法院執行局調查固定 20 份關鍵證據后,由朝陽中院委托遼寧金豐審計所出具審計結論。同時,凌源市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兩份生效判決書已明確,兩處鐵礦的采礦權歸嘉能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李長城)所有。綜合上述證據,喀左法院異議庭作出執行裁定,支持原執行行為。
然而,異議方上訴后,朝陽中院一審及二審均未采信喀左法院的 20 份證據、審計結論及凌源法院的生效判決,先后作出 “支持執行異議、中止執行” 的判決。
對朝陽中院判決不服的王德權向遼寧高院申請再審。2024 年 11 月 27 日,遼寧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明確指出 “需對股權受讓款支付情況進行審查,以確定股權轉讓是否實際實施”,并裁定 “指令朝陽中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
遼寧高院的裁定曾讓王德權看到案件糾正的希望,但朝陽中院的再審結果令其徹底失望。
王德權反映,朝陽中院在再審過程中,仍未采納喀左法院的 20 份證據、遼寧金豐審計所的審計結論、喀左法院的執行裁定及凌源法院的兩份生效判決,且未落實遼寧高院強調的 “審查股權受讓款支付情況” 的指導意見,最終作出再審判決,維持了此前 “支持異議” 的結果。
目前,王德權已正式提出兩項訴求:一是請求相關紀檢監察及司法監督部門調查核實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瀆職行為,并依法處理;二是請求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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