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媒體報道了一件事,讓人看了之后五味雜陳。
甘肅慶陽34歲男子鄧建國,2023年12月時,因為在網上發布視頻質疑學校發的校服質量存在問題,幾天后被當地警方以尋釁滋事罪行政拘留7日。
雖然僅僅是治安處罰,但此事對一向遵紀守法的鄧先生造成了很多影響。他被拘留后,工作丟了,老婆也和他離了婚。盡管他很快恢復了自由,但這件事對他的打擊很大,導致他患上了抑郁癥,盡管事情已經過去了2年,他心理上的傷害依然沒有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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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這樣一件并不復雜的案件,卻一直等了1年多才塵埃落定。最終慶陽市中院認定警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
但鄧先生已被執行拘留,法院只能確認當地警方違法,賠償給鄧先生3237.08元。今年9月2日,當地警方出具了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地公安的一位領導向他當面道歉,稱在此事件的處理上“工作不到位”。
目前的進展是,鄧先生接受了道歉,也在相關文件上簽了字。但他的憋屈顯而易見,他不知道自己做錯了還是做對了,他只能選擇忘記過去,不想再折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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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從各項法律來看,鄧先生也只能是這個結果,但這3000多元錢彌補不了他的精神傷害,更彌補不了他的經濟損失,畢竟他因此失去了工作,即便是撤銷了處罰,一切都回不去了。
這件事看上去不大,但細思極恐。因為質疑校服質量就被拘留,即便是法律給了說法,也僅僅是拿著納稅人的錢,和毫無意義的道歉,那這樣的事保不齊還會發生。
相比起刑事犯罪,行政拘留無需經過檢察院和法院,是警方一家說了算。也正因此,因言獲罪的荒唐事頻頻發生,即便最終法院判了警方違法,當初做出錯誤決定的當事人也沒有得到對應的教訓,這明顯是不公平和不對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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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道歉有用,要法律有什么樣”,這句話說的就是法律的意義。但大多數情況下,對于普通人來說,道歉并不能豁免法律的責任,但公權力機關違法,卻沒有人承擔責任,成了集體背鍋,連道歉都是一種奢侈。
之前就有很多法學家稱“尋釁滋事罪”是刑法的恥辱,認為這個罪名是口袋罪,這個案件就給了最生動的注解。
這件事的背后,還有許多問題需要厘清:比如鄧先生在網上質疑校服質量獲罪,作出拘留決定的人和校服供應商、學校之間是否存在某種聯系?另外,網絡上個人的言論邊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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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發展,網絡成為了很多人解決問題的途徑,比如曝光和質疑,這些發聲難免會引發一些不和諧,但如果我們連這一點不和諧的聲音都不允許發出,那么正規維權的巨大代價之后讓更多的不公被掩藏。
當然,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煽動和造謠者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但矯枉不必過正,否則就是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希望這件事不就此止步,任何公權力機關都應該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代價,誰拍板誰擔責,不應該是說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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