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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專門規范AI生成內容標識管理的部門規章。通過構建"顯式標識+隱式標識"的雙重規制體系,《辦法》為服務提供者、傳播平臺和用戶劃定了清晰的行為邊界。本文將通過切實建議,為大家提供法律實操指引。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AI生成內容核心糾紛點
實踐中,關于AI生成內容標識糾紛主要集中于三類情形:
一是生成服務未按場景添加顯式標識;
二是傳播平臺未盡核驗義務;
三是用戶惡意篡改或隱匿標識。
而《辦法》的出臺正是為了系統解決這些問題,其核心在于通過"雙標識"制度實現AI內容的可識別、可追溯
二、AI標識的體系建設
1、什么是需要標識的AI生成內容?
《辦法》第三條明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包括利用AI技術生成的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信息。這一定義涵蓋了當前主流的AI應用場景。
在此前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中,第十七條著重強調智能對話、語音合成、虛擬場景等易引發混淆的服務必須進行顯著標識。而《辦法》則更全面覆蓋到圖文音畫等多個方面。
顯式標識與隱式標識構成了《辦法》的核心制度創新。
顯式標識是用戶可直接感知的提示,比如在視頻起始畫面標注"AI生成"的字幕提示;隱式標識則是嵌入文件元數據的技術標記,包含服務提供者信息、內容編號等要素,就像給AI內容的"身份證"打上標簽。兩種標識相輔相成,分別為公眾識別和溯源追責提供抓手。
2、強化主體責任:從生成到傳播
《辦法》構建了"生成者-傳播者-分發者"的責任鏈條。
對AI服務提供者而言,第四條詳細規定了不同類型內容的顯式標識要求:
文本需在起始或末尾添加提示;
音頻應包含語音提示;
圖片需在適當位置標注;
視頻則必須在起始畫面、播放周邊添加顯著標識,中間和末尾可補充標注。
傳播平臺則承擔著關鍵的核驗義務
《辦法》第六條規定,平臺需區分三種情形采取不同措施:
對已核驗隱式標識的內容,應明確標注"生成合成內容";
對用戶聲明為AI生成的內容,標注"可能為生成合成內容";
對檢測到生成痕跡的疑似內容,標注"疑似生成合成內容"。
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則負有上架審核責任。
《辦法》第七條要求,在應用上架時,平臺應核驗AI服務提供者的標識方案,從源頭把控合規風險。
3、例外與禁止性規定
《辦法》第九條設置了顯式標識的例外情形:
經用戶申請并簽訂協議后,服務提供者可提供無顯式標識的內容,但服務提供者也需要依法留存提供對象信息等相關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這一規定主要服務于專業領域的合理需求,比如媒體機構使用AI輔助生成內容時,可能需要定制標識方案,同樣,也從一定程度上套牢了一層保險。
《辦法》第十條則明確了禁止性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刪除、篡改、偽造標識,不得提供此類工具或服務。也就是說,如果用戶通過技術手段去除AI視頻的顯式標識并傳播,可能同時違反《網絡安全法》和《辦法》的規定,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
三、合規指引:應該怎么做?
用戶使用AI服務時應注意:一是核查服務提供者是否具備標識功能,優先選擇合規平臺;二是在獲取無顯式標識的內容后,需按協議約定履行標識義務;三是發布AI生成內容時,最好主動使用平臺的聲明功能,或者自行進行標注。
在實踐中訪問識別AI內容時,可采用"三查法":
顯式提示(如文字標注、語音說明)、查文件屬性(通過右鍵查看元數據中的標識信息)、查平臺提示(傳播平臺的分類標注),通過有效信息,準確辨別內容。
當遭遇未標識AI內容侵權時,權利人可采取"三步法"維權策略:
第一,固定證據,包括侵權內容截圖、傳播鏈接、損失證明等,特別注意保存文件元數據信息;
第二,區分責任主體,向生成服務提供者要求溯源信息,向傳播平臺要求刪除侵權內容;
第三,根據損害程度選擇救濟途徑。
暢森律師告訴你
AI技術的發展速度遠超想象,法律規制也在不斷完善。《辦法》的施行標志著我國AI治理進入"標識先行"的新階段。無論是服務提供者還是普通用戶,唯有依法合規,才能在享受技術便利的同時避免法律風險。畢竟,清晰的標識不是技術的枷鎖,而是法律的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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