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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專家點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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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引流直播帶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華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衢州市大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張某、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2024)浙0803民初1192號

      二審: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浙08民終563號

      【專家點評】

      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武漢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 寧立志

      本案具有以下三方面典型意義:

      第一,本案糾紛涉及創新商業模式中發生的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及時回應了實踐中的新問題。“引流直播帶貨”是近年來電商領域迅速崛起的商業模式,依靠短視頻平臺和電商平臺的融合實現兼具娛樂性與商業性的效果,能夠極大激發觀眾購買意愿。在此商業場景下,商標侵權行為以及通過來源混淆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具有新特點。判決將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法理運用于新的商業場景,充分彰顯保護商標專用權、打擊不正當競爭的司法導向,有利于網絡直播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判決積極探索了“虛實結合”商業場景下混淆行為的認定。不同于純粹實體性的傳統線下銷售模式和高度虛擬化的舊有線上銷售模式,直播帶貨商業模式通過類似電視電影攝制中實景布景的方式,將線下實體店鋪“擬真”到線上,并進一步通過線上互動形成復雜高效的銷售場景。在心理層面,消費者容易傾向于將線下實體店鋪的某些商業因素意遷到直播帶貨商業模式中。侵權人通過在直播間背景墻、主播著裝、直播間用戶界面的畫面貼片中突出顯示被侵權商標,在宣傳短視頻中不斷強調被侵權品牌產品、刻意展示對被侵權品牌的“喜愛”話術,在直播過程中刻意在擺臺上展示被侵權品牌產品實物等方式,引導觀眾誤以為直播間是線下品牌專賣店的線上版本,銷售商品主要來源于被侵權品牌。判決將商業裝潢、商標性使用、關聯關系混淆等理論運用在此商業場景下,為解決將來可能出現的新商業模式中的類似問題提供了范例。

      第三,判決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有效打擊了針對知名品牌的惡意侵權行為,有助于凈化市場競爭環境、維護知名品牌商業價值。本案涉及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競合,判決選擇了更有利于權利人的商標侵權計算賠償金額。在具體計算中,判決根據商標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的規定,充分考慮了“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適用條件,以侵權商品所涉傭金計算侵權獲利,根據被侵權商標的影響力、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及規模、侵權主觀故意及侵權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展示了我國尊重知識產權、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心。

      案例6.“養車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海某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某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北京某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某廣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4)滬0112民初3840號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5)滬73民終33號

      【專家點評】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副教授 劉麗娟

      本案關于商業詆毀的認定,關鍵點在于被告行為并沒有明確指向原告,且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有合理性解釋,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認定被告的行為指向原告。商業競爭中,一些針對競爭對手的行為往往會有意采取既讓相關公眾知道其說的是誰,又不明確指向競爭對手的策略,以達到既搭了競爭對手的便車,又不至于受到法律懲罰的目的。這種行為模式不限于商業詆毀,其他競爭行為也會有類似的行為模式。對于這種行為模式,判斷的方法應該是類似的,以原告與被告關系、被告行為所表現出的意圖、相關公眾對被告行為所指的認知,而非被告自己的解釋判斷其行為究竟是否指向原告。本案中,法院根據原告與被告屬于同一行業、原告的營收規模和門店數量位于行業首位而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會很容易認為被告行為指向的是原告,得出被告行為指向原告的結論,分析角度和結論非常準確,給出了解決類似問題的基本思路。

      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首先要認識到,對商業競爭行為不應施以過高的道德要求,商業競爭領域充斥著并不道德高尚但也不構成非法的行為,這些行為的存在以及對其在相當程度上的寬容,才有可能促進在市場上展開充分競爭,社會從而享有充分競爭帶來的長期福利。因此,看待競爭行為不能從是否符合一般個人生活的道德律判斷其正當與否。另一方面,不正當競爭行為得不到制止,市場上會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使得競爭惡質化,不利于經濟的良性發展和消費者的長期利益,因此又要堅決制止那些確屬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案件的核心和難點就是在兩種價值中找到法律的干預點。具體適用方面,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明確列舉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實務中應按照法條規定的要件進行判定;第二章沒有列舉而要適用第二條一般條款的,則要根據商業倫理進行權衡,我國司法在這方面已有很好的積累。本案的關鍵法律問題是對商業詆毀的判斷,此種行為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明確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條規定了明確的適用要件。法院以被告行為指向原告、編造并傳播關于原告的誤導性信息、貶損原告的意圖明顯為由,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很好地界定了商業詆毀的行為構成,區分了商業詆毀和正常的商業宣傳之間的邊界,有利于競爭參與者明晰自己行為的合規邊界。

      案例7.搬家軟件“盜圖抄店”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浙江淘某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與鎮江市某楓計算機軟件有限公司、鎮江某陶信息軟件開發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11民初29號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蘇民終212號

      【專家點評】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創新與競爭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陶乾

      本案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規制不法行為,達到保護電商平臺數據權益的效果。涉案軟件運營者為用戶提供數據搬運服務,通過爬蟲技術將原告平臺上店鋪的商品數據復制至另一平臺的替代店鋪中展示。替代店鋪獲得訂單后,通過軟件一鍵至原告平臺下單。法院認定上述行為妨礙、破壞了原告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適用互聯網專條的兜底選項,認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有四個方面的典型意義。

      第一,本案確認了電商平臺對商品數據享有合法權益。平臺通過開發商品發布系統收集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原始數據,通過服務協議約定數據權屬和使用,通過算法處理生成商品數據后呈現給消費者。平臺對數據的收集、存儲和展示付出了成本,商品數據的聚集效應為平臺帶來了競爭優勢,因此,平臺對于商品數據集合享有競爭性權益。

      第二,本案為判定依附式競爭行為是否正當提供思路。平臺經濟下,一些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依附或寄生在其他平臺的業務之上,諸如本案的數據搬家和一鍵下單服務。提供此服務是否正當,需考察電商領域對于平臺數據如何保護、店鋪如何管理的行業慣例。從各大平臺的商戶服務協議、平臺管理規則等自治性規范來看,禁止不正當數據爬取、禁止“無貨源店鋪”已成為行業共識。違反特定行業普遍認可的行為規范,屬于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三,“技術中立”不等于通過技術實施的競爭行為正當。技術使用者的動機影響著對技術實施結果的法律評價。雖然被訴軟件能夠幫助商家對多店鋪進行統一管理,但在軟件實際運行過程中并未設置有任何授權驗證機制,結合軟件中嵌入IP代理的功能和軟件宣傳用語,可認定軟件運營者明知用戶會利用軟件未經授權搬運他人店鋪的商品數據,主觀放縱甚至追求用戶的不法行為。軟件運營者提供這類服務,難謂正當。

      第四,商業模式創新不是不正當競爭的免責理由。判斷一種商業模式是否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需要考察其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涉訴軟件的大量使用不僅加重原告平臺的服務器負擔,影響原告基于訪問流量作出經營決策,而且割裂了原告平臺與商家及消費者之間的黏性,消費者在同業競爭平臺上購物時對“無貨源店鋪”并不知情。該軟件的使用助長了“消費者—平臺—商家”生態中的不誠信行為,不利于電子商務產業的良性發展。

      案例8.“變身漫畫特效”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億某科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71391號

      二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民終3802號

      【專家點評】

      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杜穎

      信息技術革命進一步延伸發展,人工智能逐步將人類社會帶入智能化時代。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于人類生活的各種場景,涌現了由衍生技術和技術衍生功能帶來的新產品及服務,深刻影響著創新發展與市場競爭,法律如何回應這些新問題成為時代課題。本案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依法保護人工智能開發者就其人工智能模型的結構與參數所享有的競爭利益的典型案例。

      從法律的具體適用來看,本案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適用的構成要件,即一是原、被告具有競爭關系;二是相對于被訴行為,經營者享有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經營利益,該利益不屬于知識產權專門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保護的范圍;三是被訴行為違反法律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四是該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五是被訴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六是被訴行為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其中,在經營者享有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經營利益要件下,判決明確競爭優勢和交易機會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保護的競爭利益。關于行為不正當性要件,判決通過接觸可能、高度相似性比對、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來源于自身研發活動等確定被訴行為人使用了權益保護請求人變身漫畫特效模型的結構和參數。該行為違反人工智能研發經營領域的商業道德。關于損害要件,判決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分別為特定經營者利益損害以及公共利益損害。關于特定經營者利益損害,判決明確被訴行為通過產品替代和用戶分流而對權益人造成實質性損害;關于競爭秩序破壞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判決明確了影響競爭的市場運行機制包括準入機制、供求機制、價格機制、信息機制、信用機制和創新機制,判決聚焦與案件直接相關的供求機制和創新機制展開個案具體分析,并指出不制止被訴行為將影響數字技術創新企業的創新產品推出、擠壓消費者未來的選擇空間,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為如何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解決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提供了具體適用思路,廓清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與知識產權專門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條款保護與一般條款保護之間的關系,具有創新和示范意義。

      來源 | 人民法院報2版

      初審 | 王丹婷

      復審 | 黃瑞芳

      終審 | 劉鴻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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