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血案:山東55歲男子因樓上噪音持刀殺害66歲女鄰居,司法確認其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被判死刑
原創(chuàng)君之言之君之言之2025年09月10日 22:5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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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22時30分許,居住在山東省某小區(qū)一單元二樓的薛某因與妻子孫某爭吵后情緒激憤,攜帶一把“尾部嵌刀的多功能手電筒”上樓。
以“樓上又有動靜”為由敲開三樓住戶秦某家門,朝其胸腹部連續(xù)捅刺,致66歲的秦某當場失血性休克死亡。
警方到場后薛某無拒捕行為,并在訊問中承認“就是想教訓她”,現場勘查筆錄、作案工具、血跡鑒定及電梯監(jiān)控對前述時間點與行動軌跡予以固定。
案件偵辦階段,辯護律師提交《精神病鑒定申請書》,主張薛某長期失眠、易激惹,可能患有沖動控制障礙。
偵查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委托省精神衛(wèi)生中心進行鑒定。
該中心于2021年7月出具魯精鑒〔2021〕刑第××號意見書,認定薛某案發(fā)時無精神病性癥狀,辨認與控制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鑒定人一審出庭接受質證時重申,血案當晚其目標明確、行為隱蔽、事后冷靜,不符合任何重型精神障礙發(fā)作特征,一審法院據此采納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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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魯××刑初××號刑事判決,認為薛某因多年噪音抱怨即持銳器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且未獲被害人親屬諒解,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薛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其行兇前特意選擇夜間、攜帶利器、敲門入室,攻擊部位均集中在要害,具有明顯的預謀性和殺人故意,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遂于2022年8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判決披露后,承辦法官在接受《人民法院報》采訪時表示,鄰里噪音爭議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成為侵害生命權的理由。
法院通過嚴格審查精神病鑒定程序,確保“有病依法免責、無病不枉不縱”,向社會傳遞“生命權高于安寧權”的司法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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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與漏水并不只是生活摩擦,真實案例里它們同樣留下血與傷殘。
2023年3月,河南濮陽縣37歲男子劉某某因對門鄰居孫某某酗酒敲欄桿制造噪音,在又一次遭辱罵后持棒球棍猛擊對方頭部,54歲的孫某某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濮陽市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某某無期徒刑,判決認定其本可通過報警解決卻選擇暴力,故不予從輕。
2023年1月,云南昭通62歲村民付某某因懷疑48歲鄰居王某安裝攝像頭、傾倒生活污水系針對自己,積怨一年后尾隨王某至玉米地用鎬頭連續(xù)擊打其頭部致當場死亡。
昭通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處付某某死刑,二審維持原判,裁定書明確指出“瑣事疊加缺乏疏導終致慘劇”?。
2022年7月,浙江溫州市鹿城區(qū)法院對一起漏水糾紛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樓上住戶趙某某為報復樓下反映漏水,深夜兩次持扳手潛入地下車庫砸毀對方私家車并持械毆打,造成樓下業(yè)主右脛骨粉碎性骨折、傷殘十級。
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8萬元,判決書寫明“如及時修復漏水或接受調解,本可避免沖突升級”。
2010年11月河南確山縣村婦張某與鄰居李某因排水溝走向發(fā)生口角進而廝打,張某將李某右耳廓撕咬掉三分之一,致其十級傷殘。
確山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賠償2.4萬余元,辦案法官在判后寄語中提醒“相鄰瑣事若升級為暴力,代價往往是身體殘缺與牢獄之災”。
這些真實悲劇與山東薛某一案共同說明,當溝通渠道失靈、情緒管理缺位,再微小的分貝或水滴都可能成為引爆犯罪的導火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在央視評論中指出,本案再次提醒基層治理要把噪音、漏水等高頻糾紛納入前端調解,一旦矛盾升級,刑事司法只能做最后兜底,而無法逆轉悲劇。
噪音血案塵埃落定,卻留給公共治理一道長鳴警報,當情緒找不到出口,鄰里之間若只剩對峙沒有對話,再小的分貝都可能引爆人生的最大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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