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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車排子墾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趙某某等人引誘幼女賣淫、引誘、介紹賣淫一案,涉及多名未成年人,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惡劣。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以欺騙、慫恿等方式引誘未滿14周歲的幼女葉某及多名少女從事賣淫活動,并通過被告人袁某某介紹至具體賣淫場所。雖然葉某最終未與嫖客發生性關系,但法院仍認定趙某某的行為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且屬既遂。袁某某則因介紹賣淫行為被定罪判刑。
法院認為,趙某某明知葉某為幼女仍實施引誘,其行為已完全符合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盡管葉某未實際完成性交易,但其在趙某某的引誘下已同意賣淫,該同意行為本身已對幼女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尚造成實質損害,故犯罪已達既遂狀態。此外,趙某某還構成引誘、介紹賣淫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袁某某作為介紹賣淫的共同犯罪人,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強調對未成年人性權益的刑法保護必須嚴格貫徹,尤其在認定“明知”和“既遂”標準上應堅持實質判斷,避免行為人以不知情或未成功為由逃避罪責。
(案例來源: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車排子墾區人民法院(2007)車墾刑初字第00003號刑事判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中級人民法院(2007)農七刑終字第00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要旨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只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果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應對不同行為并列確定罪名,不實行數罪并罰。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方面區分引誘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1)在犯罪的主觀意圖方面,引誘賣淫是為了讓原本不從事賣淫活動的人自愿進行賣淫活動;介紹賣淫則是在從事賣淫和嫖娼活動的賣淫活動人員之間合性交易。(2)在犯罪對象方面,引誘賣淫的犯罪對象是不從事賣淫活動的人;介紹賣淫的犯罪對象是正在從事賣淫活動或者打算從事賣淫的人。(3)在犯罪的外在表現方面,引誘賣淫通常表現為對他人進行拉攏、慫恿、勸說,從而達到使他人從事賣淫的目的;介紹賣淫則通常表現為在賣淫人員和嫖客之間進行牽線搭橋、溝通聯絡、安排場所等協助行為。
2.引誘幼女賣淫罪是行為犯,對行為犯而言,當實行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就構成既遂。引誘幼女賣淫罪通常涉及以下階段:行為人采取各種方式引誘幼女——幼女同意賣淫——性交易成功。將第二階段即幼女同意賣淫作為既遂標準,符合行為犯的理論基礎,在行為人的引誘下幼女同意從事賣淫活動,已對幼女的身心造成腐蝕并破壞了社會良好風尚,已經造成了傷害,至于賣淫成功與否,是幼女同意賣淫的自然延伸,是犯罪后果的進一步體現,可作為量刑的情節考慮,但不影響既遂的認定,同時將此階段作為既遂標準也方便實務操作,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3.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引誘賣淫罪具有不同的犯罪構成,前者犯罪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后者犯罪對象是已滿14周歲的少女或成年婦女,雖然二者的犯罪手段、行為后果等存在相同的地方,但因侵犯的客體不同,法律規定為不同的犯罪。如果行為人既引誘了幼女賣淫,又引誘已滿14周歲的少女或婦女賣淫,不僅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還構成引誘賣淫罪,應當予以數罪并罰。
二、法理分析
從本案的裁判要旨可以看出,法院在認定引誘幼女賣淫罪時采取了較為嚴格的立場,尤其在“明知”和“既遂”兩個關鍵問題上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價值取向。
首先,關于“明知”的認定,法院并未局限于被告人的口頭辯解,而是綜合全案證據,包括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以及客觀情節(如嫖客因嫌幼女年齡小而未發生關系),推定趙某某應當知道葉某為幼女。這種推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明知”認定的司法解釋精神,即只要行為人應當知道對方可能為幼女,就應認定其具備主觀故意。
其次,關于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既遂標準,法院明確采“同意說”,即只要幼女在行為人引誘下同意賣淫,即構成既遂。這一認定具有充分法理依據。引誘幼女賣淫罪屬于行為犯,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對幼女意志的腐蝕和社會風尚的破壞,而非實際性行為的發生。將既遂節點前置至“同意”階段,有助于實現刑法預防與懲治功能,避免司法實踐中因取證難、認定難而放縱犯罪。
此外,法院對引誘賣淫與介紹賣淫的區分也值得肯定。二者在主觀故意、行為對象和行為方式上均有本質區別。引誘是使他人從無到有產生賣淫意圖,而介紹是為已有賣淫意圖者提供交易機會。趙某某在不同行為中分別構成引誘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法院依法予以數罪并罰,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擅長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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